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年商标权侵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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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天方茶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周剑商标权侵权纠纷案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安徽天方茶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石台县秋浦东路22号。法定代表人郑孝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盛青华,男,安徽天方茶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秘书。委托代理人郑舫挺,男,北京灵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主任。被告周剑,男,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合肥市好人家日用百货经营部业主,住址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凤和园1幢103室。委托代理人王文峰,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徽天方茶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剑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天方茶业(

2、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孝和及其委托代理人盛青华、郑舫挺,被告周剑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文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徽天方茶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方茶业公司)诉称,其创建于1997年,前身为石台县天然茶业有限公司,2000年7月组建安徽天方集团,现拥有茶业种植基地25000余亩,其中5000亩通过国家环保总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的有机食品认证。现有员工千余人,下属子公司16家,在全国范围有1000多个网点,形成茶叶种植、加工生产、销售为一体的茶叶产业化集团,系安徽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2002年销售收入1.54亿元,2003年销售收入2.23亿元,2004年2.42亿元,20

3、05年1-6月销售收入1。25亿元。其创建以来,始终重视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注重产品研发工作,先后开发出天方牌富硒有机茶、银杏茶、绞股蓝茶、九华山佛茶及抹茶等茶系列精加工产品,已形成十大系列200多个茶饮品的产品线。2004年国家科技部批准天方茶业公司万吨生态茶深加工项目,该项目同时是安徽省“861”重点工程项目和国家星火计划项目。“天方及图形”(以下简称天方商标)于1999年3月7日在30类茶及代用品上注册,注册人为安徽石台县天然茶业有限公司,2000年在该公司基础上成立安徽天方茶业(集团)有限公司,随即将商标注册人变更为安徽天方茶业(集团)有限公司。由于天方茶业公司不懈得努力,2001年在

4、中国国际农业博览会上获名牌产品金奖,2000年、2004年天方商标两次被安徽省商标局评为安徽省著名商标,2004年被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评为“安徽省名牌产品”,2002年被安徽省人民政府评为安徽省名牌农产品,2004年被香港马德里国际商标审计署评为“中国商标最佳创意奖”。2005年7月以来,其所属合肥分公司工作人员经常接到消费者电话,询问其生产的保健菊花枕头是否具有保健功能,7月下旬,合肥分公司接待了一位购买了天方保健菊花枕的消费者孙某,孙某称在本市一环路周古堆市场附近的朝阳超市购得印有“天方商标”的天方保健菊花枕,觉得质量有问题,来公司要求退货。事实上,其并未生产此类产品,但为维护天方品牌的

5、声誉,按保护“天方商标”的相关规定给予消费者一定的补偿,同时要求该消费者留下菊花枕和购物发票,后按该产品上标识的地址寻找厂商未果。同年8月下旬,其根据安徽省内多位经销商反映,在新安晚报分类广告版面广告栏上看到天方牌保健菊花枕的广告。其即向该厂商合肥市好人家日用百货经营部负责人周剑取得联系,在本市美菱大道312号安徽省人防办门面房处发现多箱印有“天方商标”的天方牌保健菊花枕,其立即指出被告侵犯了天方集团的商标专用权,要求停止生产销售。周剑称他生产的是枕头,其生产的是茶业,认为没有侵权,不同意停止销售。并称使用该商标标识前已经进行过检索,其没有在枕头上注册商标,因此自己有权使用该商标标识。又称,自

6、已的产品主要通过网络销售,已经注册了www.天方。cn的中文域名并正在建设网站,不会损坏“天方商标”的声誉,不会给其造成侵害,双方可以合作共同生产经营天方牌菊花枕。交涉无果后,其称要和总部汇报,需要对产品拍照,被告表示同意。原告认为,自1999年以来,“天方商标”一直是其在茶业及其类似商品(30类)上的注册商标,作为其最主要的品牌标志和最重要的无形资产,至今“天方商标”在茶业行业的相关公众中享有极高的信誉和地位。被告利用其商标注册上的漏洞,生产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枕头,进行广告宣传和销售,又由于被告生产的菊花枕头填充物是菊花,是天方茶系列产品中一类,同时被告又注册了www.天方。cn的中文域名,

7、试图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客观上已经误导消费者和经销商,认为该保健菊花枕系天方茶业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被告主观上是为了“傍名牌、搭便车”,以便于菊花枕头的宣传销售,而客观上严重的损害了其所持有的“天方商标”的口碑和声誉。从商标注册和使用类别上讲,原告1999年所注册的天方商标,其核准使用的商品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以上简称分类表)第30类的茶业及代用品,而被告将该标识用在枕头、枕蕊上,属分类表的20类。由于二方产品在分类表中不属于同类产品,如果“天方商标”不是知名品牌,被告的做法也无可非议。从产品功能和生产方式上来讲,其注册商标所使用的商品茶业及代用品是消费者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饮用产

8、品,而枕头是日常生活中用于休息,睡眠用的卧具,两者产品功能、生产部门均不同。从产品的销售对象和渠道上讲,由于两类产品均为日常生活用品,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相同之处,但普通消费者不会产生枕头、茶叶等系同类产品的混淆认识。原告认为,其所生产的“天方商标”牌茶叶与被控侵权产品即枕头既非同类商品也不是相类似商品。在此情况下,如其所拥有的“天方商标”并非驰名商标,则被告使用该标识行为不构成侵权。被告作为个体工商户,资金和技术力量都极为有限,仅因为钻了其商标注册的空子,就大肆生产和销售天方牌枕头,这种“钻漏洞、傍名牌、搭便车”的不正当行为如果得不到法律制止,必然会造成大量消费者的误认误购,不仅损

9、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使多年来投入大量用于品牌建设的资金将付之东流。因此,原告在请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天方商标”为驰名商标,以解决目前天方品牌的困境。原告认为,经多年的使用和宣传,“天方商标”已经达到了相关公众中广为知晓的程度,符合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法律规定。依法提出以下5个方面的事实和理由:(1)相关公众对“天方商标”知晓程度的情况1、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授予“天方商标”的荣誉称号:a.1998年,“天方商标”的系列茶饮品荣获第十三届亚洲运动会中国体育代表团标志产品称号;b.

10、2000年,“天方商标”的系列茶饮品荣获第二十七届奥运会中国体育(记协)代表团冠名品牌称号;c.2000年“天方商标”获安徽省著名商标称号;d.2000年5月,中国食品行业协会授予“天方”八宝菊花茶2000年度全国优秀食品、电视广告品牌;e.2000年10月,“天方” 牌茶叶参加由中国商业统计协会,中国名牌商品协会联合举办的“2000年全国百个城市千家商场万种商品监测”活动,获得全国同类商品品牌前10名;f.2001年11月,在由中国农业部,中国国际贸促会举办的“北京2001中国国际农业博览会”上,“天方”牌绿茶被认定为名牌产品;g.2002年5月,在由上海市政府主办的“上海国际茶文化节”上,

11、天方茶叶获“海上名茶”金奖;h.2002年8月,在“第二届国际元素医学食疗研讨会暨中国微量元素科学研究会第十届学术研讨会”上“天方”茶叶品牌荣获“金城金奖”;i.2002年12月,“天方”牌八宝菊花茶被安徽省政府认定为“安徽名牌农产品”;j.2003年9月,在中国茶叶学会、世界茶文化交流协会联合举办的“福建(厦门)国际茶文化节”上,“天方”茶叶品牌获“五星级国际茶王”奖和“国际名茶优质奖”;k.2004年3月,天方品牌获得湖北省消协主办的湖北市场名优品牌(企业)重点保护展示品牌;l.2004年4月,“天方商标”被香港马得里国际商标审计署商标评委会评为中国商标最佳创意金奖;m.2004年5月,“

12、天方”牌九华佛茶荣获2004年中国(芜湖)国际茶叶博览交易会金奖;n.2004年9月“天方”牌九华佛茶被安徽省政府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授予“安徽省名牌农产品”称号。o. 2004年10月,“天方”牌富硒有机茶被安徽省政府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授予“安徽省名牌产品”称号。p.2004年12月,“天方商标”再次获得安徽省著名商标称号。q.2005年3月,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出具证明,证明天方茶业公司是我国茶叶产业化主要龙头企业之一,产品在我国茶叶生产企业中位于前茅,“天方商标”在全国茶叶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r.2005年5月,在由安徽省商业协会、安徽省农委等单位联合举办的“中国(安徽)首届茶产业

13、博览会”上“天方”牌雾里青茶叶获“安徽省十大品牌名茶”称号,“天方”牌富硒有机绿茶获“安徽市场畅销品牌”称号。上述反映了有关部门对该商标在特定区域、特定行业里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一种正面评价,而中国茶叶流通协会作为国家一级社团组织,国家茶叶行业唯一的服务、协调和管理机构,对天方品牌做出的评价,可视为国家茶叶主管部门对天方品牌的权威评价。为进一步确认“天方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的客观情况,原告又委托国内最具权威的调查机构-中国社会科学院所属的中国社会调查所对天方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在全国进行了调研。2。 中国社会调查所商标认知度调查研究报告为进一步确认“天方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

14、度的客观情况,原告又委托国内最具权威的调查机构-中国社会科学院所属的中国社会调查所对天方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在全国进行了调研。2005年7月,中国社会调查所接受其的委托,在相应的消费人群和部分经销商对“天方商标”的知晓程度进行了市场调查。这次调查地域范围主要在江、浙、皖、闽、豫、蜀、湘、滇、京及沪等国内主要的产茶区和消费市场进行。调查茶叶品牌样本选取标准是:1、国内主要产茶区的知名品牌;2、获省级以上奖励的优质茶叶品牌;3、历史上有一定知名度的茶叶品牌。经过为期一个月的市场调查,共完成了808份消费者、42份经销商的有效样本的访问并通过随机配额抽样的方式。定量研究,得出“天方商标”和品牌

15、形象应当认为被广为知晓结论。(二)“天方商标”的显著性和注册使用情况1、其商标系原创性设计,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和显著性。商标由“天方及图形”组合而成。其含意为:上古时代,人们不识草木之性,神农尝百草,一日遇七十二毒,得荼而解之。后人称“荼”为茶,并认为是“天赐良方”矣。天方人尊崇神农不懈求索和舍生取义的精神,促进茶产业发展,弘扬茶文化精髓,愿天下爱茶人因得“天赐良方”而健康快乐,故将商标定为“天方”。“ 天方”者,天赐良方也!图形半圆弧代表一片卷曲的茶叶,寓意它为茶叶类产品。半圆弧和下方的直线构成的“2”字形,表示经营该品牌的企业是由两股东发起创建的。整个图形又似一轮刚从东方升起的太阳,象征经营该品牌的企业象旭日一样蒸蒸日上、日趋繁荣。由于“天方商标”的独特的创意和显著性,2004年被香港马得里国际商标审计署商标评委会评为“中国商标最佳创意金奖”。“天方商标”在德国等10国30类别上注册,登记日期为2002年11月14日;天方商标在2002年9月7日至2004年3月7日,分别在国内的1类、29类、30类、31类、35类和43类上注册。2、“天方商标”于1999年3月7日在30类茶及代用品上注册,至今仍持续使用,使用已超过6年。3、“天方”国内、外注册及使用情况:300G三炮台,从2000年开始使用、到2002年截止;300G黄山毛峰,从2000年开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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