CNCA-CURC-01:2019 -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通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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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通用要求目录1 适用范围12 认证模式13 认证的基本过程1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14.1 认证委托14.2 型式试验14.3 功能安全认证(适用时)34.4 初始工厂检查34.5 认证结果评定及认证时限54.6 获证后监督55 产品认证证书65.1 认证证书的内容65.2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75.3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75.4 其他事项96 认证变更96.1 变更的申请96.2 变更的评价96.3 变更的确认97 认证扩项或范围缩小107.1 认证扩项107.2 认证范围缩小108 认证标志的使用109 认证情况报备1010收费10附件 1 城市轨道交通

2、装备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11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通用要求1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认证自愿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产品。本规则应与各项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特定要求结合使用。2 认证模式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的基本模式为: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型式试验的内容一般包含设计鉴定、产品抽样检验检测和运行考核,根据产品特点及运营需要,型式试验的内容不同,其中设计鉴定指可采用计算、比对分析、试验、文件审查等方式,证明产品符合认证依据标准要求的评价活动。在基本模式的基础上可增加其他认证要素,如“

3、功能安全认证”等。各产品具体认证模式见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特定要求。3 认证的基本过程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的基本过程包括:认证委托;型式试验;功能安全认证(适用时);初始工厂检查;认证结果评定;获证后监督。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委托4.1.1 城市轨道交通装备的生产者/制造商或者销售者、进口商(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提交申请书并随附申请文件。4.1.2 销售者、进口商作为认证委托人时,还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供销售者与生产者或者进口商与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4.1.3 认证委托人应对产品质量负相关责任。4.1.4 认证单元划分、申请条件、申请

4、文件见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特定要求。4.1.5 认证机构对认证委托进行处理,做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并告知认证委托人。4.2 型式试验4.2.1 设计鉴定(适用时)4.2.1.1 适用范围19设计鉴定适用于标准要求范围之内,对新产品、新技术、新企业以及标准无法定量检测的要求。对于已投入轨道交通(试)运营的产品,提供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特定要求规定的证明文件,可不再进行设计鉴定。4.2.1.2 资料提交具体提交的资料见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特定要求。4.2.1.3 设计鉴定的方式设计鉴定的方式主要包括计算、对比分析、试验、文件审查等,以确定产品设计与所依据

5、标准的符合性。4.2.1.4 设计鉴定的实施收到企业提交的有关资料后,认证机构组织专业人员对企业提交的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进行审查,必要时认证机构可在产品的策划设计阶段参与标准符合性评价。4.2.2 产品抽样检验检测4.2.2.1 抽样产品抽样工作由具有认证产品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或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组人员进行。抽样方案见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特定要求。4.2.2.2 样品发送所抽样品由认证委托人负责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送达,并对样品的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4.2.2.3 检验检测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过资质认定,具备对认证目录内产品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能力,由认证机构签约管理。检验检测

6、项目见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特定要求。对于低风险或检验检测机构暂不具备能力和条件的检验检测项目,如生产企业具备认证标准要求的检验检测能力和条件,认证机构可利用生产企业检验检测资源并采信检验检测结果。4.2.3 运行考核(适用时)申证产品或同单元产品运行考核应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特定要求中的规定,可提交由轨道交通业主单位、整车生产企业或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运行情况证明文件,内容包括使用项目或场所、使用数量、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里程、时间、产品使用情况、故障处理情况等。4.3 功能安全认证(适用时)4.3.1 一般要求功能安全认证是指对GB/T 20438 系列标准所定

7、义的产品功能安全所开展的认证活动。功能安全认证的对象为存在安全性风险且由电气/电子/可编程电子系统组成或驱动的产品,各产品的安全完整性等级要求见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特定要求。4.3.2 依据标准根据下列标准要求开展轨道交通功能安全认证。a) GB/T 21562 轨道交通可靠性、可用性、可维修性和安全性规范及示例;b) GB/T 28808 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控制和防护系统软件;c) GB/T 28809 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信号用安全相关电子系统。4.3.3 实施要求认证机构需要检查产品是否按照认证委托人声明的安全完整性等级(SIL) 进行开发;其中软件开发过

8、程必须满足GB/T 28808 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控制和防护系统软件中相对应的安全完整性等级的要求;硬件和系统(软件和硬件集成)必须满足GB/T 28809 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信号用安全相关电子系统的相应要求。企业也可提交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认证机构出具的安全完整性等级符合标准要求的证明及相关文件,认证机构应按上述要求复核,确认是否采信其结果。本规则实施前申证产品已完成功能安全认证的,认证机构应按上述要求复核, 确认是否采信其结果。认证机构完成功能安全认证后,出具功能安全认证报告,该报告所确认的产品安全完整性等级(SIL 等级)应在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证

9、书中予以体现。4.4 初始工厂检查4.4.1 检查内容初始工厂检查的内容包括认证委托人申请材料的文件审查和产品生产企业现场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含产品一致性检查)。4.4.1.1 文件审查认证机构指派检查员对认证委托人提交的管理体系文件、企业标准、必备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和检测手段、人员情况等材料进行文件审查。必要时认证机构可安排初访、预审或安全证据的复核。4.4.1.2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认证机构指派检查组在生产企业现场按照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检查工作由检查组长负责。4.4.2 检查范围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

10、品和生产制造涉及的所有活动和场所。4.4.3 检查时间文件审查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认证模式、产品复杂程度、认证单元数量、生产规模、生产场所,以及产品风险类别等确定, 以人日数计算。产品风险类别按由高到低分为 3 类:第 1 类风险直接关系运营安全的产品,如道岔、通讯和信号系统部分产品、车辆整车、轮对等产品。第 2 类风险关系运营安全的一般产品,除确定为第 1 类和第 3 类风险外的其他产品。第 3 类风险不直接影响或不影响运营安全并且结构和技术相对简单的产品和成熟性较高的产品,如车厢座椅、扶手等。4.4.4 检查结果4.4.4.1 文件审查结果检查员在文件审查结束后编

11、写文件审查报告,报告审查结果:a) 文件审查基本符合要求,进行下一步工作;b) 文件审查不符合要求,由认证委托人对不符合项进行补充和完善。4.4.4.2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结果检查组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中确认的不符合项开具不符合报告,在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结束前向认证委托人通报检查结果。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结论为基本具备保证能力时,认证委托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项进行原因分析并采取纠正措施,由检查组长或其指定的检查员对纠正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验证,确认其是否符合规定后,将相关资料提交认证机构进行认证结果评价。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结论为具备或不具备保证能力时,由检

12、查组长负责将相关资料提交认证机构进行认证结果评价。4.5 认证结果评定及认证时限4.5.1 认证结果评定认证机构负责组织认证决定人员对型式试验结果、初始工厂检查结果、功能安全认证结果等进行综合评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认证机构向认证委托人颁发认证证书;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终止认证,由认证机构向认证委托人发出认证结果通知书,并说明原因。4.5.2 认证时限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各环节的时限做出规定,并确保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完成。认证委托人须对认证活动予以积极配合。一般情况下,认证机构收到申请材料10 个工作日内,应发出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需要补充材料时,通知认证委托人补充材料,符合要求后 10 个工作日内

13、发出受理通知书。4.6 获证后监督4.6.1 监督频次获证后,在证书有效期内每 12 个月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检查频次:a)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投诉,经查实为认证委托人责任的;b) 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与认证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c) 认证委托人因变更组织结构、生产条件、管理体系等,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4.6.2 监督的内容获证后的监督包括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样检验检测两部分。4.6.2.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由认证机构指派检查组进行,至少覆盖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 1)规定的设备设施、关

14、键零部件和材料的采购、生产过程控制、检验检测、不合格品控制、最终产品的出厂检验、证书/标志的使用、产品一致性、上次检查提出的或产品检验检测的不合格项、顾客投诉、不合格产品的处置结果及认证产品的变更等内容,其他项可结合需要选查。检查时间比照初始工厂检查确定,一般为初始工厂检查时间的 1/23/4。4.6.2.2 产品抽样检验检测需要时,对获证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检测,抽样检验检测的样品应在生产企业 生产的合格品中随机抽取,包括生产线、仓库和用户处的产品。产品抽样工作可由具有认证产品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或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组人员进行, 抽样方案、检验检测项目详见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特定

15、要求。检验检测依据所规定的项目均可作为抽样检验检测项目。认证机构可针对不同产品的不同情况,以及其对产品性能的影响程度,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验检测。4.6.3 监督结果监督检查合格的,由认证机构向认证委托人发出维持认证证书通知书,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证书并使用认证标志。监督检查不合格的,由认证机构向认证委托人发出暂停认证证书通知书或撤销认证证书通知书,并说明原因,对外公告。5 产品认证证书对符合产品认证要求的,由认证机构向认证委托人颁发产品认证证书。5.1 认证证书的内容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证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a) 认证委托人名称、注册地址;b) 产品商标(需要时)、生产者(制造商)、生产或加工厂(场)所名称、地址;c) 产品名称、产品系列(适用时)、规格/型号(适用时)、软件版本(适用时),需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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