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年买卖合同无效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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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合同无效起诉状篇一:买卖合同无效起诉状 篇一:房屋买卖合同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原告* ,男,汉族,生于 1957年 9月 7日,住济南市历 *1号* 楼* 单元 * 号,身份证号:*电话:*原告* ,女,汉族,生于 1957年4月 9号。住济南市 历 *号 * 号 楼 * 单 元 * 号 , 身 份 证 号 :*。被告山东 * 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五路小 * 号,电话: 0531-* 。负责人:王振宇被告山东 * 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五路小 纬四路 46 号,电话: 0531-* 。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一、确认原告 * 、* 与被告山东 * 工程集

2、团有限公司 济阳分公司签订房屋买卖的合同无效。二、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 298491 元及利息(以购房款 298491 元为基数, 自付款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 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本案诉讼费及其他与诉讼有关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山东 * 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系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XX年5月14日,原告*、* 与被告山东 * 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签订房屋买 卖合同(编号: * ),合同约定:两原告购买被告山 东* 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将要建设的商品房(房屋 面积共约平方米,车库约 20 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 * 元,两被告应于 X

3、X年5月14日向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 公司济阳分公司支付首期购房款 161098 元,剩余房款由两 被告办理银行按揭,被告应于XX年5月1日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原告方依据合同履行了付款义务,但是被告方山东 * 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阳分公司却迟迟不履行合同,并以各 种理由推辞。后经两原告调查得知:被告山东 * 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 阳分公司所预售给两原告的商品房至今未取得房屋预售许 可证,并且房屋至今也未建成。被告山东 *工程集团有限公 司济阳分公司的欺诈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 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它相关法律的规定向贵院提 起诉

4、讼,望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如所诉!此致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年 月 日篇二: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起诉状原告: xxx ,男,汉族, 19xx 年 x 月 x 日出生,住址: 天津市 xxx 号,电话: xxx 被告: xxxx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 人: xxx地址: xxx 电话: xxxx诉讼请求:1、2、事实与理由:原告系 xxxxx 商行的业主, 被告长期从原告处采购 xxxxx 等货物。双方口头约定,货物的采购货款为月结形式,每次 原告以送货上门的方式给被告交付货物,被告出具其自制的 入库单为结算凭证。从 XX 年 6 月 1 日被告开始不按约定向 原告给付货款,至XX年11

5、月24日原告停止向被告供货时止,被告总计拖欠原告货款 xxxxx 元。在此期间, 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协商支付货款事宜。XX年1月30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前欠货款 XX元后,又经原告 多次催要协商,被告的采购经理朱旭东才于 XX 年 x 月 x 日以被告名义出具了欠原告货款的欠条一张。此后,原告凭 此条不计其数的找到被告索要欠款,均被被告以过段时间偿 还为借口推辞。因原告系小本经营,又遇被告的依法判决被 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xxxxxx 元。 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 费用由被告方承担。拖欠高额货款行为,现已经严重影响了 原告的正常经营活动。无奈,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依照法律的规定提起 诉讼,请贵院

6、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如诉请。此致天津市 xx 区人民法院具状人: 20xx 年 x 月 x 日篇三: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 (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原 告: 苏州 * 科技有限公司,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被 告: 南京 * 科技有限公司, 住址:,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1、 请求判决撤销原、被告分别于XX年5月24日、XX年 7 月 20日签订的两份销售合同 ,并责令被告退还已收的 332250 元货款。2、请求判决确认被告严重违约, 并承担元的违约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XX年7月16日原告收到被告交付的 46寸液晶拼接屏8 台,被告在随附的设备签收单中标明

7、该产品名称为“ 46寸液晶拼接屏” ,规格与型号为“ 460aa04-v ”,原告工作人员对送货数量予以确认。 XX年7月23日原告收到被告交付 的 46 寸液晶拼接屏 4 台,被告在其随附的设备签收单 中标明该产品名称为“ 46 寸液晶拼接屏” ,规格与型号为 “lti460aa04-v ”,原告工作人员对送货数量予以确认。因 被告针对两批货物提供的设备签收单中均没有“品牌” 一栏,原告工作人员收货时未核对该设备品牌。XX年8月被告将该设备移交给原告,但未提供设备检测报告和合格证, 也未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分批支付了上述货款,截止XX年 1 月 28 日,原告向被告支付

8、货款共计人民币 332250 元(占 两份合同总金额的 %),但被告共计仅开具了 50000 元的发票。 余款 32250 元,因被告没有开具发票,且未履行维保义务, 故原告未予以支付。该批设备自投入使用以来,使用仅十几次,累计不足三 十个小时,但问题不断,与被告承诺的使用寿命 50000 小时 相差悬殊。XX年11月21日,原告工作人员就上述设备情况 进行现场查验,发现被告提供的液晶拼接屏背面标签所示型 号为pd46n3,但撕开该标签后却发现其覆盖处还有一层设备 型号标签,显示该液晶拼接屏的真实型号为 pd46n2。经查核, 两标签显示该两个型号均为三星品牌, pd46n3 液晶拼接屏的 市

9、场单价约为 24000 元,而 pd46n2 液晶拼接屏的市场单价 约为 8500 元。故此我们认为:一、被告以次充好,存在欺诈的故意,原告请求撤销上 述两份销售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已收合同款 332250 元。承前所述,被告在销售合同和承诺书中皆约定 / 承诺其 产品为三星品牌,且质量上乘( 1366*768 分辨率, 360w/ 单 元低功耗, 50000 小时使用寿命) ,原告基于其陈述和承诺与 被告签订了上述两份销售合同。被告应按约提供型号为 460aa04-v 、价值 25000 元/ 台的三星品牌液晶拼接屏,而交 货时货物表面显示的型号是三星pd46n3。被告为了获得巨额不法利益,

10、故意以“pd46n3 ”标签掩盖该设备真实标签(“ pd46n2 ”),且实际交货货物单价远远低于应交付货物 单价。从被告故意隐瞒所交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的事实 可以断定:被告签订合同时就有偷梁换柱、以次充好、蓄谋 欺诈的故意,从而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被告签 订了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 定,被告以欺诈的手段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 了上述销售合同,原告有权请求撤销上述两个销售合同,要 求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款项人民币 332250 元(大写:人民 币叁拾叁万贰仟贰佰伍拾元整) 。二、基于被告偷梁换柱、以次充好,交货不符,严重违 约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元的

11、违约责任。如前所述,被 告应交付单价为 25000 元的货物,而实际交付货物单价仅 8500 元,交货不符部分的货款占到两份合同标的总额的%, 从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明显属于严重违约。上述销售合同文本是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合同,根 据合同法第四十条,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 加重对方责任、 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该条款无效” 。同时,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当事人约定检验 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 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 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 间的限制。”由于被告在出卖液晶拼接屏时

12、故意掩盖其真实 型号,即被告交货时已明知其所提供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所 以,原告在上述货物的使用寿命期内皆有权提起质量异议和 交货不符的异议。原告于 XX 年 11 月 21 日发现被告交货不 符的情形后立即于当月 28 日函告被告,要求予以说明,但 被告拒绝接洽,也不予函复。两份销售合同皆约定:被告收 到首付款后 10 个工作日交付符合约定的货物。原告于XX 年7 月 22 日按照两个合同的约定,分别支付了 122250 元和 60000元的首付款,被告应依约最迟于 XX年8月1日交付符 合约定的货物,但交付不符合约定,且至今没有更换符合约 定的货物,至今(XX年12月28日)逾期交货已达 5

13、15天, 故应承担交货不符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故此原告要求被告根据上述两 份销售合同第十条: “未按合同约定条款履行职责视为 违约。违约金金额计算方式为:合同总金额的%/每日* 延期交付天数。”要求被告承担延期交货违约金元 ( =364500 元*%/ 天*515 天)。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 108 条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 求。此致苏州市 * 人民法院具状人:苏州 * 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人:江苏

14、姑苏律师事务所 吴晓 律师 XX 年 12 月 28 日 篇二:确认合同无效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原告 被告广州金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 河北路 30 号东 923 房法定代表人曾昭抗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被告正恒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曾昭抗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被告广州金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 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于XX 年 12 月 13 日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无效事实和理由:原告为广州市北京路 号房屋的所有权人。XX 年 8 月 31 日,广州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与广州 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签订广州市国有土

15、地使用权出 让合同,前者将广州市北京路西侧、高第街南侧地块使用 权出让给后者,而原告所有的上述房屋座落在该地块范围内。 上述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第 12 条规定,广 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15 个月内对该合同项下的土地进行动工开发;应当自签订合同 之日起 27 个月内完成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总投资额的 25以 上的建设工程量。” XX年10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向广 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核发穗国用 (XX)第275号国 有土地使用证。XX年11月11日,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 开发公司在广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挂牌转让涉案地块使用 权。XX年11月25日,广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穗国土交 易(XX)第10048号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挂牌成交 确认书,确认该地块使用权由正恒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竞得。XX年12月13日,正恒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设立的项目公司广州金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与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依前述确认书签订国有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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