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英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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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题】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英文)【分类】国际海事【时 效 性】有效【颁布时间】1982.12.10【实施时间】1982.12.10【发布部门】蒙特哥湾目录第部分用语和范围第部分领海和毗连区第节一般规定第节领海的界限第节领海的无害通过第节毗连区第部分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第节一般规定第节过境通行第节无害通过第部分群岛国第部分专属经济区第部分大陆架第部分公海第节一般规定第节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第部分岛屿制度第部分闭海或半闭海第部分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第部分“区域”第节一般规定第节支配“区域”的原则第节“区域”内资源的开发第节管理局第节争端的解决和咨询意见第部分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第节

2、一般规定第节全球性和区域性合作第节技术援助第节监测和环境评价第节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国际规则和国内立法第节执行第节保障办法第节冰封区域第节责任第节主权豁免第节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其他公约所规定的义务第部分海洋科学研究第节一般规定第节国际合作第节海洋科学研究的进行和促进第节海洋环境中科学研究设施或装备第节责任第节争端的解决和临时措施第部分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第节一般规定第节国际合作第节国家和区域性海洋科学和技术中心第节国际组织间的合作第部分争端的解决第节一般规定第节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第节适用第节的限制和例外第部分一般规定第部分最后条款附件高度回游鱼类(略)附件大陆架界限委员

3、会附件探矿、勘探和开发的基本条件附件企业部章程附件调解第节按照第部分第节的调解程序第节按照第部分第节提交的强制调解程序附件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第节法庭的组织第节权限第节程序第节海底争端分庭第节修正案附件仲裁附件特别仲裁附件国际组织的参加【名称】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题注】简介:本公约于年月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会议上通过,尚未生效。本公约将自第六十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生效。全文本公约缔约各国,本着以互相谅解和合作的精神解决与海洋法有关的一切问题的愿望,并且认识到本公约对于维护和平、正义和全世界人民的进步作出重要贡献的历史意义,注意到自从年和年在日内瓦举

4、行了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以来的种种发展,着重指出了需要有一项新的可获一般接受的海洋法公约,意识到各海洋区域的种种问题都是彼此密切相关的,有必要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考虑,认识到有需要通过本公约,在妥为顾及所有国家主权的情形下,为海洋建立一种法律秩序,以便利国际交通和促进海洋的和平用途,海洋资源的公平而有效的利用,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以及研究、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考虑到达成这些目标将有助于实现公正公平的国际经济秩序,这种秩序将照顾到全人类的利益和需要,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和需要,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希望以本公约发展年月日第()号决议所载各项原则,联合国大会在该决议中庄严宣布,除其他外,国家管辖范

5、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区域及其底土以及该区域的资源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其勘探与开发应为全人类的利益而进行,不论各国的地理位置如何,相信在本公约中所达成的海洋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将有助于按照联合国宪章所载的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巩固各国间符合正义和权利平等原则的和平、安全、合作和友好关系,并将促进全世界人民的经济和社会方面的进展,确认本公约未予规定的事项,应继续以一般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为准据,经协议如下:第部分用语和范围第条用语和范围为本公约的目的:()“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管理局”是指国际海底管理局。()“区域内活动”是指勘探和开发“区域”的资源的一切活动。()“海

6、洋环境的污染”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其中包括河口湾,以致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捕鱼和海洋的其他正当用途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损坏海水使用质量和减损环境优美等有害影响。()()“倾倒”是指:()从船只、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故意处置废物或其他物质的行为;()故意处置船只、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的行为。()“倾倒”不包括:()船只、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及其装备的正常操作所附带发生或产生的废物或其他物质的处置,但为了处置这种物质而操作的船只、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所运载或向其输送的废物或其他物质,或在这种船只、飞机

7、、平台或结构上处理这种废物或其他物质所产生的废物或其他物质均除外;()并非为了单纯处置物质而放置物质,但以这种放置不违反本公约的目的为限。()“缔约国”是指同意受本公约拘束而本公约对其生效的国家。()本公约比照适用于第条第款()、()、()、()和()项所指的实体,这些实体按照与各自有关的条件成为本公约的缔约国,在这种情况下,“缔约国”也指这些实体。第部分领海和毗连区第节一般规定第条领海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此项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对于领海的主权的行使受本公约

8、和其他国际法规则的限制。第节领海的界限第条领海的宽度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十二海里的界限为止。第条领海的外部界限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第条正常基线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外,测算领海宽度的正常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第条礁石在位于环礁上的岛屿或有岸礁环列的岛屿的情形下,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海图上以适当标记显示的礁石的向海低潮线。第条直线基线在海岸线极为曲折的地方,或者如果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的划定可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直线基线法。在因有三角洲和其他自然条

9、件以致海岸线非常不稳定之处,可沿低潮线向海最远处选择各适当点,而且,尽管以后低潮线发生后退现象,该直线基线在沿海国按照本公约加以改变以前仍然有效。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而且基线内的海域必须充分接近陆地领土,使其受内水制度的支配。除在低潮高地上筑有永久高于海平面的灯塔或类似设施,或以这种高地作为划定基线的起讫点已获得国际一般承认者外,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以低潮高地为起讫点。在依据第款可采用直线基线法之处,确定特定基线时,对于有关地区所特有的并经长期惯例清楚地证明其为实在而重要的经济利益,可予以考虑。一国不得采用直线基线制度,致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断。

10、第条内水除第部分另有规定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水域构成国家内水的一部分。如果按照第条所规定的方法确定直线基线的效果使原来并未认为是内水的区域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则在此种水域内应有本公约所规定的无害通过权。第条河口如果河流直接流入海洋,基线应是一条在两岸低潮线上两点之间横越河口的直线。第条海湾本条仅涉及海岸属于一国的海湾。为本公约的目的,海湾是明显的水曲,其凹入程度和曲口宽度的比例,使其有被陆地环抱的水域,而不仅为海岸的弯曲。但水曲除其面积等于或大于横越曲口所划的直线作为直径的半圆形的面积外,不应视为海湾。为测算的目的,水曲的面积是位于水曲陆岸周围的低潮标和一条连接水曲天然入口两端低潮标的线之间

11、的面积。如果因有岛屿而水曲有一个以上的曲口,该半圆形应划在与横越各曲口的各线总长度相等的一条线上。水曲内的岛屿应视为水曲水域的一部分而包括在内。如果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不超过二十四海里,则可在这两个低潮标之间划出一条封口线,该线所包围的水域应视为内水。如果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超过二十四海里,二十四海里的直线基线应划在海湾内,以划入该长度的线所可能划入的最大水域。上述规定不适用于所谓“历史性”海湾,也不适用于采用第条所规定的直线基线法的任何情形。第条港口为了划定领海的目的,构成海港体系组成部分的最外部永久海港工程视为海岸的一部分。近岸设施和人工岛屿不应视为永久海港工程

12、。第条泊船处通常用于船舶装卸和下锚的泊船处,即使全部或一部位于领海的外部界限以外,都包括在领海范围之内。第条低潮高地低潮高地是在低潮时四面环水并高于水面但在高潮时没入水中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如果低潮高地全部或一部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不超过领海的度宽,该高地的低潮线可作为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如果低潮高地全部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超过领海的宽度,则该高地没有其自己的领海。第条确定基线的混合办法沿海国为适应不同情况,可交替使用以上各条规定的任何方法以确定基线。第条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的划定如果两国海岸彼此相向或相邻,两国中任何一国在彼此没有相反协议的情形下,均无权将其领海伸延至一条其每一点都同测算两

13、国中每一国领海宽度的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的中间线以外。但如因历史性所有权或其他特殊情况而有必要按照与上述规定不同的方法划定两国领海的界限,则不适用上述规定。第条海图和地理坐标表按照第、第和第条确定的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或根据基线划定的界限,和按照第和第条划定的分界线,应在足以确定这些线的位置的一种或几种比例尺的海图上标出。或者,可以用列出各点的地理坐标并注明大地基准点的表来代替。沿海国应将这种海图或地理坐标表妥为公布,并应将各该海图和坐标表的一份副本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第节领海的无害通过分节适用于所有船舶的规则第条无害通过权在本公约的限制下,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第条通过的意义通过是指为了下列目的,通过领海的航行:()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停靠内水以外的泊船处或港口设施;或()驶往或驶出内水或停靠这种泊船处或港口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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