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年外商独资企业公司章程(备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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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公司、八早程年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和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投资设立外资企业,特订立本章程。第二条公司名称(中文):;公司名称(英文):;公司注册地址(住所):。第三条 股东名称/姓名: ;注册国家(地区)/所属国别(地区);法定地址(住所):。第四条 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三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第二章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投资总额为,注册资本为。股东认缴出资额为 ,出资方式为:

2、。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缴付期限: 投资者对缴纳岀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八条股东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第四章 股东第九条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委派和更换董事(或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岀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

3、作岀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岀决议;(十) 修改公司章程;(十一)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第五章执行董事第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东委派。任期届满,经委派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第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向股东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4、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五章 董事会第十条公司设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委派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董事长、副董

5、事长由股东委派。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十一条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向股东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

6、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六章监事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名(注:限1-2人),由股东委派。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经委派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

7、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 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向股东提出提案;(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1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十四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第十五条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六章 监事会第十二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共人,包括股东代表和名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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