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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工业大学审计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教委发布的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第七章“档案准则”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审计档案内容 (一) 审计提请书、审计通知书、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及部门、单位领导的审批意见和部门、单位下达的行文,以及审计建议书和移交处理书等审计公文。 (二) 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和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审计证据、审计查证核实及其他审计底稿。 (三) 审计工作方案、检查审计意见书的落实情况和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记录。 (四) 有关审计项目的请示、报告、批示和会议记录。 (五) 与审计项目有关的群众来信来访记录。 (六) 其他按规定
2、应纳入审计档案的文件和材料。 第二条 审计档案应按项目立卷,一个审计项目可立一个或几个卷,不得将几个审计项目合并立卷。 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应当在项目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第三条 审计案卷内每份或每组文件材料之间排列规则按“档案准则”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进行。 第四条 建立审计档案实行谁审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每个审计项目一经确定,审计组长即指定审计档案的立卷责任人。审计项目一经实施,审计人员即应及时收集和整理所分工项目文件和材料。审计终结时,立卷责任人应对本审计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和材料进行收集、整理、鉴别和取舍,并按立卷的规则和方法进行组卷,经审计组长取舍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案卷的编目和装订,并按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第五条 借阅审计档案,一般应限定在本部门、本单位审计机构内部,凡外单位需借阅审计档案或要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应当经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