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总则》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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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全生产法 总则 总则共计15条 规定了本法的立法目的 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 对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要求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国家鼓励进行安全生产科技研究和推广运用 国家对在安全生产工作

2、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等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发展 制定本法 本条规定了本法立法目的 一 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 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三 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四 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为了促进经济发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的安全生产 适用本法 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 铁路交通安全 水上交通安全 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 本条是关于本法适用范围的规

3、定 本条的规定包括了以下几层意思 1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等专门的法律 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 铁路交通安全 水上交通安全 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 3 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没有作出特别规定的 仍然适用本法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 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 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管理方针的规定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的方针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必须坚持以人为本 二 安全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 三 把预防生产安全事故

4、的发生放在安全生产工作的首位 四 要依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安全第一原则安全第一就是要求在进行生产和其他活动的时候把安全工作放在一切工作的首要位置 当生产和其他工作与安全发生矛盾时 要以安全为主 生产和其他工作服从安全 这就是安全第一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原则 就要建立和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从组织上 思想上 制度上切实把安全工作摆在首位 常抓不懈 形成 标准化 制度化 经常化 的安全工作体系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确保安全生产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性规定 生产

5、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 二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强安全安全生产管理 三 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四 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指在本单位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指挥权的领导人员 包括厂长 经理以及其他主要的领导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具备以下特征 1 是本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最高负责人 负有生产经营的决策权和指挥权 2 是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指挥者 也就是生产经营单位

6、是其日常工作的地点 3 在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经营活动能够有效地实施指挥和决策 4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可能同时包括几个高层决策者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负有以下责任 1 负责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 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 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有效投入 4 负责监督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 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 及时 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本条是关于生产

7、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 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主要包括 1 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社会保险的权利 2 从业人员有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的权利 3 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和掌握事故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并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 从业人员有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 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有权拒绝声音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 有进行紧急避险的权利 6 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时 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 还有依照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 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安全

8、生产方面的义务主要包括 1 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和规章 2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 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服从安全生产管理 3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 应当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严禁在作业过程中放弃使用防护保护用品或者不正确佩带或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 从业人员应当自觉地接受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 掌握所从事工作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 5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的 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的负责人报告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9、 本条是关于工会在本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的规定 工会主要通过以下具体工作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1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劳动法律 法规规定 不提供安全生产条件的 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生产经营单位交涉 要求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 并向工会作出答复 2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 扩建生产经营单位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 3 工会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 强令工人保险作业 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有权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 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 工会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

10、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4 工会有权对生产经营单位侵犯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 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5 涉及从业人员因工伤亡事故和其它严重危害从业人员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 必须有工会参加 6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协调劳动关系 维护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支持 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 解决 本条是关于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总体职责和要求的规定 一 加强对安全

11、生产工作的领导 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地方政府的职责根据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在特大安全事故方面承担以下责任 1 对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负责 2 对本地区特大事故发生后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3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特大事故的工作会议 4 对本地区安全工作依法实施监督处理 5 市 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容易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 设施和场所明确责任 采取防范措施 6 市 县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7 市 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特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查处 8 按照规定的时限报告特大安全事故 9 组织特大安全事故救助工作 10

12、 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特大安全事故消息 11 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对特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做出处理决定 必要时由国务院做出 二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协调 解决重大问题包括 对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 在政府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无法解决的 要采取果断措施 清除隐患 在监督管理力量不足的 要协调 补充足够的人力 以保证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能够实施有效监督 不留空缺 对政府有关部门之间因职责不清 分工不明确产生的问题 要及时进行协调 明确各有关部门分工 职责 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到位 负责协调各方关系 保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相互配合 相互协调 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落到实

13、处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 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 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本条是关于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 这一体制的主要内容是 1 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2 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 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

14、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本条是关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制定 修订 执行的规定 1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定 修订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2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认真执行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 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 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宣传义务的规定 职工安全生产意识的强弱 对于能否保障安全生产 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 提高职工安全生产的重要途径就是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

15、的法律 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 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 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本条是关于中介机构的规定 中介机构既不同于行政机关 也不同于一般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事业组织 中介机构依法独立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由于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负有重要的责任 必须对这类机构进行规范 以保证其质量 保障安全生产 因此 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

16、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本条是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 正确贯彻这一制度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 客观上必须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2 承担责任的主体必须是事故责任人 3 必须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本条是关于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的政策性规定 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 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剧的今天 科学技术经济 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影响将越来越突出 同样 安全生也离不开科学技术的支持 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事迹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基础性 长远性工作 需要国家给予鼓励和支持 第十五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防止生产安全事故 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奖励 本条是关于对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的规定 贯彻这项政策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1 关于奖励条件和对象 根据本条规定 获得奖励的条件是 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防止生产安全事故 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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