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金融保险)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欢乐之旅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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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欢乐之旅”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金融保险)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欢乐之旅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欢乐之旅”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凡持有效机票乘坐民航飞机的旅客,均可以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第三条 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本人及其亲属或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第四条 本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投保人

3、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责任第五条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乘坐民航飞机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

4、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保险人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如该被保险人已领取过意外残疾保险金的,保险人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二、意外残疾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乘坐民航飞机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

5、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残疾,保险人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行业标准”)的规定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对其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行业

6、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四、保险人对于每一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总额,以保险单所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各项保险责任终止。责任免除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隐瞒、欺诈行为;二、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三、被保险人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四、被保险人殴斗、被袭击、被谋杀、自杀、故意自伤或因受酒精、毒品及管制药物

7、的影响;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六、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整容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七、被保险人在精神疾患尚未治愈期间;八、被保险人流产、分娩;九、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十、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十一、被保险人患有腰椎间盘突出症;十二、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阳性)期间;十三、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十四、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十五、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十六、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十七、恐怖袭击;十八、被保险人因意外

8、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十九、被保险人违反民用航空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等规定的行为导致的意外。二十、被保险人在机舱内从事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被机上安全人员、乘务人员或乘客采用暴力制止。二十一、被保险人乘坐的飞机不属于保险单所载的民航客运航班班机;二十二、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 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2)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3)被保险人乘坐非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遭

9、受意外伤害;(4)被保险人通过安全检查后又离开机场遭受意外伤害;二十三、 保险人对下列费用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非因意外伤害而发生的费用;(2)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假牙、配镜等)的费用;(3)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心理咨询或康复治疗的费用;(4)被保险人发生的任何医疗费用;(5)各种间接损失,包括交通费、食宿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未满期保险费。第七条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行业标准”)中未列明的人身保险伤残情形,保险人不承担给付

10、保险金责任。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八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第九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的乘机日持有效机票搭乘保险单所载的民航客运航班班机或改乘其等效航班,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通过安全检查开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保险人义务第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

11、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一条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二条 保险人依据七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第十三条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

12、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

13、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合同不生效,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14、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十八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第十九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第二十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

15、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身故保险金申请(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原件;(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4)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死因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5)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二)残疾保险金申请(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原件;(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诊断书;(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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