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地方税收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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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二、纳税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享有下列权利:1、知情权2、要求保密权3、申请减税权4、申请免税权5、申请退税权6、陈述、申辩权7、复议和诉讼权8、请求国家赔偿权9、控告、检举权10、请求回避权11、举报权12、申请延期申报权13、取得代扣、代收手续费权14、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15、索取完税凭证权16、索取扣押财产收据权17、索取查封财产清单权18、委托税务代理权税务机关及其人员非

2、法侵害纳税人权利,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三、纳税人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按时缴纳或解缴税款的义务2、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3、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义务4、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义务5、依法设置账簿、进行核算并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的义务6、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7、按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的义务8、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9、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义务10、延期申报必须预缴税款的义务11、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12、依法计价核算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的义务13、结清税款或提供担保的义务

3、14、欠税人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欠税情况的义务15、合并、分立企业应继续承担纳税的义务16、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信息的义务17、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18、发生纳税争议先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的义务,纳税人不履行法定义务,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二章 税务登记一、开业登记纳税人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生产、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申报办理地方税务登记:办理税务登记需持下列证件。(证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及注明“影印件与原件一致”)1、企业、事业单位(1)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其中包括申请营业执照开业申请书;(2) 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4、包括许可证照、合同、章程、协议、项目建议书和机构设立的批复、通知、函等;(3)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4)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5) 财会人员(包括办税人员)的资格资料;(6) 生产经营、办公场所房屋、土地证明(房屋产权证书、租房协议);(7) 银行帐号证明或存款账户报告书;(8) 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2、个体工商户(1)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其中包括申请营业执照开业申请书;(2) 个体工商户业主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3) 生产经营、办公场所房屋、土地证明(房屋产权证书或租房协议);(4) 如果有再就业优惠证,可持此证享受免费办证和国

5、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5) 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二、变更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原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办理变更登记:1、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营业执照或变更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2、税务登记变更登记表;3、交回原税务登记正、副本;4、开业登记所列项目;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三、注销登记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

6、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时,纳税人应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持以下资料办理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发票缴销手续后,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购印证;主管部门或董事会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夹、资料;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应报送的证明文件。四、税务登记验证和换证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五、税务登记证的使用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除按照规定不

7、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1、开立银行账户;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4、领购发票;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6、办理停业、歇业。六、外出经营活动的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需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可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有关的外出经营合同(如建安企业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等)到主管税务机关事先取得有关税收管理凭证,即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限一般为180日;到外县(市)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有效期最长为1年,因工程需要延长的应重新

8、申请核发。纳税人人凭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购买或填开发票,缴纳税款,接受税务管理。外出经营纳税人在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满,但经营活动尚未结束,需继续经营的,应回原主管税务机关缴销原证明,同时重新申请延长经营时间。外出经营纳税人在其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在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有效期届满10日内持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注明经营情况并加盖印章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返回主管税务机关缴销。七、税务登记的违章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9、;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章 领取税务登记后应办理事项一、设置账簿、制定财务、会计核算制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

10、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制定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制定要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制定财务、会计核算制度要明确以下内容:1、实行的工资形式;2、存货(包括原材料、产成品)的计价方法;3、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4、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方法;5、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6、长期待摊费用的推销方法;7、发生坏

11、账、财产损失采用的核算方法。二、报送财务、会计核算制度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提供上述资料如为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及注明“影印件与原件一致”。三、银行存款账户的报送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如为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及注明“影印件与原件一致”。四、税款征收

12、方式的确定新开业纳税人在其办理税务登记后15日内,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款征收方式的确定。税款征收方式分为查账征收、查验征收、查定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1、查账征收纳税人如进行查账征收方式缴纳税款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设置符合规定;(2) 账簿的启用规范;(3) 财务制度健全;(4) 报送全部银行账户;(5) 账簿、凭证资料保存完整;(6) 按期进行纳税申报。2、定期定额征收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确无建帐能力或者账证不健全,不能提供准确纳税资料的固定业户,根据提供的雇员工资发放情况表,房租水暖电费用凭据等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营业(销售)额和征收率确定应纳税额

13、,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在核定定额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雇员工资发放情况表;房租水暖电费用凭据等。如为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及注明“影印件与原件一致”。对纳税人连续三个月实际营业(销售)额升降在20%以上的,经调查核实后,按规定调整增加、减少税收定额。3、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征收方式又称定率征收或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对纳税财务核算中收入或成本费用有一项合格另一项不合格的,税务机关将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五、房产税初始申报纳税人应当在领取税务登记后30日内根据本单位(个人)生产、经营车间、办公场所房屋证明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填写房产税册籍表。六、城

14、镇土地使用税初始申报纳税人应当在领取税务登记后30日内根据本单位(个人)生产、经营车间、办公场所场地证明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册籍表。七、车船使用税初始申报纳税人应当在领取税务登记后30日内根据本单位(个人)车辆的拥有和使用情况,到主管税务机关填写车船使用税册籍表。八、违反以上规定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有如下行为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未按照

15、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章 纳税申报的基本要求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包括:企业财务指标报告表、利润表(即损益表)、利润分配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仓库盘点表。2、与纳税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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