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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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D2001-2006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Pressure Pipe Unit Manufacture Appraisal Regulation(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年 月 日前 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于2004年1月提出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起草意向,委托有关专家就本规则的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组织调研工作。2004年4月特种设备局正式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特检中心)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特检中心委托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负责起草。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于2004年

2、6月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先后召开4次工作会议,历时18个月,于2005年12月中旬形成了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草案。2005年12月下旬由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05 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于2006年4月在北京再次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本规则对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的实施方法做出了具体规定,根据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特点与产品特点, 按不同产品规定了许可级别、条件与要求,并确定了许可方式、许可程序, 满足了规范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工作, 保证压力管道

3、元件安全性能的需求。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 刘金山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 张永生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王善江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测中心 缪春生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中心 马夏康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郭怀力合肥通用机械产品检测所 王晓钧 吴素云中国工业防腐技术协会 忻英娣 王国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材研究所 杨洪兵兰州石油机械研究所 周文学目 录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制造许可的基本条件与要求(1)第三章 制造许可的程序(3)第四章 监督管理(6)第五章 附则 (6)附件1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项目表(8)附件2 安全标记及其使用(14)附件3 压力管道元

4、件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15)附件4 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74)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做好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实施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境内、境外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制造用于境内的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资格管理。第三条(许可方式、许可项目及级别)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按照产品类别、品种、产品级别和产品范围确定许可范围,许可方式分为工厂许可和型式许可,具体划分见附件1。第四条(许可实施的分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境内、境外压力管道

5、元件制造资格许可的实施,并且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其所辖区域内部分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受理、审批(以下简称为审批,委托的许可项目见附件1,)。申请制造许可的制造单位,其申请的项目中同时含有由国家质检总局审批项目和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项目时,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审批。第五条(制造许可证、安全标记) 获得制造许可的制造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 应当在其生产的压力管道元件产品(以下简称产品)上使用“安全标记”(样式见附件2)第六条(评审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

6、 从事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资格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的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和从事相关型式试验工作的型式试验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第二章 制造许可的基本条件和要求第七条(法人条件,证书限制)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者经所在地工商行政部门合法注册。同一制造单位在同一城市有多处产品生产地时,可以提出一份申请。同一制造单位的多处产品生产地不在同一城市时,应分别提出申请。第八条 (产品基本要求) 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经负责审批的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认定的技术机构评定合格的本企业标准制造产品。若产品直接采用

7、国外标准制造,该标准应当先转化为符合上述要求的企业标准。制造单位应当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有关压力管道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首次取证和增项的制造单位,应当通过试制的产品证明其具有生产符合要求产品的能力。对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型式试验的产品,应当经型式试验合格。第九条(有关资源条件的要求) 制造单位应当具备生产符合要求的压力管道元件产品的能力,其厂房设施、技术人员、生产设备、生产工序等资源条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有与许可制造产品生产需要的生产厂房,原材料储存、产品存放的库房、场地,生产管理的办公条件;(二)有适应生产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和技术工人;(三)有适应产品生产需要,并且能满

8、足产品质量要求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测仪器和计量器具,有与产品出厂检验项目相适应的试验条件。 (四)具备产品的主要生产工序和完成最终检验工作。具体资源条件见附件3。第十条(有关分包责任及分包单位资格) 制造单位分包或者采购的原料、零部件及压力管道元件、生产工序或者检验工作,其工作质量及产品质量仍由制造单位对用户负责。制造单位采购的原料、零部件及压力管道元件属于本规则管辖范围的,其制造单位应当具有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资格;无损检测的分包单位,应当持有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格证书,或者有相应无损检测能力的承压类特种设备制造单位。第十一条(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 制造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

9、具体情况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被许可产品制造质量管理体系,并且形成质量手册、管理程序、作业指导书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管理体系的具体要求见附件4。第十二条(申请监督检验的要求) 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申请产品制造过程监督检验。第三章 制造许可程序第十三条 (许可基本程序)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工厂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产品试制、鉴定评审、审批、发证、公告。 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现场取样及型式试验、审批、发证、公告。第十四条(申请) 制造单位向审批机关提出制造许可申

10、请,并且提交下述申请资料:(一)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企业概况说明;(三)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登记的文件(复印件);(四)企业已获得的认证或认可证书(复印件);(五)压力管道元件产品样本或者产品简介;(六)质量手册;(七)其他需要补充的资料。注:境外制造单位的申请资料应当采用中文或者英文,原始件为其他文种时,应当附中文译本或者附加英文译本。第十五条(受理) 审批机关负责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予以受理。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制造单位,审批机关在申请表上签署同意受理意见,并将二份申请表返回申请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制造单位,做出

11、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审批机关应当在申请表上签署不受理意见并且出具不受理通知书,其中一份申请表返回制造单位:(一)申请材料不全或不能达到第二章规定要求的;(二)申请材料不属实并且不能达到第二章规定要求的;(三)处于对办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者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处罚的。由于制造单位原因,18个月内不能完成许可工作的,制造单位应当重新提出申请。第十六条(评审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的确定) 工厂许可申请被受理的制造单位应当约请一个压力管道元件制造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产品有型式试验要求的,由制造单位约请型式试验机构。型式许可申请被受理的制造单位

12、应当约请一个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受约请的鉴定评审机构和从事型式许可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约请生效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审批机关备案。第十七条(产品试制) 工厂许可申请被受理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的规格及数量试制产品,并且在鉴定评审前完成产品试制工作。 型式许可申请被受理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型式试验机构提供试制产品。第十八条(工厂许可的鉴定评审) 工厂许可产品试制结束后,鉴定评审机构按照规定组织对制造单位进行鉴定评审。鉴定评审工作的主要内容如下:(1)核查制造单位是否符合本规则第二章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要求;(2)通过审查试制产品的技术资料和检查实物质量(出厂检验

13、项目与工序检验项目)考核安全性能是否符合要求;(3)确认安全标记的使用方法。(4)对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产品,确定型式试验的方案,现场抽取型式试验样品。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审批机关提交鉴定评审报告。第十九条 (型式许可的现场取样) 型式许可产品试制结束后,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派2名从事型式试验的技术人员到制造单位现场进行取样工作。现场取样时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一)核查制造单位是否符合本规则第二章第七条的要求;(二)确认安全标记的使用方法。(三)审查设计资料、工艺文件,查看生产装置、检验设备, 跟踪检查产品制造过程。现场抽样发现制造单位的实际情况与申请资料不符的,型

14、式试验单位应当在7日内向许可实施机构报告。第二十条(型式试验) 从事工厂许可需要的型式试验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收到型式试验约请后15天内安排型式试验,并且在取样后(样品到达试验室)7日内安排型式试验。型式试验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产品标准进行。型式试验结束后,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及时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设计资料审查结果和试验结果。工厂许可的型式试验报告一式四份,一份给制造单位,一份给鉴定评审机构、一份附在鉴定评审报告中报审批机构,一份型式试验机构存档。型式许可的型式试验报告一式三份, 一份给制造单位,一份报许可实施机构,一份型式试验机构存档。第二十一条(许可审批)审批机关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对鉴定评审报告或者型式试验报告进行审核,并且按照规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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