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年张某的影视作品劳务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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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绍林诉北京电视艺术中心影视作品劳务合同纠纷案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海民初字第9806号 原告张绍林,男,194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导演,住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大街10号楼208号. 委托代理人官兵,北京市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谷文,北京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电视艺术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甲2号。 法定代表人郑晓龙,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全福,男,北京电视艺术中心制片人,住北京市宣武区佘家胡同27号。 委托代理人曹守山,男,北京电视艺术中心书记,住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里颂芳园6楼。 被告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

2、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李培森,主任。 委托代理人党继军,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艾陆,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电视台电视剧制作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143号。 法定代表人万克,台长。 委托代理人冯东升,男,天津电视台制片人,住天津市河西区宾馆西路233504。 原告张绍林诉被告北京电视艺术中心(以下简称北京电视中心)、被告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电视剧中心)、被告天津电视台电视剧制作中心(以下简称天津电视剧中心)影视作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绍林委托代理人官兵、陈谷文、被告北京

3、电视中心委托代理人李全福、被告中国电视剧中心委托代理人艾陆、被告天津电视剧中心委托代理人冯东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绍林诉称,我于2000年1月1日受聘于北京电视中心嫁到黑非洲摄制组,担任该剧导演一职。同时,在我与摄制组签订的合同书中约定:我为该摄制组工作拍摄结束,摄制组支付劳动报酬40万元。但在该电视剧顺利拍摄完毕,我的工作全部结束之后,摄制组却迟迟未向我支付约定的劳动报酬,后我曾多次向摄制组索要,但至今未果。据了解,电视剧嫁到黑非洲摄制组系由上述三被告共同投资成立的,故应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违约责任。现请求法院判定三被告支付劳动报酬40万元并支付本案诉讼费。 被告北京电视中

4、心辩称,张绍林的合同是有问题的,2002年在非洲拍摄期间因为超时,资金超出了,张绍林提出回国后向中心请求追加资金,2002年10月15日,张、方、李三人找我,说中心同意追加资金,并提出修改原合同,我没有同意,后我们四人签了一份东西,即追加资金,一部分给李松桥,一部份给一个姓庄的,一部分支付器材费,立了一个字据,我们四人同时签字,写明如方案不能落实,则四人另议,因此张绍林起诉的合同是修改后的合同。 剧组由三个单位组成,有一个合作协议书,约定由北京电视中心制片人负责剧组的全面工作,并负责组建摄制组,但导演张绍林提出由他组建摄制组,我就同意了,改变了合同的原约定,由张绍林组建了剧组。在张绍林的问题上

5、,我认为剧组拍摄超出了周期,张绍林作为导演,应该负有很大的责任,特别是在非洲的拍摄期间,走之前我强调所有工作人员要保证工作,演员都要试镜,到了非洲拍摄一周后,我从非洲回到国内,但制片部门打电话,说导演要求必须更换男一号演员,我认为这个演员在国内试过两次戏,经过两次试戏,导演认可了男一号。导演到了非洲后又提出更换,停了一星期的拍摄,损失了大量的资金,这是导演张绍林的责任。另外张绍林身为导演和制片人,提出为了保证不超周期和不超预算,要求自己组建摄制组,最早的预算是不超过800万元,1月16日正式开拍,原定在3月16日回国,但实际3月底才拍完。在拍摄最后两天的时候,张绍林导演找来的山西的工作人员罢工

6、,要求到巴黎玩。根据这个情况,我觉得张绍林作为导演和制片人,在选人和管理方面有很大失误,美工师、化妆师经常不在现场,拍摄也由于他们的工作失职耽搁。 此外,我承认这个纠纷与中国电视剧中心和天津电视剧中心没有牵连,我中心愿意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中国电视剧中心辩称,我中心已按合作拍摄协议书履行了自己的投资义务,我中心没有参加剧组的实际组建和拍摄工作,因此我中心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依据相关规定,剧组对外所欠债务,应由剧组本身的资产对外承担责任。本案剧组的财产有两部分,一是北京电视中心没有依约履行投资义务,合作协议书约定其应投资540万元,而其实际投资了250万元,尚欠290万元。二是剧组在实际运营过

7、程中有服装、道具、设备,这些财物由北京电视中心掌握和保管,上述两部分财产应由北京电视中心用来替剧组对外承担责任。综上,我中心在本案中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请求驳回张绍林对我中心的诉讼请求。 被告天津电视剧中心辩称,理解张绍林提出的诉讼请求。我中心忠实履行了合作拍摄协议书,剧组的管理由北京电视中心负责,因此北京电视中心应对剧组引发的一切纠纷承担责任,我中心不应承担责任。 庭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举证和质证,情况如下: 原告张绍林提举了如下证据: 2002年12月1日的报告,该报告的内容是:台领导:2000年5月,电视剧嫁到黑非洲按合作三方的要求,完成了该剧的摄制工作,由于当时该剧的资金不到位

8、,除欠公款外,拖欠以下人员费用:导演张绍林40万元,制片主任方焕章10万元,制片主任孟凡成8万元,执行导演李松桥85 000元,剧组会计赵静芬3万元,剧组设备费3万元,法语剧本翻译费6万元,望领导给予协助解决为盼。制片人李全福在该报告中签字并加注:只要费用落实,首先解决上述人员费用,请张绍林等五位同志放心。该证据原告用以证明三被告所欠款额。 三被告合作协议,用以证明三被告摄制嫁到黑非洲电视剧期间的合作关系。 李全福于2001年7月10日的确认信,内容是增资问题没有解决,其无法付款。 被告北京电视中心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 2002年10月15日,李全福与方焕章、李松桥、张绍林签订的协议书,内容

9、是:“关于支付张导、李导、方主任、小庄及器材费用的运作方法:1、 在张导和方主任的原有合同的费用上加大费用带出李导和小庄的个人费用和器材费共计壹拾肆万元整(李导拾万元,小庄陆仟元,器材费叁万肆仟元整)。2 、如此方案不能落实或落实了部分资金,我们四人在一起另议。改动后张导、方主任的合同同时作废。3 、费用落实共计伍拾柒万,即从张导费用肆拾万中支付李导伍万,方支付伍万,另支付庄陆仟。4 如费用落实后即付清在嫁剧组时所欠的费用。四人共同签字为证。”该协议书用以证明给付张绍林40万元的条件是增资目的实现。现因增资目的没有实现,故不同按40万元给付。 嫁剧组非洲工作计划,李全福用以证明未按规定时间完成

10、非洲计划的拍摄。但张绍林认为,未按期完成的原因是因为演员更换、拍摄遇到意外情况所致,且虽然在非洲的拍摄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但按计划返回了国内,并没有影响拍摄进程。从整部剧完成的情况看,剧的质量很好,取得了“五个一”工程奖,说明更换演员是正确的;拍摄资金没有超出预算,且大有节余。故不存在其违约的问题。 赵静芬和贾秀娟的书面证明,内容是:制片人李全福所述导演兼制片人张绍林、执行导演李松桥、制片主任方焕章、孟凡成在拍摄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但张绍林、方焕章后改的劳务合同本人不知。李全福用以证明张绍林作为导演应对非洲拍摄延期完成负责任。张绍林认为,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其没有履行职责,电视剧获奖说明其已

11、尽了导演的义务。 此外,双方承认张绍林与北京电视中心签订了两次书面协议,首次签订时酬金30万元,后来改为40万元。但双方在证据交换时均未将合同作为证据提交法庭。 对上述证据,张绍林的意见是:台领导的报告是李全福交付给原告的,且这份欠款证明从时间上说,是最后出具的,应被法院采信。北京电视中心的意见是:当时原告说台领导已答应增加费用,故写此报告并交予原告要钱,现钱没有要回,双方应另行商议结算款,不同意给付40万元。 本院认为,导演的主要职责是保证电视剧的拍摄质量,在拍摄中导演根据演员的表演提出个人意见是为了保证电视剧的质量。本案事实说明,该电视剧质量合格,本案原告对此忠实地履行了导演义务。三被告对

12、此也没有任何异议。北京电视中心对原告张绍林提出的其应对更换演员造成的损失和后果承担责任,不仅没有合同依据,而且,也不属于行业中导演应承担的责任,故其辩称不予以采纳。 本案证据和事实表明,双方当事人在拍摄前、拍摄期间和拍摄后对张绍林的报酬问题进行过多次协商,比较双方证据,原告张绍林提供的台领导报告由于时间的在后性,比李全福提供的协议书效力更高一些。这份报告虽是被告之间的内部材料,但因是李全福交给原告的,说明被告对该数额已经确认。李全福辩称支付张绍林40万元是以中国电视剧中心增资为前提的,但 2002年10月15日的协议条款只是表明方案不能落实时双方协商,并没有不落实就不给付的意思表示。现因双方不

13、能就费用问题协商解决,根据优势证据规则,本院认定张绍林的费用为40万元。 嫁到黑非洲摄制组由三被告合作成立,现该摄制组因完成任务已经解散,债权债务应由三被告承担。鉴于北京电视中心在庭审中表示愿意由其承担债权债务,故该债权债务首先由其承担,但在其不能按时偿还的情况下,中国电视剧中心和天津电视剧中心应对其承担补足责任。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电视艺术中心给付原告张绍林报酬款四十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被告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被告天津电视台电视剧中心在上述款项未履行的情况下承担给付责任。 案件受理费八千五百一十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电视艺术中心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与一审同额),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鱼水 人民陪审员 岳 维 人民陪审员 贾乃红 年 月 日书 记 员 王克楠 版权所有:北京中高盛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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