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汇总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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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阻燃输送带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修改说明阻燃输送带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经全许办(2003)12号文批准实施之后,经全许办批准又作了以下调整:经全许办(2003)60号文批准,修订附件1、2中产品标准,附件3中主要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附件6中检验项目和依据内容(详见全许办(2003)60号文附件)。现将阻燃输送带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公布如下:阻燃输送带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 为了做好阻燃输送带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

2、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阻燃输送带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无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并销售阻燃输送带产品。1.3 阻燃输送带产品分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第一批按类别分为4个申证单元见附件1(增补或调整品种时,另行通知)。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阻燃输送带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阻燃输送带产品生产许可证颁发

3、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橡胶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橡胶制品审查部)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质量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和组织宣贯阻燃输送带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制定审查计划,组织行业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派出人员的参与下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根据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结果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材料报全国

4、许可证办公室等,并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橡胶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16号楼邮政编码:100723电 话:010-84885201,010-84885009传 真:010-84885201网 址:联 系 人:陈瑞英 杜玫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阻燃输送带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的工作;配合组织对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阻燃输送带产品生产企业的生

5、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的日常工作。2.4 阻燃输送带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化学工业胶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山东省青岛市团岛二路二十二号邮政编码:266002电 话:0532-2678823传 真:0532-2689721电子信箱:联 系 人:李健化学工业乳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东环北路株洲橡胶塑料研究设计院邮政编码:412003电 话:0733-2495120传 真:0733-2494158电子信箱:Tangshengxiu 联 系 人:汤胜修3 企业取得阻燃输送带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3.1 取得工商行政管

6、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3.2 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见附件2)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3.3 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3.4 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主要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见附件3);3.5 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3.6 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3.7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4 申请和受理4.1 申请企业需提交的申请文件4.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4.1.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补充表格(见附件4)一式三份

7、;4.1.3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4.1.4 换证企业提交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4.2 申请和受理程序4.2.1 企业应到其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申证单元,“规格型号”一栏填写产品规格,每一申证单元填写申请书及补充表格一式三份。4.2.2 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4.2.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其余申请材料寄(送)橡胶制品审查部,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

8、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4.3 无论企业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4.4 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的申请。对于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可以由集团公司分别和每个分公司(生产厂、点)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上述单位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以由集团公司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是其所有生产厂、点必须在申请书上注明,都必须接受审查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

9、标注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编号。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5.1 由橡胶制品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5.1.1 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见附件9)。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予回避;5.1.2 审查组应由具有化工专业能力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员、专家及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代表组成;5.1.3 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担任;5.1.4 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4人。5.2 现场审查5.2.1 橡胶制品审查部应在收到企业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5.2.2 由橡胶制品审查部任命审查组

10、长,组长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制定审查计划,并提前5日通知企业及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5.2.3 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1-3天。5.2.4 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中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求,按阻燃输送带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见附件5)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审查组组长应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5.2.5 对于已受理申请,但拒不接受生产条件审查的企业应视为不合格。5.2.6 对于审查条件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

11、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6 产品抽样与检验6.1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现场审查同时,应依据阻燃输送带产品抽样、封样规定(见附件7)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申证企业产品的抽样,并填写抽样单(见附件8)一式三份(一份留企业,二份留检验单位),审查组应对抽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6.2 企业应在封样后15日内将检验用样寄送至检验单位。6.3 检验单位在收到企业送交的抽样产品后,应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阻燃输送带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见附件6)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任务,并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受检企业1份,其余2

12、份连同抽样单1份报审查部)。检验单位应对检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6.4 对于已受理申请,但拒不接受产品检验的企业应视为不合格。6.5对于审查条件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7 审定与发证7.1 证书填写方式:按申证单元填写证书,每个单元一张证书。7.2 橡胶制品审查部自接到企业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现场审查和产品检验,3个月内完成企业的申请资料、生产

13、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申证材料的汇总和审核,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并申请书(原件一份)、抽样单(原件一份)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报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收到不合格企业名单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7.3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接到橡胶制品审查部汇总的合格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7.4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

14、定。7.5 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并公告。 7.6 经审定,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上报材料退回橡胶制品审查部。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8.1 阻燃输送带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自证书批准之日算起。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组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证书有效期内对获证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和无证查处。8.2 申请取证企业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其产品在自受理通知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不以无证论处。8.3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标准发生改变的,由橡胶制品审查部提出重新检验和评审方案,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组织进行补充审查。8.4 企业生产条件发生

15、变化的(包括改建、改制、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等),应在变化后3个月内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将相关申请材料转交橡胶制品审查部,审查部组织重新进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合格,经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8.5 获证企业变更注册名称时,应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更名申请报告、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以及原发生产许可证证书,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后将上述材料转交橡胶制品审查部,审查部出具意见并登记备案,经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8.6 企业应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主要报纸上登报声明,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将报刊原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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