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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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及管理制度第二一五条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保证职工安全健康的从事工作,特制定本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第二一六条按宁劳护(82)41号文件各工种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结合我厂实际情况,制定我厂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简称“标准”)各级应严格按此“标准”执行。第二一七条新工人上岗前凭“三级安全教育卡”和调令单,老职工变换工种凭换岗教育卡和调令单,由各单位安全员(或统计员)按“标准”填写领料单,本部门领导签字,凭证到安计处审核、登记以旧换新(只交棉大衣、雨衣、水鞋、电焊手套、防护镜)去劳保库领取。第二一八条一人进行多工种作业的,按从事主工种的标准发放给防护用品。第二一九条脱离生产(工

2、作)岗位满六个月以上职工,所发防护用品的使用期应相应的延长。第二二0条防护用品使用不到使用期一半时间,调换其他工种时应交旧防护用品,领新工种用品(遗失按罚款处理)否则新工种防护用品不发。第二二一条各种防护用品,按期领发,不得提前发放,严禁行政办公品从劳动防护用品中发出。第二二二条工伤人员需要特殊防护用品,由本人写出申请,所在单位提出意见,交安技处审批。超过100元必须经主管厂长批示后发放。第二二三条外单位来厂培训、实习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由委托单位自行解决。第二二四条安技处每年在月份前编报下年度劳保用品资金计划,经厂长审核批准后列入年综合计划,由安技处按计划审批实施,专款专用。第二二五条防护用品领料单一式叁份,由安技处盖“劳动防护用品审批专用章去劳保库领发,劳保库必须加盖“收发专用”章,领料单开出后一个月内有效,过期作废。第二二六条职工应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妥善爱护,负责保管不得任意转让、出售,厂里对防护用品使用比较好的职工应予表扬,对无故丢崐失,损坏的应给予教育及折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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