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年外资企业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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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资企业公司、八 早年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 它法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公司章程。第二条 外资企业名称为: 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住所:第三条外资企业的股东:英文名:注册地:第四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 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第五条 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遵守中国的法律、 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第二章经营范围和规模第六条公司的经营范

2、围:第七条公司生产规模:第二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第八条 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 万美元。第九条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美元。第十条 公司注册资本以形式(出资方式)投入,出资期限为:第一期出资万美元,占应出资额的 %,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天内缴清;第二期出资万美元,占应出资额的%,最长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内缴清。第十一条 股东投资完毕后,即由公司聘请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报审批机 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以及股权变更等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政府机 关审批方可实施的事项,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 记手续。第十三条 公司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担保、

3、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四条公司股东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3、委派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12、其他约定事项。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

4、公司。 第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向股东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决定设立分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名单,以及日后分公司变更的决定权; 12、其他约定事项第十六条

5、 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设董事长一名。可以设副董事长若干。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由股东委派。第十七条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重新委 派,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重新委派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董事会的人员变动时,股东应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向有关部门申报备 案。第十九条 董事会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在公司所在地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地点举 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

6、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经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董事长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 和地点、议事日程,且应当在会议召开的 10日前以书面形式发给全体董事。第二十条 董事会年会和临时会议应当有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方能举行。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出席董 事二分之一以上多数表决通过。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入,并由全 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该记录由公 司存档。第二十二条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和董事有义务出席董事会年会 和临时会议

7、。因故不能参加董事会会议,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出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如果董事不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致使董 事会 30 日内不能就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所列之公司重大问题或事项作出决议, 则其他董事(通知人)可以向不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被通知人),按照该董 事的法定地址(住所)再次发出书面通知,敦促其在规定日期内出席董事会会议。 前条所述之敦促通知应至少在确定召开会议日期的 20 日前,以双挂号函方式发 出,并应当注明在本通知发出的至少 10 日内被通知人应书面答复是否出席董事 会会议。如果被通知人在通知规定期限内仍未答复是否出席董事会会议, 则应视 为被通知人弃权,

8、在通知人收到双挂号函回执后, 通知人董事可召开董事会特别 会议,即使出席该董事会特别会议的董事达不到举行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 经 出席董事会特别会议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 仍可就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 有效决议。第二十四条 不在公司经营管理机构任职的董事,不得从公司领取薪金。与举行 董事会会议有关的全部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二十五条 公司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公司设总经理一名。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

9、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任期四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公司总经理。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职务,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与本 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第三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应提前 30 天向董事会提出 书面报告, 经董事会讨论获准后, 交接工作完结方可离任。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 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 或有损公司利益

10、活动的, 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 并追 究其经济责任。经董事会考核认定不称职者,董事会亦可对其予以撤换。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一名监事。第三十二条 监事由股东委派,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重新委 派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重新委派, 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 在重新委派出的监事就任前, 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章程、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1、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5、向股东提出提案;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约定的其他职权 。(没有就删除本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第三十六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五章 财务会计、税收、外汇、保险第三十七条 公司依

12、照中国法律和有关税收的规定缴纳各种税金。同时享受外资 企业的有关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第三十八条 公司职工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籍员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正当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以汇往境外。第三十九条 公司获得的利润、其它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按照中国法律规 定扣除应纳税款后,可以汇往境外。第四十条 公司的会计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财会管理制度执行。公 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复式记账法记账。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置独立的会计账簿,进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按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会计年度采用公

13、历年制,即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财会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审查结 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中国利用外资统计制度 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报送统计。第四十五条公司的外汇事宜,按照中国有关外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公司在外汇管理部门同意的银行开设人民币账户及外汇账户。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各项保险由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决定投保。第六章利润分配第四十八条 对于公司按中国法律规定缴纳所得税并扣除、支付或拨出任何其它 款项后所余利润,董事会应编制它认为需要的利润积累、 分配或投资计划,报股 东批准决定执行。第四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第七章职工和工会第五十条 公司职工的雇佣、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和劳动纪 律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董事会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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