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汇总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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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说 明电力金具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经全许办(2002)09号文批准实施之后,经全许办批准个别地方又作了适当调整:1、经全许办(2004)08号文批准,原承担电力金具产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质量检验测试机构“电力工业部电力金具质量检验测试中心”更名为“电力工业电力线路器材质量检验测试中心”。注:因单位地址变更,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电力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办公地址变更如下:原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3号(华电大厦内)现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91号(南门)(国图文化大厦内)原邮政编码:100035现邮政编码:100044原电话:01062279999655

2、5现电话:01051966555原传真:01062263226现传真:01068710361原电子信箱:现电子信箱:电力金具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二00二年一月目录1 总则-(1) 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1)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2)4 申请的受理-(2)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3)6 产品抽样与检验-(4)7 审定与发证-(4)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4)9 申诉-(5)10 收费办法-(5)11 附则-(6)附件1:电力金具产品发证单元、类别及执行标准-(7)附件2:电力金具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9)附件3:电力金

3、具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办法-(10)附表1:电力金具产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表-(11)附表2: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结果评定表-(19)附表3: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结论-(20)附表4:可锻铸铁电力金具试验项目及数量-(21)附表5:锻压电力金具试验项目及数量-(22)附表6:铝铜铝电力金具试验项目及数量-(23)附表7:铸铁电力金具试验项目及数量-(24)电力金具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总则1.1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为做好电力金具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依据国务院国发 1984 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

4、实施细则。 1.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电力金具产品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电力金具产品。 1.3本细则适用于生产电力金具产品的企业。 1.4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电力金具产品的单元划分为可锻铸铁类、锻压类、铝铜铝类和铸铁类(见附件1)。 2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电力金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电力金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2.2国家质量监督

5、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电力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电力机械审查部)设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站装备分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负责起草电力金具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组织对电力金具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宣贯;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组织或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6、证办公室电力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91号(南门)(国图文化大厦内)邮政编码:100044联系人:张煚治电话:010-51966555传真:010-68710361互联网址:http:/电子信箱: 2.3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电力金具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换(发)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 2.4电力金具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电力工业电力线路器材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名 称:电力工业电力线路器材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地 址:南京市中央门外和燕路49号电 话:025-85501861(传真)互联网址:http:/电子信箱:PFIC邮政编码:2100

7、37 联 系 人:从怀贤 邹国林 3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3.1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覆盖企业申请的电力金具产品的生产; 3.2企业生产的电力金具产品必须达到电力金具产品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 3.3 企业必须具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 3.4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和检验手段; 3.5企业要有保证产品正常生产的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检验人员; 3.6企业建立并且能够保持持续有效的质量体系。 4申请的受理 4.1企业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申请书附件(一式一份)主要

8、包括以下内容: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国家认可的检测单位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换证企业原许可证证书、企业要求保密回避的报告等。 4.2申请受理程序 4.2.1企业应到所在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 4.2.2企业应于2002年4月30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4.2.3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应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而贻误申报时限的责任由企业自负。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签署意见,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 4.2.4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

9、系如何,凡企业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都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4.2.5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的申请。对于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或包装物上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可以由集团公司分别和每个分公司(生产厂、点)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或包装物上应标注上述单位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以由集团公司申请生产许可证,但是其所有的生产厂、点必须在申请书上注明,都必须接受审查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或包装物可以标注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5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5.1审查准备 5.1

10、.1电力机械审查部收到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寄(送)的企业申请材料后,经审查合格,制定审查工作计划,并将审查计划提前通知企业所在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企业。 5.1.2企业应按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对本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自查和整改,完善企业生产条件,提高企业素质。 5.2审查组组成 5.2.1由电力机械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审查组应由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员、专家组成,并请所在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代表参加。 5.2.2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担任,审查组一般为34人。 5.3现场审查 5.3.1审查组依据电力金具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见附件2

11、)对企业进行生产条件现场审查。 5.3.2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申证产品的全部生产条件要素,并做好记录。审查组长应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 5.3.3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申请企业通报审查情况,并将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结论推荐意见上报审查部批准。 5.3.4企业自接到审查不合格通知之日起,进行为期不超过半年时间的整改,整改完成后报请审查部复审。复审仍不合格者,一年内取消申请取证资格。 6产品抽样与检验 6.1审查组在现场审查同时,根据电力金具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办法(见附件3)的要求抽样、封样并填写抽样单一式三份。样品的可靠性由审查组负责。样品由企业寄(送)检验单位。 6.2

12、检验单位有责任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电力金具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办法(见附件3)的要求。检验单位应按时完成检验任务并提交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检验单位应对检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6.3企业自接到产品检验不合格通知起,经过为期不超过半年时间的整改后,由企业向电力机械审查部提出申请,重新抽样复检。 7审定与发证 7.1电力机械审查部对申请材料、审查材料、检验报告等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7.2电力机械审查部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7.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颁发证书并公告。 7.4企业更改注册名称时,应按规定及时更换生产许可证证书。更换证书时要求企业在三个月内将更名申请报告、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以及原发生产许可证证书,报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由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意见并登记备案,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7.5企业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更,应实施必要的工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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