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与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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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损检测工作,提高检验工作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专项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无损检测单位”)。 第三条 对从事无损检测专项服务的检验单位,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资格管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负责实施。 第四条 无损检测单位检测资格按检测方法分为六项,即RT(射线照相检测)、UT(超声检测)、MT(磁粉检测)、PT(液体

2、渗透检测)、ET(涡流检测)、AE(声发射检测。无损检测单位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批准项目的无损检测工作。 第五条 无损检测单位的检测质量必须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申请 第六条 无损检测单位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单位技术负责人须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三)单位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 (四)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相关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数量不得少于2名。 (五)申请从事相应检测项目(含RT、UT、MT、PT、ET、AE)的无损检

3、测单位,其无损检测持证人数及检测设备台数应满足下表的要求。 NDT持证人数 申请项目设备台数 级级 RT 12 4 UT 12 2 MT 12 4 PT 12 ET 2 1 AE 2 1 注:1NDT持证人数系指持有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件人数。 2.申请两个检测项目的单位,持证总人数(级及级以上)应不少于6人。 3申请三个以上(含三个)检测项目的单位,其持证总人数(级及级以上)应不少于10人,其中级不少于2人。 (六)聘用人员应是检测单位正式聘用的全职人员,其中技术负责人聘期不得少于5年。 (七)建立了与申请检测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编制了管理程序性文件和检测作业指导书。 (八)

4、有30M2以上的固定办公场所。 (九)申请RT项,须有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和放射工作人员证;使用源进行检测的还须持有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 第七条 申请单位必须提交上述证明文件和有关资料,填写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检测资格申请书(见附一),报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审核。 省级安全监察机构须在接到申请资料15天内签署受理初审意见,报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在15天内给予批复,并向申请单位寄发批复通知书(见附三。 第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批准受理后,具体审查工作委托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委员会作为审查机构组织实施。 第九

5、条 申请单位接到受理通知书后,可通过有关咨询机构获得相关咨询服务,待满足要求后,约请审查机构实施审查。通知书有效期为6个月,逾期未进行审查,自行作废。 第十条 咨询机构必须独立于审查机构,经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备案,并予公布。备案具体要求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经审查合格的无损检测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颁发无损检测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作。 证书有效期5年,无损检测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出复查换证申请。逾期,将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第十二条 无损检测单位申请换证,须向原发证机关提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资格复查申请书(见附二),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

6、)取得资格证后,每年均未间断无损检测工作,并有一定数量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业绩; (二)没有重大检测质量投诉; (三)未发生检测责任事故; (四)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取证审查及换证审查的内容及具体要求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资格审查实施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由审查机构编制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批准执行。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取得资格的无损检测单位可接受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检验、修理、改造单位的委托(以下简称委托单位),从事制造、安装、检验修理、改造过程中的无损检测工作(不含监督检验)。 第十五条

7、无损检测单位接受委托,必须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合同至少应包括委托项目、内容、双方的责任(包括检测设备、场地、费用、问题处理以及底片保存的责任方等内容。合同必须有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同的有效期应在承担无损检测工作的检测单位的资格有效期内。 第十六条 无损检测单位要按被检测设备的相关法规、规章所要求的格式向委托单位出具无损检测报告。检测报告须经无损检测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单位公章。无损检测单位出具的无损检测报告,作为证明无损检测结果的有效文书,可以附于委托单位的质量证明、综合检验报告。 第十七条 无损检测单位出现检测质量问题,除按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应由委托单位或检测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提出意见并报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给予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无损检测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必须及时提交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书,经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后报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备案。 第十九条 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发现无损检测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予以警告,并报请发证机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扩散无损检测资格或超出许可项目范围进行检测的; (二)不满足基本条件或超过资格证有效期,继续从事授权项目检测工作的; (三)检测程序、步骤和内容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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