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预算管理办法大全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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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市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 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两部分。 人员经费包括政府预算收支目级科目中的人员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公用经费

2、包括政府预算收支目级科目中的公用支出中属于基本支出范围的支出。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作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五条 基本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综合预算的原则。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优先保障的原则。预算安排首先要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单位的日常工作正常运转。 (三)定员定额管理的原则。基本支出预算实行定员定额管理,定员定额是测算和编制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制定定额标准的原则和方法 第六条 定额标准的内容是定员和定额。 定员是指市机构编制主管部门

3、根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性质、职能、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所核定的人员配置标准。 定额是指市财政局根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要,结合财力状况,对基本支出的各项内容所规定的测算标准。 第七条 制定定额标准的原则 (一)以公平为前提,兼顾单位的实际支出水平。 (二)量力而行,以财力可能为基础,切合实际,具有可行性。 (三)定额标准规范化,制定方法具有科学性。 (四)充分考虑资源的有限性,厉行节约,勤俭办事。 第八条 制定定额标准的方法 (一)依据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财力状况,社会物价水平及单位的工作量、人员、资产等数据资料制定定额标准。 (二)根据政府预算收支目级科目和市财政

4、局下发的节级科目,结合基本支出的特点,形成若干基本支出定额项目。 (三)基本支出定额项目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 (四)人员经费各项定额项目的单项支出标准根据有关规定据实核定。 人员经费定额项目,涉及政府预算收支目级科目中 人员支出的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和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中的离休费、退休费、住房补贴、助学金和其他。 (五)公用经费各项定额标准,根据行政单位的工作职能和事业单位的行业、业务特点及占用资源情况,以人或实物为测算对象核定。 公用经费定额项目,涉及政府预算收支目级科目中公用支出的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培训费、招待费、福利费、物业

5、管理费、维修费和其他。 第九条 定额标准的调整 定额标准的执行期限与预算年度一致;定额标准的调整在预算年度开始前进行;定额标准一经下达,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作调整;影响预算执行的有关政策和物价因素,在确定下一年度定额标准时,由市财政局统一考虑。 第三章 基本支出预算的申报核定与执行监督 第十条 基础数据发生变化时,单位要及时做好基础数据库的更新维护工作,财政部门采用时点数将基础数据库数据与预算编制系统衔接,自动生成相关经费预算数。 第十一条 一级预算部门按照市财政局编制年度预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编报、核实本部门和所属预算单位申报基本支出预算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并依据定额标准组织编

6、制本部门和所属预算单位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预算,审核汇总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在规定的时间内,对部门报送的预算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市政府审定。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依法批复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 预算执行中,用公用经费支出采购北京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的项目和限额标准以内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预算执行;公用经费依据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统筹安排使用,从紧控制各项开支。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京财预200218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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