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视同没有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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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案例】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视同没有试用期去年4月,阿辉在东莞常平镇某公司找到了一份操作员的工作。用人单位与他口头约定每月工资为2500元,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然而上班才27天,用人单位就将他辞退了,理由是“试用期不合格”。阿辉不服,找公司交涉。公司拿出了当初的招聘启事。启事中提到,阿辉的岗位合同期3年,试用期为6个月,经考核表现良好的可以缩短试用期为1个月或3个月。并且,公司在下发给每位员工的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新聘员工 实行试用期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为 3年。公司称,虽然与阿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阿辉入职即 表示默认和接受试用期为 6个月的招聘条件。阿辉认为,公司并没有和他具体约定试用

2、期,现在他已 和公司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 就不能随随便便被“炒鱿鱼” 于是,他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常平仲裁庭申请劳动 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工资差额以 及未签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补偿金等。面对员工的索赔诉求,公司坚称,阿辉是自己在试用期 内表现不合格,才被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此举符合法律规定, 无需支付赔偿金。在仲裁和一审败诉后,又向东莞市中级人 民法院提起上诉。今年 9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 判决,判定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不合格”辞退阿辉违法。【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公司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任职条件为由 解雇阿辉。然而,招聘启事、员工手册所记载的试用期 只是公司单方面确定的,无证据证明是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而 达成的,且公司与阿辉均确认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 同,故公司所称的试用期是不能成立的,应视为双方之间没 有试用期。由此可见,公司解雇阿辉的理由不能成立,属违 法解雇,应当向阿辉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500丿元。劳动合同先不签,先试用一个月,干得好就留下,干不好就“退货”。惯用此伎俩的用人单位要注意了,劳动法中规定的试用期制度,是以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约 定为前提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就不存在所谓的试用期。以 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雇,需 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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