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我国企业的权益结构及劳资关系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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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企业的权益结构与劳资关系 沈恒林(东北大学 文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04)摘要:近年来,中国企业的权益结构与劳资关系正发生历史性变化:资方的权益明显上升,而职工的权益则相对下降。劳资关系的这种变化是由产权结构的变化引起的。在典型的企业中,由于企业合约的特殊性和不同成员投入要素禀赋的差异,生产者在与资方的谈判中总是处于弱势地位。为此,只有实现生产者自身群体的整合和法律的保护,才能改变生产者的弱势地位。本文以谈判力的分析为主要线索,着重探讨要素投入者的谈判力与企业权益结构的关系,并对如何维护生产者的权益,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提出一些政策性的建议。关键词:劳资关系;权益结构;谈判力;整合力;

2、生产者权益。随着国有企业的改制和非公有制经济的迅速发展,中国企业的劳资关系正发生深刻的变化,由过去的投资者与职工利益一致和相互合作的关系逐渐演化为劳资双方既利益对立又相互合作的关系。劳资双方利益的独立化和分化,引起了企业权益结构发生相应的变化:资方或雇主的权益明显上升,而职工的权益则相对下降。本文主要以产权经济学的视角,探讨中国企业的劳资关系发生有利于资方而不利于生产者的变化原因,并对如何维护生产者的权益,构建和谐劳资关系提出一些政策性建议。 一、企业的产权结构与劳资关系 中国企业劳资关系的变化是由企业产权结构的变化引起的。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企业的产权结构已由过去单一的国家所有制和

3、集体所有制逐渐转化为产权清晰、投资主体多元和结构多样的产权结构。企业产权结构这种变革的实质在于强化投资者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增强对经营者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提高企业的运行效率。中国企业的产权结构逐渐回归现代经济学的分析框架,使运用产权经济学的视角解释劳资关系变化的制度性成因成为可能。 根据产权经济学的理解,企业是由各种要素所有者订立的一种契约制度。不同要素所有者将要素投入企业是为了利用企业专业化分工和可以节省交易费用的优势,获取较高的收入。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企业的不同成员获得的权益并不是均等的:有的成员享有企业的控制权和全部剩余收入;有的成员拥有经营管理权和较高收入;而有的成员则只能在其

4、他成员支配下工作并只能获取较低的收入。这种权益结构是不同成员之间凭借各自的谈判力进行长期博弈的结果。企业成员的谈判力是企业成员之间进行谈判和竞争的能力。构成谈判力的因素有很多,如资源的禀赋、要素所有者的整合力、以及社会普遍认同的价值观和法律制度等。所谓资源的禀赋是指某种资源的稀缺程度及其可替代性。某种资源越是稀缺,其被其他资源替代的可能性越小,其所有者的谈判力越强;而某种资源相对较为丰裕,其被替代的可能性越大,其所有者的谈判力就越弱。 要素所有者的整合力,可以理解为同类要素投入者利用联合的方式同其他成员进行对话的能力。要素所有者的整合力能够提高谈判力,在于当同类要素投入者进行了整合就可以避免彼

5、此之间的竞争,从而大大提高整个群体的竞争力。 企业是一个复杂的生产经营系统。企业的形成,需要投入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以使二者结合起来,通过分工协作生产出有效的产品;同时为了激励每个成员的积极性,并节约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使企业获得最大的经营绩效,还要对企业实施有效的经营、管理、监督和激励。所以,不同成员在企业的运行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并有不同的谈判力和谈判力的表现形式。物质资本所有者向企业投入了物质生产要素,他是企业的创建者、物质资本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员的监督者。他的监督和激励调动了其他成员的积极性,防止了这些成员可能对物质资本的侵害。同时投资者追求资本增值的动机还为企业规定了绩效最大化的目标,

6、使企业成为一种盈利组织和迄今为止最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因此,投资者拥有最有价值的资源和最强的谈判力,处于“中心签约人”或雇主地位,并拥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经营者虽处于雇员地位,但却掌握着经营管理权,他在集合生产要素,组织劳动分工,监督和激励生产者,控制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捕捉企业盈利和发展机会等方面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同时,优秀的经营管理才能又是一种极其稀缺的经济资源,具有很高的市场价值。因此,经营者也有很强的谈判力,可以获得较高的收入。在企业中,生产者主要从事具体的生产经营工作,他们的工作技能、责任心和积极性,对产品的设计与制造,生产费用和流通费用的节省,生产工艺流程与技术装备的改进以及生

7、产经营效率的提高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生产者处于企业分工体系中的底层,并且又是一个较为分散的群体,这就削弱了他们的谈判力,使其只能获得较低的收入。 在企业中,生产者处于弱势地位,还与劳动合同的性质有关。劳动合同理论认为,劳动合同只是一种不完全的合同,它只规定了生产者的工作性质、工作条件、基本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基本条款,而具体的工作细节、激励性报酬的数量、劳资双方发生分歧的处理办法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完全纳入合同的条款。2 因此,这种不完全的合同几乎赋予了雇主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任意支配生产者的权利。 以上分析表明,由于企业产权关系的特殊性,典型企业的权益结构是一个不均衡的结构。这种结构是各

8、种企业成员长期博弈的结果,是自然演化而来,但又不是一层不变的。生产者是一个分散的群体,如果生产者以分散的方式与资方进行谈判,资方可以利用生产者之间的竞争来削弱生产者的权益;如果生产者以整合方式与资方对话,就可以避免彼此之间的竞争,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此外,生产者在企业中长期进行分工协作会形成某种特殊生产力,如果资方利用解除全体职工劳动合同的办法拒绝全体职工的正当权益要求,不仅会暂时损失掉这部分生产力,还需要重新招募职工,并要付出大量的培训费用。正是由于这个道理,生产者只要利用整合方式有组织地与资方进行谈判,就可以争取到更多的权益。市场经济是一种公平竞争的经济,要实现公平竞争必须赋予各种利益主

9、体以平等的权利。然而,由于企业契约的特殊性和不同成员投入要素禀赋的差异性,企业的不同成员并不处于平等竞争的地位,这显然有悖于市场经济的平等的原则。所以,生产者以整合方式提高自己的谈判力,乃是市场经济赋予生产者的应有权利。生产者以整合方式与资方进行谈判需要国家运用立法方式进行确认和保护。国家立法的目的是对劳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进行规范,使劳资双方进行的谈判能按一定规则进行,并尽可能地促使劳资双方进行平等协商和真诚合作。 二、中国企业的产权变革与劳资关系的变化 在中国,广大企业职工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提高职工的生活水平和社会地位是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初衷和最终目标之一。所以,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必须时刻注

10、意维护广大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应有权益。然而目前,职工的权益并没有得到很好的维护。主要表现在:普通职工不仅无权过问企业的经营决策,甚至无权过问涉及到自身利益的问题;职工的平均工资和福利待遇的增长大大落后于经济的增长率和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职工的应有利益没有得有效的保护,在中小企业中甚至存在着恶意拖欠工资的现象;劳动合同的不公正性比较严重,普通职工没有平等的对话权和协商权,企业可以任意处罚职工和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企业的用工中还存在着严重的户籍歧视现象。与城市职工比较,农民工在用工方式、工种、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受到了明显的歧视。这些人不仅工资低、福利待遇差、工作脏累、并有随时被解雇

11、的可能。中国企业职工的这种弱势状况与他们在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是极不相称的,如何维护职工的应有权益,已成为进一步深化改革过程中不容忽视的问题。 在企业中,生产者地位的下降,首先是由国有企业的改制和非公有制经济的迅速发展引致的。企业实行改制后,企业的“主人”被明确地定位于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职工的主人翁地位被排斥在经济学和法学意义上的“所有者”之外,从而丧失了对企业决策的影响力。同时,当企业改制后,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能被明显弱化,即使有的职工代表被选入董事会,在董事会决策中的影响作用也是极其有限的。在私营企业中,由于产权的界定和企业主的决策地位十分明确,这几乎赋予了企业主独断专行的地位,

12、他们不仅排斥普通员工对企业决策活动的介入,甚至不顾法律的约束任意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强迫职工加班加点,拖欠工资奖金,拒绝签定劳动合同和给职工缴纳保险金,更不允许员工成立党团和工会组织等。 其次,职工权益的下降还与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状况直接相关。当前,劳动力供给的总体状况仍然是供大于求,这就加剧劳动力市场的竞争。由于求职者人数众多,企业在招聘时可以利用求职者之间的竞争,迫使求职者接受企业提出的苛刻条件。劳动力市场的供过于求,也对在职职工造成了极大的压力,他们不仅被迫从事繁重的工作,并要忍受极低的工资福利待遇。 再次,农民工在求职中受到歧视主要源于现行的城市户籍管理制度。在现阶段,由于城市的就业机

13、会、居住条件、教育和社会保障等资源依然十分有限,各类城市尤其是大城市仍然对本地户籍人口的增加实行限制政策,并对本地居民的就业实施更多的保护措施,这实际上将外来求职者特别是农民工置于不受保护的境地。企业为了降低成本也就利用了这一政策,对不同户籍职工在合同类别、工种、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实行差别管理,从而使农民工成为企业中地位最为低下的成员。 最后,缺乏法律的保护,也是广大职工难以摆脱弱势地位的重要因素。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高速增长时期,各级政府和社会主流意识普遍信奉效率优先的原则,许多人甚至将劳动力资源丰富和低工资、低成本视为良好投资环境不可缺少的环节。因此,各级政府为了改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资金

14、的投入,不愿对企业的收益分配进行干预,更不愿强化工会的职能来改变企业权益分配的既有格局。所以,缺乏法律的保护和政府的干预,才是导致企业权益结构失衡和职工地位低下的根本原因。 当前,我国正处于现代化建设的初期阶段,仍主要依靠大量资源的投入来生产初级产品和由低工资、低成本造就的低价格参与国际竞争。然而,这种优势是很难持久的。随着能源和原材料的耗费超出可承受的范围,很难继续依靠大量资源的投入来维持经济的高增长速度。为此,只有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依照劳资两立的原则在企业中构建利益的共享机制,才能依靠提高职工素质和产品质量的办法降低能源和原材料的耗费,从而推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此外,继续

15、实行低工资和低成本战略,也会加剧国际贸易的摩擦,使我国无法通过国际交换获得应得利益。 三、职工群体力量的整合与权益的维护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键环节是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在社会各种利益主体之间形成平等协商与真诚合作的机制,促进社会的公平与公正。为有效维护生产者的权益,在劳资双方之间构建平等对话的机制,应做出以下努力:第一,运用立法的方式,在所有企业中普遍强制地推行合同用工制度,对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明确而又严格的界定,惩治那些在用工过程中出现的欺诈、违法行为,以切实有效地维护生产者的权益。同时,还可考虑对那些曾发生过恶意欠薪行为的企业抽取一定数量的工资保证金,以在这些企业拖欠工资

16、时使用。这种保证金可按企业资本金或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当企业信用确定转好后,应返还给企业。如果企业再次出现恶意拖欠工资的行为时,应坚决注销其注册。 第二,通过制定或修改相关法律,强制地在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组建工会,并重新界定工会的性质和地位。依据我国的社会性质和经济体制的实际变化,可将工会界定为在党的领导和地方政府的指导下,独立于企业或资方并能与之相互制约的群众性职工组织。工会的主要职能是集中和统一职工的意志和利益要求,并代表职工就劳动合同的签订和解除、工资福利待遇的提高、工作时间的限制、工作条件的改善等方面与资方进行谈判。此外,工会还可组织职工在改善经营、增产节支、组织技术攻关、提高工作效率、开展职工的娱乐活动等方面与资方进行合作,以提高企业的运行效率,增进双方的利益。工会职能的增强,可以从根本上改变劳资双方力量对比的失衡状况,切实有效地维护职工的权益,并可以增进劳资双方的和解与合作,实现双方的共存与共进。 第三,国家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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