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供用电合同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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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 高压供用电合同供 方: 用 方: 签订日期: 年月日供电方(供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开户银行: 帐号: 税务登记号: 营业执照号: 组织机构代码号: 用电方(用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电费开户银行:帐号:税务登记号:营业执照号:组织机构代码号:为明确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经双方协 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

2、行。用方在订立本合同时已阅读并充分了解 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 有关内 容,并同意遵守。一、用电地址、用电类别:1、用电地址:2、 用电类别: (工业/非工业/农业/商业/宾馆)3、用方休息日: 二、供电方式、用电容量及产权分界1、 供方向用方提供三相交流50Hz电源,采用 (单/双/多)路电源向用方 供电。用方的正常运行方式: (二常互为备用/二常互不备用/二常一备/二常一保/ 一常一备/ 一路常用)2、供电电源:(1)常用电源 供方以千伏线路,向用方变配电站供电。 用电容量为伏安,其中受电变压器容量 伏安/台,千伏安/台;受电高压电动机 千瓦/台,千瓦/台。 供方与用方的产权分界点在

3、处,该分界点的紧固件属于(供方/用方) 产权分界点电源侧的资产属于供方; 产权分界点负荷侧的资产属于用方(但在用 方的计费电能计量装置、负荷管理装置属供方资产)。附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 意图(附件一)。(2)常用/备用电源 供方以千伏线路,向用方变配电站供电。 用电容量为 伏安,其中受电变压器容量 伏安/台,千伏安/台;受电高压电动机 千瓦/台,千瓦/台。 供方与用方的产权分界点在 处,该分界点的紧固件属于(供方/用方) 产权分界点电源侧的资产属于供方; 产权分界点负荷侧的资产属于用方(但在用 方的计费电能计量装置、负荷管理装置属供方资产)。附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 意图。(3)备用/保安电源

4、供方以千伏线路,向用方变配电站供电。 用电容量为 伏安,其中受电变压器容量 伏安/台,千伏安/台; 受电高压电动机 千瓦/台,千瓦/台。 供方与用方的产权分界点在(供方/用方),产权分界点电源侧的资产属于供方;产权分界点负荷侧的资产属于用方(但在用方的计费电能计量装 置、负荷管理装置属供方资产)附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详见附件一)3、用方采取下列电或非电的保安措施,防止电网意外断电对安全生产产生的影响:a. 自备发电机/UPS千瓦,安装在供电电源与自各电源闭锁的联锁方式为 (电气/机械),用方不得自行改变或撤出联锁装置。b. 非电保安措施是。4、 常用电源与 (常用/备用/保安电源之间不得

5、并列运行,电源之间的联锁采用 (电气/机械)联锁,并安装在 ,未经供方同意,用方不得自行改变或撤出联锁装置。三、供电质量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 用方供电。2、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方应向用方连续供电。但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公共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电秩序,供方按规定事先通知的停电,用方愿意配合。3、用方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且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对电能质量方必须产生的干扰与影响不得超 过国家规定控制范围,否则积极采取措施使其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四、用电计量1、供方按国家规定的电价类别对每路电源分别安装用电

6、计。用电计量装置的记 录作为向用方结算电费的依据。2、用电计量方式、计量装置参数如下:电源名称供电电压/量电电压(KV)计量设备规格精度(级)计算倍率常用电源有功电能表无功电能表CTPT常见/备用电源有功电能表无功电能表CTPT备用/保安电源有功电能表无功电能表CTPT3、设在用方的用电计量装置和负荷管理装置的安装、移动、检验、拆除、加封 及连接线等均由供方办理,用方愿提上的方便,并对用电计量装置负责保管。 供方应按规定对用电计量装置进行更换,并按规定周期委电能表强制检定站进行 校验。用方发现用电计量装置有故障应及时通知供方,由供方负责处理。用方认为供方装设的计电能表不准时,可按规定向电能表强

7、制检定站提出校验申请。 用 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在接到检验结果后 15个工作日内,向上海市技术监督 局申请检定。五、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1、计价依据及方式:(1)供方根据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方定期结算电费。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2)计价方式:a. 常用电源电费计算执行两部制分时电价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基本电费按最大需量计算,电度电费按分时电度电价计算。备用电源执行单一制电价,电度 电费按峰价计算。b. 用方电费结算执行单一制电价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考核标准为 (0.9/0.85 )。用方送入供方的无功电量视为吸

8、收供方的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申请,调整下月最大需量限额,供方在5个工作日内应书面答复(超过5个工作 日末予答复的,视作同意),若同意则按新限额计算。2、电费结算方式(1) 供方应在每月 日定期抄表,并按期向用方收取电费。(2) 用方同意在收到缴费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全额交清电费。供方委托银行向用方电费开户银行划拨电费。每月分三次划拨,即每月6日、16日、26日按全月电费的三分之一左右划拨,并于次月6日结清当月全部电费。根据需要,双方可另行签订电费结算协议。3、用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争议时,同意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按照本合同第十条处理。4、用方在交付逾期电费时,应首先

9、支付违约金,扣除违约金后的剩余部分不足 以付清欠费时,所欠部分电费从到期应付之日起继续计收违约金。六、调度通讯1、双方均应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双方约定:用方设备由供方调度。根据需要,双方可另行签订电力调度协议。2、双方约定采用录音电话方式保持相互之间通讯联系:供方电话(录音):用方电话(): 录音电话的内容作为分析事故的依据之一。七、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1、双方按本合同第二条的产权分界各自负责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2、用方受电总开关继电保护装置应由供方整定、加封并按规定周期校验,用方不得擅自更动。3、除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和更动对方分管的供用电设施。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

10、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 时而必须操作的,事后应在2小时内通知对方。4、安装在用方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设备,由供方负责维护管理,用方负责保护并监视其正常运行。如有异常,用方应及时通知供方。5、在供用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用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双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用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八、其他约定1、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方按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对用方的用电情况 进行检查时,用方应予配合。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方出示用 电检查证,用方应派员随同并配合检查。2、 用方应按期进行季节性安全检查和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 发现

11、问题及时处理。 发生用电电气事故时,应及时向供方报告。供方应参与事故的分析并协助用方制 定防范措施。3、按国家规定,供方应在用方处安装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用方应予以配合。4、用方在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持有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 业许可证5、用方对受电装置一次设备和保护控制装置进行改造或扩建时,应到供方处办 理手续,并经供方书面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6用方安装不并网自备发电机组时,应具有防止在电网停电期间向电网倒送电 的安全措施,经供方同意后方可投入运行。用方安装并网自备发电机组的,供用双方应根据有关规定另行签订并网协议7、用方需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减容、暂停、暂换、迁址、移表、暂拆、 分户、并户、销户、改压、改类、更名或过户)时,应事先到供方营业场所办理 申请手续。8、未经供方同意,用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供或引入电源。用方在其用电地址内将部分土地、房屋出租或转让时,应通知承租人或受让人向供方办理用电申请 手续,并提供必要的供电通道或变配电站站址。9、供、用电双方任何一方改变法定地址,电费开户银行、帐号、税务登记号时, 应于一周内书面告知另一方。10、九、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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