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版)

上传人:木92****502 文档编号:134301779 上传时间:2020-06-04 格式:DOCX 页数:28 大小:24.6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内蒙古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版)_第1页
第1页 / 共28页
内蒙古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版)_第2页
第2页 / 共28页
内蒙古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版)_第3页
第3页 / 共28页
内蒙古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版)_第4页
第4页 / 共28页
内蒙古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版)_第5页
第5页 / 共2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内蒙古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版)》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蒙古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版)(2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内蒙古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版)1.总则1.1 编制目的完善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体系,加强区域应急联动和联防联控,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切实减缓污染程度、保护公众健康。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

2、019648号),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813号)、内蒙古自治区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内政发20183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因沙尘、火灾等不可抗力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不纳入本预案范畴。1.4 预案体系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是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其中,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包括自治区预案、盟市级预案和区直相关单位专项实施方案。盟市

3、级预案体系应包含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旗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关单位实施方案、企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实施方案。1.5 工作原则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底线,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着力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应的减排比例,切实发挥减排效应,最大程度减少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情况,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研判、应急响应、督查调度机制,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分级管控,精准减排。坚持“多排多限、少排少限、不排

4、不限”,实施差别化管控措施,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实施方案,做到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属地负责,区域统筹。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部门联动,强化落实。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工作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信息公开,形成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联动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测、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有序落实。2.组织指挥体系2.1 组织机构与职责设立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5、总指挥由自治区主席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自治区副主席担任,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厅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政府办公厅分管副主任担任。组织机构、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清单见附件。2.2 盟市、旗县(市、区)组织指挥机构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和成员单位职责。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3.监测与预警3.1 监测(1)监测。各级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要素观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

6、现状评价、信息交换共享,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2)预报。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内蒙古气象台、内蒙古气象服务中心,对未来3天气象条件、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7天气象条件、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3)会商。各级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对未来可能出现的重污染天气进行联合会商研判,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集体会商。及时向本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政府确定的应对重污染天气管理部门提出预警发布、调整、解除建议。当预测可能出现2天及以上重污染天气时,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提出预警级别建议。3.2 预警3.2.1 预警分级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AQI(空气质

7、量指数)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日均值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全区统一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由低级到高级分别为黄色(级)、橙色(级)和红色(级)预警,分级标准为: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3.2.2 分区管理根据自治区大气污染物传

8、输影响、气象地理特征等情况,设置污染控制区,实行区域统筹管理。区域一:包括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巴彦淖尔市和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准格尔旗。区域二:包括乌海市,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工业园区、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阿拉善盟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骆驼山矿区、棋盘井矿区、黑龙贵矿区。区域三:当3个及以上相邻盟市预测或发生重度(含)以上污染,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区域统筹管理。3.2.3 预警发布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照预警分级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AQI日均值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

9、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1)盟市级预警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发布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当单个盟市空气质量AQI日均值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盟市应急指挥部)发布预警信息,按预警级别启动应急响应,并执行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措施。(2)自治区级预警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区域一橙色预警:预测区域内每个城市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红色预警:预测区域内每个城市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区域内每个城市AQI日均值达到50

10、0。区域二橙色预警:预测乌海市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红色预警:预测乌海市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乌海市AQI日均值达到500。区域三橙色预警:预测各相邻盟市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红色预警:预测各相邻盟市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各相邻盟市AQI日均值均达到500。3.2.4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

11、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当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预警调整、解除的主体及程序与预警发布相同。3.2.5 预警审批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即将或已经达到自治区级预警启动条件时,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内蒙古气象局立即向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会商结果和预警建议,由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向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报批预警信息。自治区橙色预警,由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或授权办公室主任)签发审批;自治区红色预警,

12、由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授权副总指挥)签发审批;发布自治区预警解除信息,由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批。盟市级预警发布、预警调整和预警解除的审批权限和发布程序,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确定。4.应急响应4.1 应急响应分级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级应急响应。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级应急响应。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级应急响应。4.2 应急响应启动发布盟市级预警时,属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所辖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发布自治区级预警时,预警启动范围内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照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4.3 应急响应措施4.3.1 总体要求(1)各盟

13、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组织修订应急预案,将所有涉气企业(工程)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并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定期开展清单修订工作;明确预案管理实施流程,落实责任主体和部门分工,确保预案可操作、企业减排措施具体可行,做到“一城一案”“一厂一策”。(2)各盟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指导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实施方案,方案应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限)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

14、等),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3)对新兴产业、战略性产业和保障民生的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涉及居民供暖等民生保障类企业,根据其承担的协同处置量和供暖面积等参数,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实施“以量定产”或“以热定产”。(4)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比例在级、级、级应急响应期间,应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的10%、20%和30%以上。各盟市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SO2和NOx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

15、低于上述总体要求。4.3.2 级响应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旗县(市、区)及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相关部门、企业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1)健康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运动和作业时间,确不可避免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工业源减排措施。旗县(市、区)及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企业落实“一厂一策”应急减排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并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