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唐代婚姻制度》-公开DOC·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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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我国唐代婚姻制度【摘要】唐律在中国封建法制历史的长河中堪居最高地位,是中国古代法律的楷模。作为其内容之一的婚姻家庭法亦是古代法律的典范,它的立法指导思想、内容不仅有时代特色,而且深刻影响了后世,对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律制度也有指导、借鉴作用。本文结合唐代社会发展的时代背景以唐代婚姻制度中的婚姻成立和解除的条件为例,总结了其特点及对现行婚姻法律制的借鉴意义,以完善我国现行婚姻法律制度。【关键词】六礼;七出;义绝;三纲五常 一 唐代的婚姻制度(一)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成立条件有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具体阐述如下:1,婚姻成立的必备条件婚姻成立的首要前提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按照古人的解释,“媒,谋也,谋

2、合二姓者也。”“妁,酌也,斟酌二姓者也。”1其作用在于撮合男女嫁娶。嫁娶须媒,向为礼法所重,2与“父母之命”并重。至唐时,法律已正式将其列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有无媒人便成为婚姻是否合法的标志之一。3中国自古以“礼仪之邦”著称于世,所谓礼义是指礼节与仪式,礼仪是法定和传统习惯的行为规范。唐律明文规定:“为婚之法,必有行媒。”同时,在唐律中户婚篇规定:“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可见婚姻大事应由父母作主,父母对卑幼的主婚权自西周以来就成为法定原则,唐律的规定更为完备。明确规定,父母可包办卑幼的婚姻,子女若不服从,父母可告官,杖一百。如不遵守“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只要父母告官,

3、就将追究刑事责任。4其次,婚姻成立的必经程序是法定的“六礼”。这里说的“六礼”即古代婚礼中的六道程式。在唐人心目中,只有正式履行了“六礼的”的婚姻,才算是严肃、合法的婚姻。因此,唐代社会只要是有一定经济能力的人家,无论是庶民百姓,还是达官贵人,举行婚礼时莫不遵行此礼。“六礼”中有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这六道程序。2,婚姻成立的禁止条件 第一,血缘限制。同宗同姓不得为婚,五服以内的同姓结婚以奸论:“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第二,伦理限制。主要是尊卑不得为婚外姻,有服尊卑不得为婚,无服但有尊卑之别者不得为婚:“若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亦各以奸论,而父母之姑、舅、两

4、姨姐妹及姨、若堂姨,并不得为婚姻,违者各杖一百,并离之”。外姻虽然有服,但非尊卑者,则可以为婚。第三,等级限制。唐朝的民分良贱两类,贱有官贱私贱之分,官贱如官户、杂户、工户等,私贱有奴婢、部曲两种。“人各有耦,色类相同,良贱既殊,何宜配合”,严禁良贱通婚,“诸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其奴自娶者亦如之”。“诸杂户不得与良人为婚,违者杖一百,良人娶官户女者,加二等。奴婢私嫁女与良人为妻者,准盗论”。 (二)婚姻的解除1,七出唐时,出妻既是一种通称又是一种普遍的现象。大戴礼记本命篇:“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下面逐一分析:第一,不顺父母。在礼,妇顺

5、是天经地义的做人之道。女子在室顺父母,出嫁则顺公婆。由礼制所言妇顺,可知其意在由顺演绎出家族的长久和睦。第二,无子。在古代家族社会,血缘是联系族人的纽带,婚姻的目的、功能和最高价值被界定在“合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的范围内,所以娶妻的目的就是生育出承祖传家的男性继承人,这也是妻的应有职责。但将生育责任片面归于妻是缺乏科学依据的。第三,淫去。设淫去,是因为其乱族。古代中国是一个血族聚居的家族社会,它强调血缘的纯正和亲疏远近之别,由此决定家族内部的等级以至推衍出社会的等级,淫佚乱族,此为家族之大忌。第四,妒去。妒忌所侵害的对象应该理解为对男子性自由以及对与男子有染的其他女性的忌恨。其实

6、质是对男子特权和古代多妾制的侵害。第五,有恶疾去。主要是因为有恶疾可能妨碍祭祖。第六,多言去。在古代社会,家族的和睦构成社会稳定的一大基础,口舌所产生的后果必然危及家族秩序,有碍族人的和睦相处,严重者可导致家族内部以及家族之间的争吵、斗械。因此,早在奴隶社会就被视为恶源,至唐相承不改。第七,盗窃去。由于古代妇女的卑下地位,其在夫家是没有财产的所有权的,所以其处分的任何财产都是其所在的家族的共同财产,其任何的处分行为都被视为盗窃。2、三不去在七出之外还有“三不去”的规定,大戴礼记本命篇:“妇有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这是对男子自由出妻的一种限制,自有其

7、积极意义,对于稳定婚姻关系,也具有一定的效果;体现了儒家仁义的精神,也反映了礼制与法律对人伦的重视。当然,这并非主观臆造,而是血缘家族社会本质的要求和反映。5二 唐代婚姻法律制度的特点(一) 鲜明的伦理道德性“古代中国是一个国家权力和观念高度发达、皇权高度膨胀的社会,君主专制主义集权日趋加强,家国一体,融家于国以及用家族本位吞并个人本位的情形和观念举世罕见。这种社会情形势必形成一切以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为最高价值。”6所以在婚姻制度方面也不例外,其具体设计以维护封建君主专制为宗旨,以礼法为工具和手段来严格约束、束缚古代的婚姻关系。古代社会中,家始终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家是国

8、的缩微,国是家的放大。家庭是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欲治其国者,必先齐其家”,唐统治者对此也感慨颇深。婚姻作为家的形成的主要途径,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下,婚姻的成立是通过两个家族的和亲这种方式来实现的,其终极目的则是祭祀祖先与延续血胤。 (二)森严的等级特权性唐代时的封建等级特权具体到婚姻领域,主要是夫对妻的特权。“男女有别”和“夫为妻纲”是中国古代礼教宗法的重要法律思想。妇女在婚姻家庭中受礼法的重重束缚,无任何地位。男尊女卑不仅是家长制下两性关系的基本特征,既有其深刻的社会基础也有其深厚的理论基础。在儒家看来,男性之尊和女性之卑如同天地之别一样自然,顺乎天理而不可动摇。这种尊卑,自出生就存在,自其

9、成长,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因此就男尊女卑的内涵而言,一是性别的不平等,二是夫妻的不平等,而后者不过是两性社会地位不平等在家庭中的反映而已。唐律作为反映和维护现实社会关系的强制规范,以男尊女卑为其立法准则,只要在涉及两性、涉及夫妻的法律关系中,女子总是处于附庸和依从的地位,男尊女卑是贯穿于法律全部内容的准则。7在夫妻关系中,丈夫有权打骂、奴役、甚至转让妻子 ,妻子只能无条件服从丈夫的支配, 驯顺接受丈夫的奴役和虐待。丈夫可妻妾成群, 妻妾只能绝对忠诚于丈夫。三 唐婚姻法律制度的历史借鉴意义(一)在婚姻成立的程序上,现行婚姻可吸收其精华部分唐律中婚姻成立的必备要件如“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和

10、“六礼”的规定,对现代婚姻的成立有可借鉴的部分,但不能全盘吸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对尚且年幼、毫无恋爱经验的子女来说,父母或媒人的经验之谈可使他们少受或免受伤害。“六礼”的重要作用主要在于它明确了婚姻取得社会承认的方式,具有非常重要的公示、公信性。一方面体现了统治者对婚姻的重视,从而有力加强了对婚姻的监督与指导。另一方面,赋予了符合法定形式的婚姻的法律效力,从而有利于对合法婚姻关系的保护。我国现行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二)在伦理道德与法的

11、关系上,可以借鉴唐律的规定我们要从传统伦理中吸收精华。唐律所认可的伦理纲常,有如“三纲五常”、“孝悌忠信”之类应批判、剔除的糟粕,但也有值得世人学习的精华:强调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重视亲情,使家庭温馨、和谐,使社会安定、团结等等,这些也是我们今天追求的目标,也是社会主义道德所大力提倡的。如唐律规定的“三不去”是对男子专权离婚“七出”的限制,这些限制充满了伦理色彩,表现出极强的人情味,其中“前贫贱,后富贵不去”,既对男子的离婚意志进行了限制,又保护了部分妇女的合法权益,不失为一个合理正当的规定,它杜绝了将一大批年老色衰的妇女推上生活的绝境。从现实来看,事业成就,如日中天的中年男子要求与年老色衰的

12、妻子离婚再娶的现象并不少见,如果禁止离婚不符合离婚自由的原则,但如果允许离婚,则会对中年妇女的身心健康造成危害,对其以后的生活造成不利,这不符合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原则。此处不妨效仿古人的伦理性做法,给离异妇女以特殊保护,当然这种保护不是维持其婚姻关系,而是给予经济上补偿,使她为家庭、为丈夫的付出得到相应的回报。在当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大的社会背景下,我们要大力宣扬社会主义道德,处理好法与道德的关系,对于那些确实有利于我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稳定、和睦、幸福的传统伦理道德,我们不仅要坚持,而且要发扬光大,必要时可以法律来保障推行。总之,唐律乃至整个中国古代社会,在婚姻家庭领域所推崇、维护的伦理

13、道德,对于家庭关系的稳定,整个社会生活的安定,产生了十分有效的积极作用。中华民族是具有传统美德的民族,我们的法律不应为了迎合少数人的欲望和所谓社会、人性发展之使然,而抛弃我们应该尊崇的伦理道德,法律应惩恶扬善。8参考文献:1说文礼记曲礼:“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2诗齐峰南山:“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3金眉:唐代婚姻家庭继承法律制度初论兼与西方比较,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0年1月。4哈玉红:浅议唐律中的婚姻法律制度,载甘肃高师学报,第10卷第1期。5金眉:唐代婚姻家庭继承法律制度初论兼与西方比较,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0年1月。6金眉:唐代婚姻家庭继承法律制度初论兼与西方比较,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0年1月。7金眉:唐代婚姻家庭继承法律制度初论兼与西方比较,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0年1月。8徐凤侠论中国古代婚姻家庭之法律思想,载济宁师专学报,第 21 卷第 4 期2000 年 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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