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年买卖合同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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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合同,留置权篇一:买卖合同买卖合同一、买卖合同的定义:依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是指出卖人转 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由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二、买卖合同的内容:依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 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 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 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 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依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 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 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三、

2、买卖合同貝有以卞特征:1、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所谓转移标 的物的所冇权是指出卖人在收取能价款后失去对标的 物的占冇、使用、处分的权利 而买受人在支付址的价款 后取得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2、买吏含同是女方有偿合同。所销双方有偿 是指出 卖人和买受人均孚有均等的权利和义务在交易过程中 出卖人的义务是买受人的权利出卖人的权利同买受人 的义务。如买卖双方在协商致后 买受人有取得该转止物 的物权的权利出卖人有移交该出买物物权的义务。3、买卖合同的主体具广泛性。财物的所有权人 、抵押权人 、质权人、留 置权人、人尺法院、行纪人四、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广泛性。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只要是法

3、律、法规没有禁止流通的物 品均可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五、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对 标的物权的转让的真实意思的表示是相互的承诺。六、买卖合同既可用文字表示也可用口头表示。买卖双方可将协商一致的承诺用文字形式固定并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也可经公证后生效。买卖双方对达成一致意见 的标的物的物权转移也可以用口头的形式约定。这种方式简 单、省时但必须符合“钱货两淸”这种形式适用于标的小、 现货交易等买卖。买卖合同是日常生活最普遍最常见的合同。在签订买卖 合同时除了要使用国家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外,对需要 协商的条款,特别是条款的约定,要求具体、详细、规范和具有操作性。1、合同中应当明确

4、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和条件。 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地 点和条件。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如何约定所有权转移的条件, 这要根据买卖双方的具体情况而定。通常有以下方式可供选 择:( 1)约定在交付时所有权转移; ( 2)约定在买方付清全 部款项时所有权转移; ( 3)在买方分期付款的情况下,约定 当付款额达到一定比例或者数额时所有权转移给买方;( 4)约定在卖方仓库所有权转移给买方; ( 5)约定在买方仓库所 有权转移;( 6)约定在发货站(港)所有权转移;( 7 )约定在到达站(港)所有权转移。除了上述可供 选择的条件外,当事人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其他转移条 件。2、

5、标的物质量条款尽可能详细具体。标的物的质量是 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质量 所作的描述,是买方验收标的物的基本依据。对标的物的质 量,一般可作如下约定: (1)适用有关的规范或者标准。根据发布单位的不同,质量标准 可以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目前,大多数的 工业产品都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的产品可能 既有国家标准,也有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在涉外买卖合同 中,可能还涉及外国或者地区的以及国际性的产品质量标准。因此,在签订买卖合同时, 当事人应当明确适用的具体标准, 并注明其发布单位、 文号、标题以及具体的条文等内容。 ( 2) 双方约定具体的质量指标。

6、由于并非所有的产品都有相应的 标准,特别是在买方对标的物有特殊要求的情况下,根据买 方的实际需要,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对标的物的型号和质量 要求作出特别的约定。由于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 业标准可供参考,因此,当事人在自行约定质量指标时,应 当明确、具体、详细,以避免歧义。 ( 3)以样品为标准。它 包括买方提供的样品和卖方提供的样品。以样品为质量标准 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封存样品,予以妥善保管,并在合同中 注明样品的保管人、保管地点、保管责任等情况。原则上, 如果有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时,当事人应当适用该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也可以约定不低于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的具体的质量标准。

7、3、标的物的交接与验收的约定。标的物交接验收既是 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也是双方履行义务的依据。交接验收 涉及的问题主要包括交接验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交接的 时间以卖方交付之日为交接日,地点可以在卖方仓库,也可 以在买方仓库,甚至可以在第三方任何一个地点,不管在何 处交接, 都应当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便于双方履行交接义务。 交接验收的方式可以集中验收,也可以分阶段验收交接,根 据标的物的性质和要求具体规定适当的方式。如果标的物存 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时,则买方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卖 方提出异议,逾期未提的,视为符合合同的规定。4、合同中可以约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对标的物 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

8、的约定应是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双方 没有约定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以交付为界限,交付前 损坏灭失的,由卖方承担;交付后损坏灭失的,由买方承担 责任。如果双方约定了标的物的风险责任, 则应按约定办理。 可能选择标的物风险责任的具体约定主要包括: ( 1)约定标 的物在卖方保管期间的风险由买方负责; ( 2)标的物在买方 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买方负责; (3)标的物在所有权转移 之前的风险由卖方负责,转移以后由买方负责; ( 4)篇二: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 适用于 。 A. 买卖合同 B. 借用合同 C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 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

9、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 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 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 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 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 点考查”的原则。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 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 70 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 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 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选择题第 12题和填空题第 16 题以及解答题的第 21 题

10、, 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 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 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 成。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 考察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 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 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 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 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篇三: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适用于 ( ) 。 A. 买卖合 同 B. 借用合同 C. 保管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

11、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 点考查”的原则。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 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 70 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 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 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

12、度选择题第 12题和填空题第 16 题以及解答题的第 21 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 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 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 成。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 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 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篇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 留置权适用于 ( ) 合同。A

13、.借款B.保管C.动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 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 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 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 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 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 点考查”的原则。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 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 70 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 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

14、中 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选择题第 12题和填空题第 16 题以及解答题的第 21 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 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 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 成。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 考察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 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 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 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 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篇五

15、: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的权利冲突与协调 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的权利冲突与协调朱学军 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是指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 虽先占有、 使用标的物, 但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条件 ( 通 常是价金的一部或全部清偿 ) 成就之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 物的所有权 ; 条件成就后,标的物的所有权移转于买受人。 合同法第 134 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 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 于出卖人 。这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确立了买卖合同中的所 有权保留制度。然而,这一规定仅属原则性的抽象规定,并 无任何操作性。现笔者就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的权利冲突与协调问题作一探

16、讨,以期对该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一、所有权保留的权利冲突在所有权保留制度中,标的物所有权人并不占有标的物, 买受人占有标的物却并不享有所有权,这种权利构造模式使 得标的物的实际权属状态与其表象不尽一致,从而容易引发 利害关系人之间的权利冲突。这种权利冲突可体现在如下三 个方面:首先,对于出卖人而言,当买受人伪称自己为所有 权人而将标的物让与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因受善意取 得制度的保护,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从而使出卖人有丧 失标的物所有权之虞,在此情况下如何保护出卖人利益其次, 对买受人而言,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下,买受人虽然占有标的 物,但标的物所有权仍属于出卖人,若出卖人再次将标的物 让与第三人时,买受人利益又如何保护第三,对于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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