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工伤认定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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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工伤认定问题 一、员工感染罹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属于工伤吗?具体费用如何支付? 答: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者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为工伤。 其它人员不幸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原则上不是工伤,但如果在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发现感染且在48小时内医治无效死亡的,可申请认定为视同工伤。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法律和政策依据: 人社部、财政部、卫健

2、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协助。”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3、二、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答:不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据此,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非因上述原因受到伤害的,不属于工伤。 法律和政策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三、员工主动申请前往疫区做志愿者,企业是否应当批准?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答:如在工作时间内,员工主动申请前往疫区从事志愿活动,企业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批准;如经企业批准,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的,属于工伤。 法律和政策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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