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无罪案例裁判要旨及无罪辩点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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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无罪案例裁判要旨及无罪辩点 在 刑法修正案 八 颁布之前 恶意欠薪行为仅仅 作为民事纠纷来处理 而处理欠薪的主要有以下方式 一是 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二是由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调解 三是 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 四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由 于制度的不健全和用工单位的恶意拖欠 造成劳动者无法追 索其应得的工资 久拖不决造成有些人员做出过激的行为 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隐患 并由此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 2011 年 2 月 25 日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 议表决通过的 刑法修正案 八 新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 报酬罪 规定于 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是指以转移 财产 逃匿等方

2、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 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数额较大 经政府有关部门 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至此 恶意欠薪行为被纳入刑法 的规制范围 但并不是所有的欠薪行为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 报酬罪 还必须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如存在转移财产 逃 匿等行为 并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 因此 对于一般欠薪 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 本文主要从无罪案例中整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裁 判要旨 提炼相应的无罪辩点 为此类案件的辩护提供思路 和方向 不足之处 望请指正 无罪案例一 1 范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 案号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4 大 刑初字第 1129 号 3 裁判要旨 证人

3、证言存在疑点 重要书证缺失 不能 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证据不足 罪名不能成立 4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 1 以逃 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数额较大 经政府有关 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证人证言存在疑点 重要书证缺失 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 告人范 1 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证据不足 罪名不能成立 被告人范 1 关于其无罪的辩解意见 本院予以采纳 无罪案例二 1 孙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 案号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6 吉 01 刑终 327 号 3 裁判要旨 行为人对款项没有实际支配权 不能认定 行为人存在有能力支

4、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 4 裁判理由 即使雷某某实际超额支付了工程款 但根据雷某某 工人的证言及孙某某的供述均证实雷某某直 接给工人开工资 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孙某某对工程款有实际 支配权 公诉机关亦无法提供证实孙某某有足额财产足以支 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证据 故无法认定孙某某有能力支付而 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证据不 足 孙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故对孙某某的该上诉理由及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上述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 建议撤销原判 发 回重审 的意见 经查 现有证据能够证实上诉人孙某某在该 工程项目中没有能力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无

5、补充侦查和 发回重审的必要 故对检察机关提出的 建议撤销原判 发回 重审 的意见不予支持 合议庭评议认为 现有证据不能认定上诉人孙某某有能 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不能认定孙某某构成拒 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 依 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 项及第一百九十五条第 二 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 撤销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2015 榆刑初字第 241 号刑事判决 二 上诉人 原审被告人 孙某某无罪 5 无罪辩点 行为人对款项没有实际支配权 无罪案例三 1 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 案号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5

6、 长经开刑初字第60 号 3 裁判要旨 法律规定的 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指定的地 点配合解决问题 只是认定 逃匿 行为的外在形式 其本义应 是指行为人具有逃避支付义务 逃避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 意和客观行为 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存在逃匿的行为 也不能认定行为人符合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的构成要件 依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和现有证据 无法认定王某甲构成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4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是指以 转移财产 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 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数额较大 经政府有关 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关于被告人王某甲是否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

7、动报酬 问题 法律规定的 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指定的地点配合 解决问题 只是认定 逃匿 行为的外在形式 其本义应是指行 为人具有逃避支付义务 逃避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和客 观行为 综合以上证据 王某甲供称在外地确实存在债权 并且提供证明线索 因对该线索没能核查 王某甲失去联系 的事实也没有其他证据佐证 不能否定王某甲提出的其离开 长春索要其他工程款的目的是用来支付工人工资这一辩解 认定其构成 逃匿 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 关于被告人王某甲是否有能力支付劳动报酬的能力问 题 在没有查清王某甲收到工程款去向 没有证据证实 王某甲有房产 车辆等支付能力的情形下 不能认定王某甲 符合 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

8、 这一犯罪构成要件 此外 综合以上证据 仅凭证人证言 账目明细 情况说明 均无法确定 项外工程 存在与否 因该事实关系 到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 在没有查清该事实的情形下 依据 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和现有证据 无法认定王某甲构成拒不 支付劳动报酬罪 综上所述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拒不支付劳动 报酬罪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 三 项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一条 四 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无罪 5 无罪辩点 1 法律规定的 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指定的地点配合 解决问题 只是认定 逃匿 行为的外在形式

9、还需具有逃避支 付义务 逃避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2 在没有证据证实行为有房产 车辆等支付能力的 情形下 不能认定行为人符合有能力支付拒不支付的犯罪构 成要件 3 与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相关事实没有查清 依据 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 行为人不构成犯罪 无罪案例四 1 鲍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 案号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5 榕刑终字第951 号 3 裁判要旨 发出限期整改指令书不符合法定程序 依 法不能认定作为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令支付行为 且在案的证 据无法证明行为人存在隐匿财产或者逃跑 藏匿等拒不支付 劳动报酬的行为 以及上诉人是否系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主 体没有查

10、清 4 裁判理由 福建省闽侯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 协议约定的付款时间尚未成就时便于2012 年 9 月 28 日向上 诉人发出限期整改指令书 该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 依 法不能认定为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令支付行为 其次 拒不支 付劳动报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转移财产 逃匿等方法逃 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 的劳动报酬 在案的证据无法证明上诉人鲍某某存在隐匿财 产或者逃跑 藏匿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 再次 上诉 人是否系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主体没有查清 综上 出庭检 察员 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相关意见 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上诉人鲍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 酬罪 原判认定上诉人鲍某某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不当 依法予以纠正 据此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第 二 项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 三 项之 规定 判决如下 一 撤销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2015 侯刑初字第 170 号刑事判决 二 上诉人 原审被告人 鲍某某无罪 5 无罪辩点 1 发出限期整改指令书不符合法定程序 依法不能 认定作为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令支付行为 2 在案的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存在隐匿财产或者逃 跑 藏匿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 3 行为人不是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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