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审计项目业务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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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石化审2015646号中国石化审计项目业务流程 1基本要求 1.1本制度所称审计项目是指集团公司(含股份公司,以下统称公司)审计部门及审计人员根据公司/企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安排,围绕特定的审计对象,为达到既定的审计目标,所承担的具体审计任务。审计项目可划分为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 1.2本制度所称重大项目在公司总部层面是指党组管理干部的离任和任期(中)经济责任审计、资产在100亿元以上企业的财务收支和管理效益审计、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等具有重大影响的审计项目;企业层面是指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具有重大影响的审计项目。一般项目是指除上述项目之外的审计项目。 1.3本制度

2、所称审计项目业务流程是指公司审计部门及审计人员实施审计项目应遵循的工作步骤和程序,主要包括以下8个环节:选定项目组组长与主审;开展审前准备,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实施现场审计,编写审计工作底稿与报告;审理、签发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书;申请、受理审计复议;跟踪落实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审计项目立卷归档及考核。 1.4公司审计部门及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项目过程中应自觉遵守依法依规、科学高效、防范风险、从严管理等原则。 1.5公司审计部门及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项目过程中应重点防范审计实施方案针对性与可操作性不强、重大违规违纪问题未发现或未报告、问题整改不到位等影响实现审计目标的风险。 1.6本制度适用于公司

3、审计部门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效益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内部控制审计评价等常规审计项目,一般不适用于专项审计调查、核查举报线索等工作。对于未独立设置审计部门或审计人员相对较少的单位,在保证审计质量的前提下,实施审计项目过程中可适当简化审计项目业务流程的环节。 2各级审计部门职责 2.1审计局负责制定和修订本制度,并对各审计分局和企业审计部门依据本制度开展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2.2各审计分局和企业审计部门负责本制度的贯彻落实,并接受上级审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 3工作程序及要求 3.1选定项目组组长与主审 3.1.1项目负责处(科)室根据公司/企业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安排,适

4、时提出审计项目的组长和主审人选,报审计局(处)/审计分局(分处或中心)分管领导。 3.1.2审计局(处)/审计分局(分处或中心)分管领导根据审计项目的重要程度,对一般项目的审计组长和主审人选直接予以审定;对重大项目的审计组长和主审人选提出审阅意见后,报审计局(处)/审计分局(分处或中心)主要领导审定。 3.1.3审计局(处)/审计分局(分处或中心)应与审计组长签订审计工作廉洁执业责任书,具体落实审计廉洁执业责任。 3.1.4审计组长和主审选定后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调整人选也应严格按照上述程序审批确定。审计局(处)/审计分局(分处或中心)应与新任审计组长重新签订审计工作廉洁执业责任书。 3.

5、2开展审前准备,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3.2.1审计组长和主审依据审计项目所适用的审计业务规范指引或其他有关制度确定的审计目标与内容要求,开展审前准备工作,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了解掌握有关情况,并收集所需资料。 3.2.2审计组长和主审研究认为需要开展审前调查的,应当开展审前调查。审前调查应由主审编制调查方案,经审计组长审核签字后报审计局(处)/审计分局(分处或中心)分管领导核准实施。 3.2.3在审前准备阶段,审计人员应了解掌握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分析相关指标与数据的重大变化,初步判定被审计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与问题线索,必要时也可对有关业务进行内控测试或风险评估。 3.2.4主审

6、依据审前准备阶段所掌握的情况,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明确审计的目标、范围、内容、方法、所需人员及人员分工等要素。 3.2.5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审计局(处)/审计分局(分处或中心)分管领导对一般项目的实施方案直接予以审定;对重大项目的实施方案提出审阅意见,报主要领导或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3.2.6主审依据审定的审计实施方案,填写审计通知书,经审计组长审核签字后,由审计局(处)计划管理处(科)室/岗位对项目总体安排情况进行审核,再由综合处(科)室/岗位具体办理签发手续,其中一般项目由审计局(处)分管领导审批后下发,重大项目需经审计局(处)主要领导审批后下发。企业需要报单位分管领导签发的,报分管领

7、导签发。 3.2.7审计通知书一般应在审计组进驻前3日送达被审计单位;领导临时交办的审计项目审计通知书可在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时送达。 3.2.8审计组长和主审认为需要进行审前培训的,应当组织审前培训。 3.3实施现场审计,编写审计工作底稿与报告 3.3.1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应当召开审计进点会,说明审计的依据、目的、审计范围、工作方法和步骤、时间初步安排等,同时对配合工作及审计工作纪律等提出具体要求,并将审计人员廉洁纪律执行情况意见反馈表送交被审计单位,请被审计单位予以监督和及时反馈。 3.3.2审计组长和主审可以通过对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访谈、组织召开座谈会、开展问卷

8、调查等方式,了解有关情况,收集审计线索,并适时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内容和重点进行合理调整。需要设置举报电话的,审计组应设置举报电话。 3.3.3审计人员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的要求实施现场审计,根据了解掌握的情况采用判断抽样或随机抽样等方法对被审计单位相关会议纪要、记录和业务、会计资料等进行检查核实,广泛收集审计证据。 3.3.4审计人员根据现场审计掌握的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以及相关审计证据,逐事逐项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3.3.5审计人员将编制完成的审计工作底稿连同相关证明依据和材料附件,送经授权的复核人员、主审复核。 3.3.6复核人员、主审逐项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复核确认的审计工作底稿上签字。对

9、复核人员、主审提出异议或认为需要补充证据的,底稿编制人员应当进一步核实确认或补充审计证据,并另行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报复核人员、主审重新复核签字。所修改内容比较重要或变化较大的,原底稿应作为附件。 3.3.7主审将经复核的审计工作底稿统一编号,交由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确认签字并加盖公章。若被审计单位不予签字确认和盖章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确认的理由。 3.3.8审计人员依据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步骤和方法难以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应当及时向主审报告,并共同研究和实施追加或替代审计程序。若实施追加或替代审计程序仍难以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应将结果报告主审确认并在审计工作底稿中予以记录。 3.

10、3.9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发现重大问题或问题线索,应及时向审计局(处)/审计分局(分处或中心)主要领导报告,并按领导指示做好相关审计工作。 3.3.10主审应在现场审计结束,且审计工作底稿经相关部门签字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起草完成审计报告,并组织审计组人员进行讨论和修改,经审计组长审核后形成审计报告初稿。 3.3.11审计组长和主审将审计报告初稿以审计组名义与被审计单位初步交换意见,并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进一步核实相关问题,修改审计报告。同时要求被审计单位将审计人员廉洁纪律执行情况意见反馈表及时反馈给审计局(处)审理处(科)室/岗位。3.3.12审计组应于现场审计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已由审

11、计组长与主审背书签字的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意见连同审计工作底稿等一并报送审理处(科)室/岗位进行审理。报送审理前需根据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3.3.12.1审计分局(分处或中心)实施的项目审计报告须报审计分局(分处或中心)的领导及有关人员审核并签字,再将审计报告及审计工作底稿等相关材料上报审理。 3.3.12.2审计局(处)直接实施的项目审计报告及审计工作底稿等相关材料直接报送审理。 3.4审理、签发审计报告 3.4.1审理处(科)室/岗位在收到审计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理意见,经处(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交审计组。审计组按审理意见落实有关问题,修改审计报告,并将修改后的审计报告经审计分局(

12、处)领导审核后再次提交审理处(科)室/岗位签字确认。经确认后的一般项目的审计报告报分管领导审定,重大项目报主要领导审定。 3.4.2审计报告审定后,若与征求意见稿有较大变化,审计组应进一步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报告所反映情况、问题或所提建议涉及有关管理部门的,还应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的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反馈意见,且主要领导要在反馈意见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3.4.3审理处(科)室/岗位根据被审计单位与有关管理部门反馈的意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根据相关规定或要求修改审计报告,并将修改后的审计报告按下列程序处理: 3.4.3.1审计局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由局

13、(部)务会审定,再由主要领导签发,具体包括各板块前五大企业及各专业公司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涉及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的报告、需对党组管理干部追责问责的报告等。 3.4.3.2审计局除以上审计报告外的其他审计报告,一般项目报分管局领导审阅签发,重大项目报主要领导审阅签发。企业的审计报告,报审计处主要领导或企业分管领导审阅签发。 3.4.4签发后的正式审计报告应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上报公司/企业领导并抄送有关管理部门。委托实施的审计项目,受托单位应将审计报告送达委托单位,由委托单位审核、签发。 3.4.5审计局(处)对审计中查出的一些重大问题和带有普遍性、

14、苗头性、倾向性等问题,还可通过审计简报、专题报告等方式向公司/企业领导及有关部门进行反映。经审计局局(部)务会/企业分管领导批准,也可将具有警示、教育作用的审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或通报。 3.4.6审计组在项目结束后要组织召开审计项目内部总评会议,总结审计工作开展及廉洁责任落实情况。 3.5下达审计决定书 3.5.1主审在起草审计报告的同时,草拟审计决定书,对审计查出的违反国家法规与公司规章需要纠正和严肃处理的问题做出审计结论和决定。 3.5.2审计决定书由审计组长审核、审计分局(分处或中心)领导审阅确认后,提交审计局(处)审理处(科)室/岗位审理。 3.5.3审理处(科)室/岗位审理审

15、计决定书,并将审理后的审计决定书报审计局分管局领导/企业审计处主要领导或企业分管领导审阅签发。审计决定书在送达被审计单位的同时,还应抄送有关管理部门。委托项目的审计决定由委托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下达,并督促整改。 3.5.4审计决定书(包括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等项目资料)需要提供给外部单位的,必须报审计局/企业领导批准。 3.5.5对审计中发现的可能存在涉案嫌疑、需要进一步深入查实的审计问题线索,审计组长和主审应在提交、上报审计报告时明确提出,由审理处(科)室/岗位审核确认,经审计局局(部)务会/企业主要领导批准后,以正式函件形式移交给纪检监察部门。 3.6申请、受理审计复议 3.6.1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书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审计决定书15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局提出书面复议申请。 3.6.2审计局在收到复议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复议申请的意见,经分管局领导审阅后,报审计局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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