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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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公司、八早程年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和中国外商投资及其它有关法律、 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投资举办 外资企业,订立本章程。第二条 投资者:第三条 公司名称为: 。公司法定地址:市区路。第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担任,并依照中国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六条 公司为中国企业法人, 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规定, 不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公司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在批准的

2、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和管理,不受干涉。第二章经营范围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第三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第九条公司投资总额为:。第十条公司注册资本为:。投资方以方式岀资,占注册资本100 %。第十一条公司注册资本由投资方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投入(不低于15%,其余在两年内分期缴付完毕(或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六个月内一次性缴清)。第十二条公司在经营期内一般不减少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第四章 股东第十三条公司不设股东会,投资者即股东作岀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

3、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十四条股东职权范围如下:(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或执行 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岀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岀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及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 董事会第十五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由 _人组成。董事会由股

4、东委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委派可以连任。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股东决定;(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

5、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该记录由公司存档。(或第五章执行董事)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委派可以连任。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股东决定;(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6、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六章监事会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共 _人,包括名股东代表和 名公司职工代表(比例为1/3以上)。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监事会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委派,职工代表由公

7、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十八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 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十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执行董事)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执行董事决定)事项 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二十条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或第六章 监事)名,由股东委派。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第十七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任期届满,连委派可以连任。第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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