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金融保险)年金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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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保险)年金融保险1-1关于贯彻落实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9112号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今年上半年,保监会统一组织对部分基层保险机构的中介业务进行了深入检查。检查结果表明,被检查公司在中介业务中违法违规的问题比较突出。保监会对中介业务违法违规问题高度重视,专门召开主席办公会,听取情况汇报,研究强化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监管的政策措施。主席办公会要求,要将对保险公司中介业务合规性检查作为保险中介监管的重要内容,坚持标本兼治、突出治本,重点加强制度机制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打击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为此,保监会有关部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

2、行为处罚办法(保监会令2009年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保险法和办法,严厉查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全行业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是当前保险中介市场秩序混乱的源头,不仅成为一些保险公司经营亏损的重要原因之一,也严重损害了保险消费者利益,违法行为性质严重,如不加以整治,将严重影响保险业的社会形象和可持续发展。在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风险的大局下,必须旗帜鲜明地严厉打击保险公司中介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在重点查处保险公司的前提下坚持对保险中介机构同查同处。办法的出台是保险监管机构坚决依法整治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问题的重要信号,是

3、规范市场秩序的有力举措。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做好思想发动和舆论准备,把全行业的思想认识统一到保监会的部署和要求上来。要结合保险法的贯彻执行,把办法的学习和宣传作为近期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积极营造依法规范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的行业环境和舆论氛围。二、各保险公司要强化管控,堵塞漏洞。从现在起到年底,各保险公司要按照保监会的统一部署,主动查找中介业务经营过程中的问题,认真分析问题产生原因,切实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直接责任人要进行处理,同时,追究同一层级和上级机构主管人员的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要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加强内部审计和稽核工作,落实整改成果,切实防范化

4、解中介业务经营风险;要深入开展依法合规宣传教育工作,使包括基层员工在内的全行业都充分认识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提高规范经营的自觉性;要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围绕经营行为依法合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等内容制定全面、科学的保险中介业务经营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三、各保监局要加强监管,重拳出击。要按照保监会的统一部署,加大检查和处罚力度,将对保险公司中介业务合规性检查纳入保险中介监管的常规工作,对利用中介渠道和中介机构进行弄虚作假的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从重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通过对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的有效监管,督促保险公司切实转变经营理念,加强内部管理,切实纠正中介业务经营

5、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要进一步创新监管手段与方法,及时发现和查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从源头上治理保险中介市场秩序。四、各单位应在2009年12月15日前将学习贯彻情况报中国保监会。联系人:龙翔金鼎电话:01066286161传真:01066288106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九年十月十三日1-2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条 文解释的通知保监寿险20091161号各人身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第六条 规定,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应当包含投保人确

6、认栏,并由投保人抄录下列语句后签名:“本人已阅读保险条 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现将这一规定的政策含义解释如下:一、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和分红保险等新型产品具有不同于固定利率寿险产品的特点。办法规定投保人抄录有关语句的主要目的是向投保人进行风险提示,帮助其正确认识所购买的保险产品和可能面临的风险。二、办法第六条 所指的保单利益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可以享有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各项利益,其中既包括确定利益,也包括非保证利益。要求投保人抄录的风险提示语句中的“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仅针对新型产品的非保证利益部分,即分红保险的红利分配、万能保险结算利率超

7、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以及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账户单位价值等。三、投保人按照办法第六条 抄录风险提示语句不影响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按照保险合同可以享有的确定利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1-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0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现将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印发给你们,请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遵照执行。银监会鼓励暂不准备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银行参照本指引改进风险管理。请各银监局将本指引转

8、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外资法人银行。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验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验证,是指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商业银行对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的内部模型法、操作风险的高级计量法及其支持体系进行持续检查,完善自我纠正机制,确保资本计量充分反映风险水平。商业银行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计算监管

9、资本,应按照本指引要求建立验证体系。第四条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算信用风险监管资本要求,应根据本指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的要求,对内部评级体系进行验证,确保模型能够有效量化风险,评级体系运行稳定可靠。第五条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模型法计算市场风险监管资本要求,应根据本指引和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的要求,对市场风险内部模型及支持体系进行验证,确保模型理论正确、假设合理、数据完整、模型运行情况良好、计算准确、使用分析恰当。第六条 商业银行使用高级计量法计算操作风险监管资本,应根据本指引和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

10、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和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相关要求,对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模型及支持体系进行验证,证明高级计量模型能够充分反映低频高损事件风险,审慎计量操作风险的监管资本。第七条 银监会按照本指引对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验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 商业银行验证工作的总体要求第一节 验证目标和范围第八条 商业银行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验证承担主要责任,并通过建立完善的验证体系实现以下目标:(一)增强高级计量方法的稳健性和可靠性。(二)建立纠正机制,改进高级计量方法的风险预测能力,促进方法和体系的持续改进。(三)增进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和相关人员对计量模型的理解,充分认识模型的局限性,完善

11、模型结果运用,确保资本计量准确反映商业银行的风险水平。第九条 商业银行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验证工作主要包括对计量模型和支持模型应用的政策、流程等体系(以下简称支持体系)的验证。第十条 商业银行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计量模型进行验证时,应重点关注对模型开发样本数据、模型方法、重要假设和参数、模型开发过程和模型结果应用等方面的审查。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对用于资本计量的自行开发模型和外购模型进行验证,确保模型适用于本银行实际资产组合和风险状况。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对支持体系进行验证时,验证范围应包括计量模型使用政策和流程、模型用户反馈信息和模型相关文档记录等方面。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的验证工作应当关注模型结

12、果在业务部门的表现和使用情况,验证结果和其他反馈信息应及时提供给高级管理层和模型用户,以推动计量模型及其支持体系的持续完善,推动模型结果的深入应用。第二节 验证阶段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的验证工作是一个持续、循环进行的过程。验证可分为内部投入使用前全面验证(以下简称投产前全面验证)、定期持续监控和内部投入使用后全面验证(以下简称投产后全面验证)三个阶段,每一阶段验证结果应作为启动下一阶段验证以及改进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的投产前全面验证应包括对计量模型开发工作的验证,重点验证计量模型方法的合理性、关键定义的合规及可操作性、数据的真实完整性和风险量化的有效性等。第十六条 商业

13、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相关计量模型和支持体系正式投入使用前,应进行全面验证。验证工作应涵盖相关政策、流程、模型、数据、IT系统和文档记录等方面,确保对计量模型和支持体系的稳健性、可靠性和合规性做出全面评估。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进行定期持续监控,及时了解计量模型的表现,分析模型运行环境或假设条 件发生变化对模型结果的影响,监测支持体系的运作状况。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进行投产后的全面验证,应针对已投产的计量模型和支持体系进行全面检验和测试,形成综合评估结果,为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改进提供依据。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不同特点确定全面验证的频率。第三节 验证治理结构第十九条 商

14、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验证治理结构,确保验证工作持续、有效、独立地开展,并为持续改进资本计量高级方法提供依据。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经董事会或其授权委员会批准的验证政策,确保验证工作的规范性和独立性,并有效融入风险计量和日常管理体系中。验证政策应包含下列内容:(一)明确董事会及其授权委员会、高级管理层、验证主管部门、验证部门或团队(以下简称验证主体)、计量模型设计开发部门或团队(以下简称模型设计开发主体)、计量模型应用政策制定部门或团队(以下简称政策制定主体)、计量模型应用部门或团队(以下简称模型应用主体)和审计部门在验证工作中的职责,明确验证结果达到设定标准是资本计量高级方法获得内部批准的前

15、提条 件。(二)明确资本计量各类高级方法的验证范围、验证主体和基本方法,建立定期评估、更新验证工具和方法的机制。(三)明确投产前全面验证、定期持续监控和投产后全面验证主体的确定原则,确保验证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四)明确投产前全面验证、定期持续监控和投产后全面验证的流程管理及结果运用政策,确保建立纠正机制,对计量模型和支持体系进行持续改进。(五)明确对报告体系的要求,确保报告信息与报送频度满足本指引和银行内部风险管理的需要。(六)建立并持续改进文档管理要求,确保验证过程能够被独立第三方检验和复制。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及其授权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对本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体系框架和特点有概括性了解。(二)审批或授权审批验证工作相关政策,每年听取一次有关验证政策执行情况的报告。(三)监督高级管理层建立健全验证政策和执行机制,确保本银行有足够资源独立、有效地开展验证工作。(四)确保内部审计部门采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对验证过程进行独立和客观的监督。第二十二条 高级管理层应履行以下职责:(一)深入了解本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体系框架和特点,了解影响计量模型的主要风险因素。(二)组织制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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