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工作规范)2020年科技工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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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工作手册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2OO5年4月目 录1.中建总公司系统总工程师职责(试行)32.科技进步工作管理办法33.科学技术奖申报及评奖办法34.科技工作考核管理办法35.科技推广示范工程管理办法36.工法编制及管理办法37.合理化建议工作管理办法38.技术标编制及管理办法39.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和管理办法310.优秀施工组织设计的申报及评奖办法311.计量工作管理办法312.施工规范标准管理办法313.施工试验管理办法314.项目施工技术管理办法315.施工测量管理办法316.单位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办法317.施工图纸及竣工图纸管理办法318.图纸会审管理办法319.设计变更和技术核定管

2、理办法320.技术复核管理制度321.施工技术交底制度322.施工作业指导书和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编制与管理办法323.信息工作管理办法324.网站管理办法325.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管理规定326.商品软件采购管理办法327.总部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管理办法328.信息网络使用管理办法329.便携式计算机管理规定330.电子信息显示屏管理办法3中建总公司系统总工程师职责(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总工程师在推进企业科技进步、加强技术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增加经济效益中的作用,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系统,明确总工程师的职责,保障总工程师行使职权,贯彻技术责任制,依据建设部和原国家

3、科委联合下发的建筑业大中型施工企业总工程师职责暂行规定结合建总公司的特点,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建总公司及三级以上企业均应设置总工程师(公司以下级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执行)总工程师的设置职权、任免和奖惩,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总工程师是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是企业生产经营最高决策层成员之一。设置总工程师的单位,在领导成员中原则上,不再设与总工程师职权重叠的行政副职(行政正副职兼任总工程师的情况除外)。第四条 企业的总工程师负责企业的科技进步工作。第五条 企业应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责任制,健全技术管理系统,保障总工程师能在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第二章 总工程师的条件第六条 企业总工程师应具备

4、以下条件:一、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责任心强,愿为企业的技术进步服务。二、具有理工科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有较长期从事施工企业技术工作的经历,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有较全面的技术理论知识、现代化企业经营管理知识和丰富的施工生产实践经验,精通本专业技术,了解国内外同行业技术发展状况,懂得有关经济理论与科技、经济政策和法规。三、有技术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能发扬民主,团结广大工程技术人员一道工作。四、对新技术有敏锐的接受能力,有推动科技进步的开拓与实干精神。五、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第三章 总工程师的职责第七条 贯彻执行政府和企业制定的有关科技进步方针、技术政策、法规、规定,组织工

5、程技术人员和广大职工积极推进科技进步,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技术水平,使企业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八条 参与研究本企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通过对国家技术政策和国内外技术市场的预测,负责组织编制本企业的技术开发、技术引进规划与计划,并在企业负责人批准后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大力开发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法;组织国内科技成果的转化、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工作。第九条 负责建立健全施工组织设计管理制度。组织编制重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审定重大工程施工技术方案,审批基层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文件。第十条 协助企业负责人建立健全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组织企业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工作,强

6、化质量监督,负责解决工程质量中的重大技术问题。第十一条 负责企业技术管理的基础工作。组织编制和管理企业的施工技术规章、制度;主管科技信息、技术档案、计量、标准化、专利等工作。第十二条 组织审查重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负责组织重大科研项目和成果的开发推广应用及鉴定工作;负责组织管理本企业工法、工艺和技术标准。第十三条 负责企业内外技术交流、技术合作和技术转让事项,主管科技外事工作。第十四条 协助有关部门抓好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和知识更新工作。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授予的其他职责。第四章 总工程师的权限第十六条 总工程师对违反国家技术政策、技术法规有可能造成事故和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制止或纠正。第十七条

7、 总工程师主持编制企业年度科技经费预算,经企业负责人批准后,负责审批和使用企业各项科技经费和各种科技进步基金。第十八条负责审批签发技术方面的计划和文件,对负责组织实施的技术开发、技术引进项目应有相应的人员、物资调配使用权。对企业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做出决定,对技术管理职能部门工作进行部署、检查和考核。第十九条 企业在决定下列问题时要征求总工程师的意见: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的确定;重要技术岗位上的人员;配置和调动、晋升、调资、奖惩与聘任等。第二十条 主持工程技术人员职称审定工作。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授予的其他权限。第五章 技术指挥系统第二十二条 根据企业规模与实际需要,可按专业范围设置若

8、干名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分别领导专业方面的技术工作。第二十三条 企业要设置技术管理职能机构健全技术管理体系。第六章 任免与奖惩第二十四条 总工程师由行政领导提名,商上级技术主管部门同意,其任免按企业行政副职领导干部任免的有关规定执行。为保证企业科技进步工作的连续性,总工程师应保持相对稳定。第二十五条 总工程师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对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应给予荣誉奖励或物质奖励。完成重大项目并取得重要成果和显著经济效益的,应给予重奖。第二十六条 总工程师犯有严重技术、质量过失或严重失职,使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或经济

9、处罚。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建总公司科技与设计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注:本文件工程局已于2004年12月27日转发,发文为中建六科2004272号:转发中建总公司系统总工程师职责(试行)的通知。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科技进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科技进步管理工作行为,提高管理水平,推进企业的科技进步,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范围内的科研与技术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合理化建议等科技进步工作的管理。第二章 职 责第三条 局科技部:企业科技进步工作的归口管

10、理部门,主要负责企业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科技进步工作计划的编制及实施管理工作,组织对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和重大合理化建议的立项审查、实施过程检查考核和成果的评估或鉴定,为基层单位推荐科技成果,并收集提供技术资料,组织解决科技进步工作中的重要技术或管理问题。第四条 局属公司(区域公司)科技部:主要负责本单位年度科技进步工作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组织编写技术开发项目可行性报告和实施方案,审定工程项目的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计划和较重大合理化建议,编制重点推广项目的技术措施,组织落实科技项目实施中的人、财、物等,组织解决科技进步工作的技术和管理问题。第五条 项目部:主要负责技术开发项目、科技成果推

11、广计划、合理化建议项目、施工技术措施等的实施完成、资料数据积累和整理、成果总结和效益认证工作。第三章 科研与技术开发管理第六条 立项(一) 在确定研究或开发某一项目前,研究或开发单位必须进行调研论证工作,并向局科技部提交经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的可行性报告一份,由科技部组织进行项目的立项审查。(二)项目研究或开发的可行性报告包括如下内容:a. 立项依据:包括项目研究或开发的目的和意义,本项目的工作基础,国内外状况、水平及发展趋势等;b. 实施方案:包括主要试验研究或开发内容,解决的关键技术,采用的研究或开发方案,主要参加单位及分工,计划进度等;c. 预期目的:包括成果达到的主要技术经济

12、指标,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d. 研究或开发条件:包括拟投入的人员、主要设备和经费等。(三) 局科技部在收到项目研究或开发可行性报告后,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审查,必要时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审查,填注审查意见,报局总工程师批准后,正式下达立项计划。(四)对达到总公司系统和国内先进或领先水平的研究或开发项目,由科技部负责申报,列入总公司或建设部科研开发计划。第七条 项目的实施(一)项目实施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包括研究或开发技术线路的优化设计,方案的确定,设备、材料、资金等的计划及准备,人员的培训等等。(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认真按照技术方案执行,各项工作要统筹安排,责任落实到人。(三)技

13、术方案发生较大变更或费用发生较大增加时,要报局科技部审查并由局总工程师批准才可实施。(四)资金、材料、设备等要及时到位,以保证研究或开发工作的顺利进行。(五)要严格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使投入的资金能够真正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六)局科技部、局属公司(区域公司)要经常检查项目的实施情况,及时组织解决出现的技术和管理问题。(七)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要十分注重资料、数据的收集、整理和总结工作,项目完成后,要按照评估或鉴定要求,整理出全套资料,资料包括如下内容:a.项目研究或开发总结报告;b.有关技术指标测试、实验报告及分析;c.有关设计、技术图表;d.有关技术标准、规定;e.经济效益综合分析;f.用户

14、意见。鉴定还需提供查新报告。第八条 项目的评估或鉴定(一)项目完成并整理出成套资料后,项目研究或开发单位应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申请表由科技部发给),连同一份全套资料报科技部进行审核。(二)局科技部在收到申请表及资料后应及时组织审核,将审核意见通知项目完成单位。项目完成单位根据审核意见对资料进行补充或修改后,正式打印报局科技部,评估项目报四份,鉴定项目按要求份数报。(三)项目评估由局总工程师主持,局科技委员会委员参加,科技部负责组织工作。(四)列入总公司和建设部的项目或符合鉴定条件的其它项目,按照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科技成果鉴定办法有关规定,由局科技部负责办理有关事宜,申请由总公司科技开发部主

15、持鉴定。 第四章 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管理第九条 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是科技进步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列入各级技术管理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第十条 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项目以建设部推荐推广十项新技术为重点,并要结合工程实际,积极推广应用工程局、总公司、建设部、各省市自治区推荐推广的其它项目。第十一条 局科技部、局属公司(区域公司)技术部门要经常为项目部提供科技成果出处和资料,帮助项目部确定推广项目,努力使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上规模上水平。第十二条 在工程施工中应尽可能多地推广应用科技成果,特别要注重推广那些成熟可靠、投入少、易实现、效益好或提高工程质量、加快施工进度、可量大面广应用的项目。第十三条 对首次推广应用的项目,要对其适用范围、技术特点及先进性、可实施性、经济效益等进行充分的论证,必要时要组织参观学习或请成果的技术依托单位到现场进行指导。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的科技推广应用要编制计划,并要在施工组织设计中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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