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作业现场管理(11个doc1个ppt)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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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十一五”规划的实施,沿海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迎来了新的高潮。而港口基础设施建设又是沿海城市的重头戏,其中的码头、海堤建设、航道疏浚等水工工程比比皆是。然而,这些施工作业所带来的通航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海事作为水上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有义务更有职责要维护好通航环境,既确保船舶的正常航行,又要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水工安全的普遍做法 水上水下工程的建设为地方经济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是不容质疑的。但是,如此多的工程给海事工作带来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具体体现在;一是水工安全管理已经直接影响到海事的整体工作;二是水工安全管理现场所承担的警戒等通航秩序维护工作存在职责不清;三是管理

2、用艇和人员严重不足;四是正常的海事监管经费无法得到保障。 海事部门既要认真履行好监管职责,做到依法行政,又要服务于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大局,目前带有普遍性的做法是海事部门将水上水下工程进行全方位的管理,并将其作为监管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工作计划中,在积极抓好水工作业安全管理的同时,主动和建设单位或施工作业者协调,争取水工作业安全管理经费,以此来弥补监管经费和管理用艇的不足,确实在某些地区绝大多数的水工作业安全管理经费得到了落实。这些水工作业安全管理专项经费的落实为辖区大型水上水下工程的顺利进行,为施工水域的通航安全提供了保障。 然而,安全管理措施是否到位从某种程度上讲似乎依托于安全管理经费

3、的落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施工作业者在施工期间应按海事确定的安全要求,配备警戒船,指派专人警戒,并且施工作业者配备警戒船进行现场巡逻的费用由施工作业者承担。应该讲规定明确安全管理经费由施工作业者承担,但是,这部分经费给谁、有谁来承担警戒任务,规定没有做进一步的明确。 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水工作业的审批工作得到进一步的规范,对水工作业带来的通航安全问题,海事部门在审批工程中的把关更为严格,安全保障措施和防止污染已成为审批的首要条件。更为严格的审批制度带来更为严格的现场管理,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也鉴于海事管理的权威性和专业性,业主往往会将这项工作交给

4、海事部门来做。海事部门一旦接受这项工作,自然也得到了管理的经费。 但是,对这种做法目前有两种不同认识:一种认为施工现场交通秩序的维护本身就是海事份内的事,也是海事服务地方经济的具体体现,只能说现场的管理增加了海事监管的工作量,特别是那些需要全天候警戒的工程,接受施工作业者委托无非从两方面去考虑,一是为了让施工作业者能更好地履行其应承担责任和义务;二是在落实管理经费后,海事部门可以根据施工的需要添置警戒船及警戒的人员。其目的都是为了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海安法的立法宗旨是统一的;另一种认为海事监管的职责是国家和人民赋予的,不是某个工程本身的需要,谁影响了通航谁就要负责,至于工程业主如何负责,如

5、何确保通航环境是他的事,海事从中只要把好审批关即可,况且管理运作以委托代管的形式进行,委托者与被委托者的关系是通过协议相互制约,如果在管理过程中一旦没有履行好义务而发生事故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海事也不应例外。再者,海事部门接受管理相对人的委托进行水上监管也是有悖法律、法规的。要处理好以下四个关系 要处理好水工管理与整体监管的关系。目前由于水工项目很多,特别是大型的水工项目通过通航安全的评估后,确实需要加强现场的安全管理来解决施工所带来的相关安全问题,那么,这些项目都要海事部门来管理的话,有可能在水工项目多的海事处把所有人员和船艇都投入进去还不够,可想而知,如果处理不好这种关系将会严重影响到我们

6、的整体监管工作。 要处理好现场监管和现场交通秩序维护的关系。施工作业的现场监管更多的是对施工船舶和人员的检查,施工必须的安全措施和其它安全要求的监督检查及交通管制区的特别要求所要履行的职责,但也不排除对过往施工水域而不遵守规定要求的船舶的监督。现场交通秩序的维护仅仅对过往船舶而言,避免过往船舶不按规定进入禁航区等影响施工作业的行为发生,现场交通秩序维护作为安全保障措施的一部分如果处理不当容易将责任转嫁到海事身上。 要处理好监管经费与安全管理经费的关系。海事监管经费的下拨主要来自于海事处巡航、安全检查及其它日常性监管的工作量大小而定的,是监管工作顺利完成的有力保障。如果将大量的监管经费投入到繁重

7、的水工现场管理中去,其它的监管任务就无法得到保障。 要处理好监管、搜救用艇与水工用艇的关系。现场交通秩序维护如果离开船只,管理也成为空话,那么,所有的船艇都投入到现场的维护,其它监管用艇特别是搜救工作又如何保证呢?水工作业现场管理的建议 为了进一步规范水工作业的现场管理,建议:一是完全将现场的监管与现场交通秩序维护分开,由业主自行委托民间的管理公司来实施现场管理,就如同保安公司。但是,专门的管理公司必须经海事部门认可,要有一定的水上管理经验。二是可否将水工作业的现场管理包括现场交通秩序维护均纳入海事监管的范畴中,明确职责,再说,为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为重点工程保驾护航,海事部门都将重点工程的现场管理作为工作的重点,放任不管只会带来通航环境的恶化。其实这种行政行为类似于海事监管的护航工作。既然护航工作海事部门可以收取护航费,那么,施工现场的安全秩序的维护为什么就不能收取维护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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