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各行业预算管理条例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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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区级预算管理,强化预算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以及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区级预算由与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各部门)的预算组成。 各部门预算由各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的预算组成。但各部门所属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预算,不列入各部门预算。 第四条在预算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理财,做到公正透明,通过健全公共财政体制

2、,完善预算决策机制,规范区级预算收入行为和支出范围,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五条区级预算管理采用按政府收支科目分类和按部门分类两种形式。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责第六条区人民政府在区级预算管理方面的职责是:(一)编制区级预算、决算草案,分别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决议和决定; (二)组织区级预算的执行;(三)决定区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四)编制区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五)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核、批准有关预算变更事项; (六)对各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门关于区级预算、

3、决算不适当的决定;(八)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区级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区财政部门在区级预算管理方面的职责是:(一)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并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组织、指导、协调各部门编制本部门的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并对报送的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及时纠正不符合国家和本区有关规定的内容; (三)具体编制区级预算草案,并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批复各部门预算; (四)具体组织区级预算的执行,并对各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提出区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六)具体编制区级预算调整方案;(七)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核、

4、批准有关区级预算的变更事项; (八)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报告区级预算的执行情况;(九)具体编制区级决算草案,并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批复各部门决算;(十)组织对区级预算管理工作、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预算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评价;(十一)负责区级财政性资金收支预算的管理。第八条组织区级预算收入的部门和单位在区级预算管理方面的职责是:(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制定组织区级预算收入的措施,编制本部门、本单位负责征收的区级预算收入建议计划;(二)按照规定的职责组织征收、上缴区级预算收入,依法办理预算收入的减征、缓征、免征和退库工作; (三)向区财政部门提供有关区级预算收入征收情况

5、的资料;(四)对分管范围内区级预算收入的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向区财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本部门、本单位负责征收的区级预算收入计划的调整方案。 第九条各部门在区级预算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一)编制本部门的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区财政部门;(二)组织、指导、协调所属单位编制本单位的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并对报送的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及时纠正不符合国家和本区有关规定的内容;(三)组织对拟列入本部门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的项目进行评审;(四)按照区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在规定时间内下达所属单位的预算; (五)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并对本部门机关的预

6、算执行进度、执行结果和财务管理负直接责任,对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进度、执行结果和财务管理负管理和监督责任;(六)向区财政部门提供有关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资料;(七)编制本部门的决算草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批复所属单位的决算;(八)组织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评价。第十条各部门所属单位在区级预算管理方面的职责是:(一)编制本单位的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二)组织本单位预算的执行;(三)向主管部门提供有关本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资料;(四)编制本单位的决算草案;(五)对本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评价。第三章预算收支范围第十一条区级预算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

7、区级收支范围,对财政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实行综合预算管理。第十二条区级预算收入由纳入区级预算管理的一般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财政预算外收入,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当纳入区级预算管理的收入组成。一般预算收入包括税收收入、专项收入、罚没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各类行政性收费收入,以及按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应当纳入一般预算收入范围的其他收入。基金预算收入包括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组织征收并纳入基金预算收入范围的各项收入。财政预算外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等。第十三条区级预算支出包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公共事业发

8、展、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保障和就业、经济建设和政策补贴等方面的支出。第十四条区级预算支出应当按照公共财政支出范围和零基预算的要求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在保证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类预算支出。除上级特殊要求外,区级预算一般不设立专项资金,确需设立的必须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制定相应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四章预算编制第十五条区级预算按照下列程序编制:(一)每年第三季度,由区财政部门向各部门、各部门向所属单位部署下一年度区级预算编制工作; (二)各部门按要求编制本部门的预算建议计划,有下属单位的主管部门需审核汇总本部门的预算建议计划,并按规定时间报区财政部门;

9、(三)区财政部门对各部门报送的预算建议计划进行审查,提出区级预算总收支计划,报区人民政府;(四)各部门根据区财政部门对本部门预算建议计划的审查意见,编制本部门的预算草案,报区财政部门;(五)区财政部门对各部门报送的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必要时作适当修改,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六)区财政部门汇总各部门的预算草案,编制区级预算草案,报区人民政府审定;(七)区财政部门于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一个月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其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八)区级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区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批复各部门预算,各部门自区财政部门批复之日起15日内

10、,下达所属单位的预算。第十六条区级预算草案应当依照下列依据编制:(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中长期计划;(三)区人民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区级预算收支范围;(四)上一年度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第十七条区级预算草案文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经济和社会形势;(二)年度工作和预期目标;(三)预算编制的依据、原则和预算执行措施; (四)预算收支分类结构分析;(五)主要支出项目安排情况。第十八条区级预算草案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安排支出:(一)维持行政运行所必需的基本支出;(二)法律、法规规定的教育、科技等事业

11、发展支出以及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三)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支出;(四)其他项目支出。第十九条各部门预算草案应当依照下列依据编制:(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财政中长期计划;(三)区人民政府、区财政部门关于预算编制的其他有关要求;(四)本区、本部门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事业发展计划;(五)本部门的职责和定员定额标准;(六)上一年度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和影响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的因素。第二十条各部门预算草案文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部门职责和人员编制等基本情况;(二)本部门年度工作和预期目标;(三)预算编制的依据、原则和预算执行措施;

12、(四)本部门预算收支总体情况和所属单位的预算;(五)项目预算说明及其预期绩效情况; (六)分列到具体项目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第二十一条各部门编制的收入预算应当包括国库拨款收入、财政专户拨款收入、本部门往年累计结余收入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其他收入。按规定应当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也不得将上一年度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第二十二条各部门预算草案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安排支出:(一)维持本部门正常运转所必需的基本支出;(二)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必须确保的项目支出;(三)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支出;(四)其他项目支出。第二十三条区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部署预算编制工作同时

13、,向各部门下达下一年度财政补助定额标准。各部门应当将财政补助的预算内收入、财政预算外收入和本部门其他收入统筹安排,编制本部门的支出预算。第二十四条各部门编制支出预算时,应当依照下列规定测算、确定各项支出:(一)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人员经费依照规定的人员范围、支出项目和支出标准确定;日常公用经费依照区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定额测算,并分类分档确定;(二)项目支出,根据年度工作和预期目标,按照各项工作的轻重缓急程度,确定预算项目,编制项目预算。第二十五条各部门使用区级预算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本区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建议计划,报区财政部

14、门审核后,纳入本部门的政府采购预算草案。 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需要进行招标投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各部门编制预算草案时,应当同时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本部门的预算绩效计划,具体按照江东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方案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预算审查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对所属单位的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应当重点审查下列内容:(一)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本部门年度工作和预期目标,以及所属单位职责的相符和协调情况;(二)预算收入建议计划的完整、合理和准确程度;(三)支出预算安排与规定的支出顺序和支出标准的相符情况; (四)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必须确保的项目支出预算安排情况,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预算安排情况,以及项目支出预算的立项、论证和决策情况;(五)政府采购预算建议计划按规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编制的情况,预算资金支出方式按区财政部门制定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要求编制的情况,以及支出项目预算按区财政部门规定的文本和要求编制的情况;(六)所属单位提供的基础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程度。第二十八条区财政部门对各部门的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应当重点审查下列内容:(一)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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