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年外资公司章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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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八早年月本章程系根据上海市商务委官方网站下载的外资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格式化文本制订,除下划线处填入的文字和根据提示需要删除或允许修改的文字 和条款外,其余文字和条款未作任何改动。投资者:签字日期:年 月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和中国外商投资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上海市投资举办外资企业,订立本章程。第二条 投资者:(包括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国籍等;个人投资者包括姓名、国籍、住所等)第三条公司名称为:。公司法定地址:上海市区路。第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

2、或执行董事/总经理)担任,并依照中国有 关规定进行登记。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为中国企业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 法规和有关条例规定,不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公司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 经济实体,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和管理,不受干涉。第二章经营范围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 经过批准。第二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第九条公司投资总额为:。第十条公司注册资本为:。投资方以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100%。第一条 公司注册资本由投资方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

3、内投入 (不低于15%),其余在两年内分期缴付完毕(或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六个月内一次性缴清)。第十二条公司在经营期内一般不减少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 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第四章股东第十三条公司不设股东会,投资者即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 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十四条股东职权范围如下:(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或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4、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及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董事会第十五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由 人组成(3-13人)。董事会由股东委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委派可以连任。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股东决定;(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六)制订公司合并、

5、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由董事 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该记录由公司存档

6、。(或第五章执行董事)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委派可以连任。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股东决定;(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六章监事会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共 人(不少于3人),包

7、括 名股东代表和名公司职工代表(比例为1/3以上)。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委派,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十八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8、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执行董事)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执行董事 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第二十一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或第六章监事)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

9、会,设监事 名(1-2人),由股东委派。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委派可以连任。第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或执行董事会议),并对董事会(或执行 董事)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第二十条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10、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二十一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七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或董事会决议/执行 董事决定);(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或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授予的

11、其他职权。第八章公司劳动管理及财务等其它制度第二十三条 公司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办理员工雇佣、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纪律等事宜。公司支持 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设立工会组织。第二十四条 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执行财务、会计、审计、外汇、统 计、保险等制度。第九章期限、终止、清算第二十五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六条 公司如需延长经营期限,经股东作出决议,公司应在距经营期满前180天,向审批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12、;(二)股东决定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 183 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 (二)、(四)、 (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二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三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报公司审批机关备案,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 终止。第三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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