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水用气报装服务导则》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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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水用气报装服务导则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4月前 言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部署,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提高全省用水、用气报装服务质量和效率,持续提升用水、用气报装的便利性、满意度和获得感。编制组开展深入调查研究,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参考有关国家标准,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导则。本导则共分7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 基本规定,用水业务,用气业务,报装工程,服务与评价。本导则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本导则执行过程中,请有关单位结合实际,不断总结

2、经验,并将发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函告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35号,邮政编码:050000,电话:0311- ,邮箱:),以供修订时参考。本导则起草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 审查人员: 目 次1 总 则12 术 语23 基本规定34 用水业务44.1 一般规定44.2 永久用水报装44.3 临时用水报装55 用气业务65.1 一般规定65.2 新建及改扩建项目用气报装65.3 既有建筑用气报装76 报装工程86.1 现场踏勘86.2 工程施工86.3 验收及开通87 服务与评价97.1 一般规定97.2 服务场所与人员9

3、7.3 评价与改进9附录A 报装申请材料清单附录B 用水、用气报装流程图13附录C 报装申请表1本导则用词说明17引用标准名录181 总 则1.0.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191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三创四建”活动 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的意见(冀发2020 4 号),提高全省用水用气报装服务质量和效率,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向公共服务领域延伸,制定本导则。1.0.2 本导则适用于河北省用水用气报装服务,包括临时用水报装、新建及改扩建项目用水报装、既有建筑用水报装,新建及改扩建项目用气报装和既有建筑用气报装服务。1.0.3

4、 用水用气报装服务,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河北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 语2.0.1 用水报装 (water supply installation)用户为实现用水需求,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供水企业为满足用户用水需求而提供的服务活动。2.0.2 用气报装 (gas installation)用户为实现用气需求,向供气企业提出申请,供气企业为满足用户用气需求而提供的服务活动。2.0.3 临时用水 (temporary water supply)建筑施工阶段,施工生产用水、施工机械用水和施工现场生活用水等用水的总和。2.0.4 一窗受理制 (the system of a wi

5、ndow acceptance)用户发起的报装要求能在服务窗口直接受理,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的原则,实现用户“最多跑一次”。2.0.5 首问责任制 (the system of first-inquiringresponsibility)最先接受用户询问办理时,工作人员作为首问负责的人,负责解答或指引到相关窗口办事,使之迅速、简捷地得到满意服务的制度。2.0.6 现场踏勘(On-site inspection) 供水、供气企业与用户就项目建设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实地勘察,了解现状建(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等设施情况,复核既有供水、供气管线及设施情况,为下一步供水、供气设施的设计、施工

6、以及供水、供气管线等设施的迁移、改造提供基础数据。3 基本规定3.0.1 用水报装接入分为永久用水报装、临时用水报装。3.0.2 用气报装接入分为新建及改扩建项目用气报装和既有建筑用气报装。3.0.3 用水用气报装应在开工前办理。3.0.4 供水、供气企业应在现有线下申报渠道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线上申报渠道,用水和用气报装实行“一窗受理制”的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的运行模式。3.0.5 用水和用气报装服务应建立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容缺受理等制度,实行前置咨询服务等改革。3.0.6 用水用气报装服务涉及的用户参与环节包括“用户申请、现场踏勘、装表接通”3个环节,本导则中工作时限是指从用户申请到通水

7、通气全过程的接入办理时间(工作日),不含外线工程规划及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设计、施工及气密性试验等时长。对于无外线工程的用户,符合安装条件的应立即安排装表开通。3.0.7 用水用气报装应不断创新办理服务方式和管理方式,提高办理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4 用水业务4.1 一般规定4.1.1 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用水报装接入业务应在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完成。4.1.2 报装申请材料应符合本导则附录A的规定。 4.1.3 供水企业应主动公示营业厅办事指南及网厅办理须知,告知用户办理流程。4.1.4 供水企业应提供短信查询、电话查询或网上营业厅查询等方式,方便用户查询业务办理情况。4.1.5 供水企业

8、应建立报装业务工作时间响应机制。4.1.6 用水报装流程中涉及用户自建设施的设计、施工费用收取应符合国家和河北省相关规定。4.1.7 临时用水阶段提交过的资料,永久用水阶段无需重复提交。4.2 永久用水报装4.2.1 供水企业在接到用户报装申请后应主动对接用户,掌握用户用水需求确定是否需要在地块区划红线外增设接入管线。4.2.2 对需要在地块红线外增设接入管线的,供水企业应及时办理外线工程相关行政审批工作和开展市政管网接水预留口至地块红线的支管设计,并告知用户接口位置。4.2.3 用水报装流程应符合本导则附录B的规定。4.2.4 用户可通过下列途径提交报装申请资料:1 至供水企业线下营业厅,按

9、本导则附录C的有关规定填写用水报装申请表,现场提交申请材料;2 在网上营业厅直接填写用水报装申请表中的基本信息,上传并提交申请材料;4.2.5 供水企业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1 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企业服务范围;2 申请材料的数量、种类和格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3 提交材料的申请人应具备法定资格。4.2.6 用户申请环节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答复用户是否受理,申请材料受理应符合表4.2.6的规定。表4.2.6 申请材料受理情况序号申请材料情况处理措施1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实行即收即办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但能当场补充更正的工作人员应指导申请人当场补正后受理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

10、法定形式,不能当场补充更正的缺少次要申请材料,实行容缺受理,先接收材料进入审查程序,并要求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在规定时间内将欠缺的材料补齐补正4.2.7 现场踏勘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4.2.8 装表接通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符合下列规定:1 用水报装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并验收通过;2 施工现场已完成清理工作,且未发现异常情况;3 有关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文件已组卷归档;4 用户提出延期缴纳费用的时间不应计入总办理时间。4.2.9 供水企业应建立二次回访机制,在业务办结后三个月内对客户就“最多跑一次”、“营商环境”及业务满意度等情况进行回访并记入用户档案。4.2.10 供水企业在各环节办理过

11、程中遇到需要暂停办理的情况时,应通过电话或短信等方式告知用户暂停原因,并做好相应记录。4.2.11 办理环节暂停到重新开始操作的时间不应计入对应环节的办理时间。4.3 临时用水报装4.3.1 临时用水报装资料提交应符合本导则第4.2.6条的相关规定。4.3.2 临时用水报装的用户申请、现场踏勘和装表接通3个办理环节应符合本导则第4.2节的相关规定。5 用气业务5.1 一般规定5.1.1 在市政燃气管网覆盖区域内,符合安全接气条件的用气报装业务应在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完成。5.1.2 报装申请材料应符合本导则附录A的规定。 5.1.3 供气企业应主动公示营业厅办事指南及网厅办理须知,告知用户办理流

12、程。5.1.4 供气企业应提供短信查询、电话查询或网上营业厅查询等方式,方便用户查询业务办理情况。5.1.5 供气企业应建立报装业务工作时间响应机制。5.1.6 用气报装流程中涉及的设计、施工等费用收取应符合国家和河北省相关规定。5.2 新建及改扩建项目用气报装5.2.1 供气企业应根据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的土地规划方案,做好燃气主管道及预留口设置等相关工作。5.2.2 供气企业在接到用户报装申请后应主动对接用户,掌握用户用气需求,确定是否需要在地块区划红线外增设接入管线。5.2.3 对需要在地块红线外增设接入管线的,供气企业应及时办理外线工程相关行政审批工作和开展市政管网接气预留口至地块红线的

13、支管设计,并告知用户接口位置。5.2.4 用气报装流程应符合本导则附录B的规定。5.2.5 用户可通过下列途径提交报装申请资料:1 至供气企业线下营业厅,按本导则附录C的有关规定填写用气报装申请表,现场提交申请材料;2 在网上营业厅直接填写用气报装申请表中的基本信息,上传并提交申请材料;5.2.6 供气企业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1 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企业服务范围;2 申请材料的数量、种类和格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3 提交材料的申请人应具备法定资格。5.2.7 用户申请环节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答复用户是否受理,申请材料受理应符合表5.2.7的规定。表5.2.7 申请材料受理情况序号申请材料情况处

14、理措施1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实行即收即办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但能当场补充更正的工作人员应指导申请人当场补正后受理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能当场补充更正的缺少次要申请材料,实行容缺受理,先接收材料进入审查程序,并要求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在规定时间内将欠缺的材料补齐补正5.2.8 现场踏勘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5.2.9 装表接通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符合下列规定:1 燃气设施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并验收通过;2 施工现场已完成清理工作,且未发现异常情况;3 有关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文件已组卷归档;4 用户提出延期缴纳费用的时间不应计入总办理时间。5.2.10 供气企业应建立二次回访机制,在业务办结后一个月内对客户就“最多跑一次”、“营商环境”及业务满意度等情况进行回访并记入用户档案。5.2.11 供气企业在各环节办理过程中遇到需要暂停办理的情况时,应通过电话或短信等方式告知用户暂停原因,并做好相应记录。5.2.12 办理环节暂停到重新开始操作的时间不应计入对应环节的办理时间。5.3 既有建筑用气报装5.3.1 供气企业应主动对接告知用户接气口位置,了解用户用气规模。5.3.2 既有建筑用气报装资料提交应符合本导则第5.2.7条的相关规定。5.3.3 既有建筑用气报装的用户申请、现场踏勘和装表接通3个办理环节应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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