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车物流过程监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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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营销中心管理制度 商品车物流过程监控暂行管理办法2012年8月6日发布 MPV市场研究小组1、目的:为规物流运输管理,确保商品车及时、安全的送达销售一线,提高销售终端的产品竞争优势,确保市场资源供应及时,特制订本管理办法。2、适用围:本规定适用于国营销中心各品牌对物流公司承运商品车的监控管理以及对网络商信息反馈的激励管理。3、职能职责:3.1 网络管理部:3.1.1 负责各品牌销售部、物流公司争议事项的协调处理。3.1.2 负责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制定并归口管理。3.1.3 负责各品牌销售部监控信息的汇总、考核。3.2 客户关系部3.2.1 负责物流运输中质量标准的制定。3.2.2 负责运输

2、及交接过程中质量问题的责任界定。3.2.3 负责对生产质量问题与生产工厂进行索赔结算。3.3 财务管理部3.3.1 负责运输里程及运费结算标准的确定。3.3.2 负责对物流运输索赔及激励款项的落实、兑现。3.4综合管理部3.4.1负责对分公司激励款项的落实、兑现。3.5 各销售分公司:3.5.1 负责商品车物流过程的监控,将监控信息汇总反馈至网络管理部,并按管理办法对延期送达车辆提出考核意见。3.5.2 负责督促经销单位及时进行车辆到货回执。3.5.3 负责结算运费前对车辆交接验收单车辆进行审核。3.5.4 负责物流公司提车出库及时性的监控、上报工作。3.5.5 负责协调经销单位与物流公司驾送

3、司机的争议和纠纷。3.6 商品车接收单位3.6.1 负责商品车的验收工作。3.6.2 负责如实反馈商品车的运输质量、到货信息等。3.7 物流公司:3.7.1 负责承运商品车的按时送达工作。3.7.2 负责对商品车的运输过程进行跟踪调度。3.7.3 负责配合相关信息的调查取证工作。3.7.4 负责参照商品车入库复检标准对商品车进行静态外观、工具附件检验。3.7.5 负责运输问题车辆的善后处理。3.7.6 负责索赔款项的落实、兑现。4、管理容4.1 车辆发运4.1.1 发车指令下达:4.1.1.1分公司销售科根据订单下达系统发车指令,不得随意更改发车时间。4.1.1.2大客户批量发运车辆,分公司销

4、售部门需在实际发车日期前1日通知物流公司,以便组织运力。4.1.1.3 对于改装车辆,相关分公司要落实具体改装完成时间后向物流公司下达发车指令,以免造成提车时间拖延。4.1.2 运输时间要求:4.1.2.1需配载车辆,给予物流公司48小时进行配载。大客户和市场加急车辆,不设48小时的配载时间,物流公司要及时组织运力进行运输。4.1.2.2 物流公司必须保证在规定时间将承运车辆完好的送至目的地。4.1.2.3 车辆应到达时间以国营销中心与物流公司会签的时间表为准,如系统时间与时间表不一致的以时间表为准,到货时间以车辆交接验收单上接车单位签署的时间为准。4.1.2.4物流公司需及时反馈系统车辆应到

5、达时间与时间表不一致的地方,以便网络管理部能够及时对系统进行维护。4.1.2.5若运输里程发生变化或新增卸车点,物流公司需与财务管理部和分公司销售部门协商确定里程后报网络管理部,方可进行系统变更。4.1.3运输方式要求:4.1.3.1原则上物流公司采用零公里运输方式进行商品车运输。4.1.3.2物流公司严格按照国营销中心指定运输方式进行运输,运输方式约定: 运输里程在500公里以,且发车数量在2台以下,可以采取人工驾送; 厢车采取人工驾送; 4700轴距以上(含4700轴距)必须采取人工驾送。4.1.3.3人工驾送的区域和条件可动态调整,以国营销中心销售部门意见为准。4.1.3.4物流公司和承

6、运人不得私自更改运输方式,并严禁使用商品车配送货物谋取私利。4.1.4 出库检验物流公司提车出库时需对车辆进行检验,并及时向分公司销售部门进行问题反馈。4.1.5 运输过程问题反馈:4.1.5.1运输过程中出现事故或其他导致延期的事宜,物流公司应当天向相应分公司销售部门反馈,以便及时进行协调。4.1.5.2严禁承运商私自找社会修理厂维修商品车。分公司需在一个工作日指定维修站进行修理。4.2 车辆交接验收4.2.1 大客户车辆在送达用户前,应在发车指令注明“车辆在送达客户前需送到*服务站进行检查”,确保质量完好后方可交付用户。4.2.2 车辆送达后,接收单位负责进行车辆的吊卸。若送达时间为下午3

7、点以后,可延迟到次日上午10:00前吊卸和交接验收,并且不计入及时性考核。4.2.3非质量问题经销商拒收,经销商要及时上报分公司销售科,由销售科进行协调处理。4.2.3.1物流公司发错车,由销售科协调经销商收车或进行调车处理,物流公司承担相应的处理费用及调车费用。若物流公司对处理费用存在异议,可报生产管理部进行仲裁。4.2.3.2非物流公司原因经销商拒收,由销售科在24小时协调经销商收车或调车。承运司机原地等待超过一天,国营销中心对物流公司进行赔付。4.2.4质量问题经销商拒收,经销商和司机当天到服务站进行车辆鉴定,经销商将鉴定结果报销售科,由分公司服务管理部负责处理,出现争议转客户关系部仲裁

8、,2个工作日处理完毕,如2个工作日仍未处理完毕。4.2.4.1属于生产质量问题:可在当地服务站修复的,由销售科协调经销商按鉴定的状态签收,由客户关系部协调服务站及时修复车辆,并对工厂进行索赔。属生产质量需退库的,由销售科协调物流公司将车辆运回。4.2.4.2属运输质量问题:可修复的,由销售科协调经销商收车或退库处理,并向物流公司索赔修复及运输费用。物流公司存在异议,可报质量管理部进行仲裁。严重质量问题不能修复的,由物流公司将车辆买断处理,处理时间为30天。4.2.5 车辆接收单位必须在车辆到达当日将验收信息登录系统,并如实、完整的在车辆交接验收单上填写相关信息,包括车辆到达验收时间和车辆状态、

9、运输方式等,保证车辆系统验收时间与车辆交接验收单上填写车辆到达验收时间的一致性。同时,经销商终端交接验收的印章必须是在国营销中心备案的单位公章或授权公章。4.2.6 考虑到承运车辆当日到达网络商处而网络商下班,及车辆不能及时吊卸的特殊因素,原则上延期送达一天的不列为延期到达考核;若车辆经配载发出,延期送达两天不列为延期到达考核。4.2.7 车辆接收单位不得因任何原因对运送司机进行罚款,出现问题及时上报销售科,由公司按照管理办法统一支付赔偿。4.2.8 交接时出现问题,承运人需及时反馈物流公司,物流公司与相关销售科联系解决,不得未经销售部门同意,将车辆或车辆交接验收单直接留在经销商处或拉回(即甩

10、单)。4.3 车辆退库4.3.1 如因运输原因(如发生交通事故等)导致车辆不能如期送达目的地,需办理退库的,经分公司核实后转入商品车退库管理流程,并按3000元/台对物流公司进行一次性考核,免于延期送达考核。4.3.2 所有因运输质量退库商品车,国营销中心不承担运输费用,且退库商品车必须恢复到商品车出厂状态。4.3.3因运输质量退库车无常销售的,降价处理费用由物流公司承担;如存在争议,以拍卖方式处理,拍卖价格低于产品出厂价格,降价损失由物流公司承担(拍卖由财务管理部部牵头,责任分公司组织,物流公司、网络管理部参与)。4.3.4 因生产质量问题退库,由客户关系部与工厂协调,工厂负责将车辆修复到商

11、品车状态,同时向生产厂索赔降价处理费和运费。4.4 运输问题监控索赔4.4.1 各分公司销售科负责对当日的发车、到货信息进行检索、查询,对延期到达等问题车辆进行整理,汇总后的问题车辆信息和考核建议,于每周一上午经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将书面及电子版明细报网络管理部。4.4.2网络管理部汇总并经物流公司核实后,统一下发考核通报。4.5运输费用结算4.5.1商品车发运地为京外生产厂的(如奥铃工厂、南海工厂),由物流公司每月汇总交车验收单后报各分公司进行审核、确认,经分公司销售经理签字后予以结算运费;无分公司签字的,财务不予结算运费。4.5.2蒙派克风景分公司要做到一单一审,汇总后统一报财务管理部结算

12、运费。5、索赔及考核要求5.1 物流公司承运车辆不能按时送达目的地,按200元/台天向物流公司索赔,其中赔付网络商传奇品牌100元/台天,其余品牌50元/台天。5.2国营销中心销售部下达发车指令后,运输方式为人工驾送的,系统发车时间的当天不计入延期考核时间。5.3大客户需求车辆交货时间为合同约定,对物流延期考核按500元/台天进行考核。5.4物流公司在接到分公司发车指令后,未能在1个工作日办理出库的,占用库位,严重影响排产入库,对物流公司考核100元/台天。5.5国营销中心在下达系统发车指令后,在物流公司进行发车操作后对发车指令进行更改造成发车指令前后不一致,发现一次考核国营销中心相应品牌单位

13、50元/次。5.6 承运商私自背车,向物流公司索赔3000-10000元/次。5.7 承运商私自改变运输方式(如半挂改人工等),向物流公司索赔500元/台,私自利用商品车配送货物的,向物流公司索赔5000元/台。5.8 承运商出现事故,私自找社会修理厂维修商品车,向物流公司索赔200元/台,二次维修费用由物流公司承担。若造成用户退车或经销商拒收,按退库流程办理并承担相应的考核。事故严重分公司不同意按退库流程办理的,由物流公司买断处理。5.9大客户车辆在送达用户前,承运商未到送达地的服务站进行检查即交付用户,向物流公司索赔5000元/次,造成用户退车的由物流公司买断处理,同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4、5.10 接收单位延至到车次日上午仍未组织进行吊卸,负激励100元/台天,用于对物流公司进行补偿。5.11 物流公司错发车(指商品车车型或配置、颜色、地点),赔付2000元/台;且国营销中心只承担原发车指令指定接收单位所发生的运输费用。5.12非物流公司原因经销商拒收,销售科协调处理,承运司机原地等待超过一天的,负激励分公司100元/台天,用于对物流公司进行补偿。5.13车辆接收单位车辆交接验收单未填写或填写不完全的,考核网络商200元/;协助物流公司弄虚作假,考核网络商100元/台天。5.14经销商终端交接验收印章未在国营销中心备案的,负激励经销商200元/次。新开发经销商分公司销售部门未调

15、度印章备案的,负激励分公司100元/家。物流公司协助监控未按规定加盖公章的现象,每发现一起奖励物流公司50元,奖励由经销商和分公司的负激励中兑现。5.15 车辆接收单位如因商品车运输晚到私扣司机款项,物流公司提供有效佐证的,给予车辆接收单位500元/次的考核,并将私扣款额扣回。5.16因运输质量问题造成商品车退库的,向物流公司索赔3000元/台。5.17 承运商出现甩单现象,按1000元/台向物流公司进行索赔,若因运输造成商品车状态不合格,物流公司同时承担相应降价费用。5.18对于延期送达车辆,事故车辆等相关问题,品牌单位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以便责任追溯。6、考核兑现6.1 对网络商的考核,由财务管理部直接在货款中扣除。6.2 对物流公司的索赔,由财务管理部直接在国营销中心与物流公司运费结算时扣除。6.3 对各分公司的考核,由综合管理部直接在工资中兑现。7、其它7.1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通知等,以本办法为准执行,原商品车送达监控管理规定同时废止。7.2 凡不在本办法规定围的事项,由办法归口部门提出意见,经国营销中心总经理批准后实施。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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