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证行业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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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公证、仲裁行业行政审批及行政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目 录一、公证机构设立审批二、公证机构负责人变更备案三、公证机构名称变更核准四、公证机构住所变更核准五、公证员考核任职(初审)六、公证员一般任职(初审)七、公证员执业机构变更核准八、公证机构执业证补发九、公证员执业证补发十、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十一、仲裁委员会住所变更备案十二、仲裁委员会注销登记十三、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变更备案一、公证机构设立审批(一)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第九条;2、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2

2、006年2月2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第十四条。(二)申报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2、有固定的场所;3、有二名以上公证员;4、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5、符合经司法部核定的公证机构设置方案的要求。(三)申报材料:1、所在地司法局设立公证机构的申请和组建报告;2、拟采用的公证机构名称;3、公证机构设立报审表(附件1,可下载);4、拟任公证员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符合担任公证员条件的证明材料;5、拟推选的公证机构负责人的情况说明;6、开办资金证明;7、办公场所证明。二、公证机构负责人变更备案(一)法定依据: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2

3、006年2月2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二)申报条件: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并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的。(三)申报材料:1、公证机构负责人变更备案表(附件2,可下载);2、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意见;3、公证机构执业证正、副本原件。三、公证机构名称变更核准(一)法定依据: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2006年2月2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二)申报条件: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并经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初步审核,公证机构的名称符合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有关规定

4、。(三)申报材料:1、公证机构名称变更申请表(附件3,可下载);2、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意见;3、公证机构执业证正、副本原件。四、公证机构住所变更核准(一)法定依据: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2006年2月2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二)申报条件: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并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的。(三)申报材料:1、公证机构住所变更申请表(附件4,可下载);2、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意见;3、变更后的住所证明(属于自有用房的,应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属于承租用房的,应提交承租协议复印件、产权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4、公证机构执业证正、副

5、本原件。五、公证员考核任职(初审)(一)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2006年3月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3月14日发布施行第七条、第八条;3、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司法部,2010年3月1日实施)第十二条。(二)申报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龄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3、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4、曾在高等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从事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工作,并已取得高级职称的人员,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曾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

6、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5、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三)申报材料:1、担任公证员申请书;2、公证机构推荐书;3、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4、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证明,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证明和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10年的经历及职务证明;5、申请人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6、申请人原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品行良好的鉴定材料;7、中国公证协会出具的任职培训合格的证明:8、公证员考核任职报审表一式三份(附件5,可下载);9、公证员执业登记表一式三份(附件6,可下载) ;10、2寸近期免冠蓝底彩照4张。11、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六、公证员一般任

7、职(初审)(一)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2006年3月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3月14日发布施行第十条。(二)申报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3、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4、通过国家司法考试;5、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三)申报材料:1、担任公证员申请书;2、公证机构推荐书;3、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具有3年以上其

8、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4、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5、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6、公证员任职报审表(一般任职)一式三份(附件7,可下载);7、公证员执业登记表一式三份(附件6,可下载) ;8、2寸近期免冠蓝底彩照4张;9、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七、公证员执业机构变更核准(一)法定依据: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2006年3月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3月14日发布施行第十五条 。(二)申报条件:公证员申请变更执业机构,且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三)申报材料:1

9、、 公证员执业机构变更申请表(附件8,可下载);2、身份证复印件;3、执业证复印件;4、原执业机构同意终止聘用或办理人事关系调动的证明(含与原执业机构的财务、业务和档案交接手续的证明);5、拟执业机构推荐并出具的同意聘用或办理人事关系调动的证明;6、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司法局出具的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及公证机构符合公证员配备方案的审查意见;7、近期2寸彩色证件照片1张。八、公证机构执业证补发(一)申报条件:1、公证机构执业证涂污、毁损,无法使用的;2、公证机构执业证遗失的。(二)申报材料:1、公证机构执业证补发申请表(附件9,可下载);2、涂污、毁损的,提交涂污、毁损的公证机构执业证;3、遗失的,提

10、交在省级报刊刊登的遗失公告(附件10,可下载)当期报纸。九、公证员执业证补发(一)申报条件:1、公证员执业证涂污、毁损,无法使用的;2、公证员执业证遗失的。(二)申报材料:1、公证员执业证补发申请表(附件11,可下载);2、涂污、毁损的,提交涂污、毁损的公证员执业证;3、遗失的,提交在省级报刊刊登的遗失公告(附件12,可下载)当期报纸。十、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一)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十条;2、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 (国办发199544号)第二条。(二)申报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必要的财产; 3、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4

11、、有聘任的仲裁员。(三)申报材料:1、设立仲裁委员会申请书;2、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立仲裁委员会的文件;3、仲裁委员会章程;4、必要的经费证明;5、仲裁委员会住所证明;6、聘任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聘书副本;7、拟聘任的仲裁员名册;8、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委员会申请登记表(附件13,可下载)。十一、仲裁委员会住所变更备案(一)法定依据: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 (国办发199544号)第五条。(二)申报条件:仲裁委员会提交变更住所有关文件及变更后的住所证明。(三)申报材料:1、仲裁委员会住所变更备案表(附件14,可下载);2、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的人民政府同意变更住所的有关文件;3、变更后

12、的住所证明(属于自有用房的,应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属于承租用房的,应提交承租协议复印件、产权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 4、仲裁委员会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十二、仲裁委员会注销登记(一)法定依据: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 (国办发199544号)第六条。(二)申报条件:仲裁委员会申请注销且组建该仲裁委员会的市的人民政府同意注销。(三)申报材料:1、注销登记申请书; 2、仲裁委员会注销登记申请表(附件15,可下载); 3、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的人民政府同意注销该仲裁委员会的文件;4、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5、仲裁委员会登记证书原件。十三、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变更备案(一)法定依据: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 (国办发199544号)第五条。(二)申报条件: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的人民政府同意仲裁委员会变更组成人员的。(三)申报材料:1、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变更备案表(附件16,可下载);2、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的人民政府同意变更组成人员的相关文件;3、聘任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聘书副本。附件1公证处设立报审表组建和提出设立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名称报告摘要设立申请和组建 拟设立的公证机构的条件 1是否有自己的名称? 口是 口否 拟采用的名称为: 、 或 ,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并核定其中一个为正式名称。 2是否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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