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关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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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浅析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关系【摘要】 近些年来,公众舆论在维护个人权利表达民情民意揭露事实真相监督司法机关公正执法等方面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也出现了很多媒体舆论影响司法审判的负面影响。司法独立与舆论自由在维护人权和社会公正上有着共同的价值追求,然而两者间却存在着张性。本文试图从两者冲突的原因入手来分析调和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关系,其中主要就司法独立和媒体监督谈谈看法,以求加快媒体监督的立法和相关司法制度的建设。【关键词】 司法独立 舆论监督 舆论审判 司法公正 新闻自由近年来,随着媒体自身活力的增强,对审判公开的原则逐步得到落实,然而日益严重的司法腐败现象却层出不穷,在这种复杂的环

2、境下,被称为“”的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力度正在不断地扩大,而司法与媒体的关系也变得越来越复杂。一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1司法独立在当今的西方社会,司法独立最基本的价值在于,它能够维护权力制约关系中司法体系的独立性,而这使得司法权可以不受行政权的干预。司法独立即意味着在一个特定的社会当中,司法实体拥有法律自主性。司法独立应当包括两个层面:制度层面和观念层面。从制度层面上讲,司法独立又可被分为内部独立、外部独立和法官独立三个方面,而从观念层面上讲,司法独立就是形成司法机关自己的职业化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人民法

3、院应当接受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从这一宪法条文中可以看出,我国的司法独立只属于相对独立。从现实情况来看,司法的独立性还比较差,比如政府与司法机关之间就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我国的司法机关在执行法律法规或调查取证时都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与配合,如果脱离政府,司法机关难以正常地开展工作;同时,公安机关还可以通过政法委员会对司法机关施加一定的影响。这一结构就是严重违背司法独立原则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除此之外,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长期工作、生活在一定领域,从客观上必然会与周围形成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人缘”和“地缘”关系非常普遍,这些因素都会从四面八方包围着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自古以来中国就是一个

4、重人情、重亲情、重感情的社会,它是典型的“熟人社会”。这种文化传统虽说有它好的一面,但对司法活动却有着很大的负面影响,而且这种影响和作用根深蒂固,盘根错节,改善起来非常困难。2、舆论监督社会舆论是指,作为社会大多数人的意识倾向,它们所反映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相较于其他意见具有压倒性的效力和社会广泛的认同度。它常常有形无形地形成公众看待问题时所谓的“正常的”习惯性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并有可能形成相应的社会风气。社会舆论往往会对公众产生强大的心理压力,会导致公众心理产生趋同倾向。所谓舆论监督就是指,以新闻媒体为主要形式的、通过观念上有限的影响对各种违法乱纪行为,尤其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渎职和腐败

5、行为以及各种阴暗面所进行的报道、揭露、评论或者抨击。为了防止司法权的异化,除了对权力的内在结构进行分工制约外,最主要的就是公民自由表达(表现为新闻自由)对权力的监督。也就是说,为了防止司法权的滥用,在司法权行使的同时必须有一种和司法权同属一个渊源的权力去对其产生监督和制约。既然各国宪法都规定主权在民,法律的本质也就是人民意志的反映,这就产生了公民对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渎职和腐败行为的监督权。美国宪法修正案也将表达自由列在第一条。表达自由(即新闻自由)也因其自身的公开性、广泛性、社会性和人类在价值追求上的目的性成为一种监督力量。二、舆论审判舆论审判是指舆论监督出现越位,影响到司法

6、独立正常的审判活动。在当今社会,舆论审判的问题正在日益凸显出来。舆论审判虽然能够部分表达民意,使得民意能有效地影响国家权力意志和个案的实际审判后果,反映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意识的觉醒,但真正广泛的舆论监督却还没有形成。就目前来说,舆论监督存在着以下几个主要特点。第一,目前的舆论监督仅针对个案产生实质影响,却无法对类似的案件产生普遍影响。司法对民意的妥协只是迫于当时的形势,它们并没有上升到对司法机关和司法活动的持续性的监督。第二,舆论监督不够客观,网络上许多舆论在发表观点时都带有偏激情绪,这些言论都不注重对事实的判断和考虑,更多的是从道德上来进行抨击。这些舆论很多时候甚至是为了发泄个人的不满情绪,

7、而在网络上散发不实情节会严重影响其他公众对信息的获取和判断,甚至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后果。第三,目前舆论监督关注的对象多为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和一些争议很大的案子,如江苏如皋发生的司机扶摔倒老太反被诬撞人事件、药家鑫案等。刑事案件大多包含道德性评价,而且其技术性相比较于民商法来说较为简单,因此备受大众关注,群众可以靠最基本的人情世故来判断案件的轻重,从而默默在心中作出预期的量刑。然而,大众在面对那些微小复杂的案件时便少了关注,难道这种案件中的司法就不存在不公正情形了吗?这显然值得我们深思。第四,舆论不一定代表真实的民意,它们很可能是在一时兴起的形势下被煽动起来的短暂的情绪要求,可以说是失去了理智

8、的民愤和众怒,由此产生的舆论监督难免会伤及许多无辜的主体。在我国,目前尚未有规制舆论监督的相关法律。从外国的立法中可以看出,即使是在那些充分保护言论自由的国家,也有保护司法不受舆论媒体影响的相关法律制度,如美国的陪审团成员就不得受外界媒体舆论的影响;在英国,禁止媒体对尚未作出判决的诉讼进行评论。任何权利都是有边界的,没有任何一项权益是优先受保护的,所以我们应当关注的是两者之间的协调。目前的舆论监督非常热烈是因为大众积极地向上表达意见以及寻求救济途径缺失。如果人们对于自己受到的不公正待遇可以寻求其他而并非舆论媒体的途径去加以解决,那百姓各司其职,司法机关也会依据专业技术和知识对案件作出合理审判。

9、即便出现司法不公的情况,也可以用其他途径加以解决,这样就不会有如此多的问题诉诸媒体和舆论。三、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冲突的原因媒体对案件的事实和诉讼程序的报道很有可能影响到司法工作人员对该案件的判决,对司法独立造成干扰,出现上文所谓的媒体审判的现象。现将原因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新闻对新闻事实真实性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不同于法律对案件事实真实性的要求。新闻事实是记者通过采访等一些途径了解到的,它们不同于司法审判,司法审判要求能有确凿的证据来证明事实。一方面,媒体对案件事实信息的收集不像诉讼程序那样受到严格限制,媒体可以肆意报道那些只注明消息来源却未经证实的消息,而法庭对于这样的信息却不能采用;另

10、一方面,新闻事实要求及时性,这同法律要求的真实性也存在着冲突:因为法律要求真实性,这就需要媒体对所有的事实细节都要经过考证,但如果这样的话,新闻的时效性就很难体现出来。在当今世界,媒体竞争如此激烈,各家媒体都在争相报道所谓的“独家新闻”,在这种环境下,如果要求媒体对采访到的所有事实细节都经考证后再进行报道,这显然很难做到。第二,媒体对司法案件的报道一般只注重结果,而司法权的价值取向则更注重程序公正。媒体常常会有在所谓的全部事实范围内对案件作出判断的倾向,而司法机关却只能依据法定事实对案件作出判决,这就无形中使得媒体追求以惩恶扬善、分辨是非为目的的正义,而司法机关追求建立在程序正当基础上的正义。

11、媒体的这种追求无疑会对司法机关构成强大的冲击力。第三,媒体报道往往具有倾向性,而司法权则具有中立性。新闻媒体虽然常秉承着公正客观的报道原则,但媒体的社会责任、人文关怀、同情弱势群体等报道倾向往往会在报道中流露出来,而这些又极易激起社会民众的情绪,当这些情绪形成强大的社会意识流时,就会给法官和法院带来压力。泉州市一名小偷因偷窃自行车被车主发现,他在逃逸的过程中被货车撞伤,为此,偷车者将肇事司机和自行车主一起告上法庭,并要求赔偿。对于这个案件,一些媒体在报道时采用了“离奇案件”、“偷车贼状告车主”等字眼,带有明显的倾向性,这会给大众造成这样一种观念,似乎破坏社会秩序的偷车者就不应该向车主提出索赔,

12、如若他提出索赔好像就是天方夜谭,从道德层面上说,媒体就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偷车者的申辩权利。四、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协调目前我国关于媒体的法律规范还不够健全,笔者认为我国应尽快出台新闻法。我国应该通过法律手段来调和司法与传媒的关系,通过法律法规来对舆论监督权的行使和传媒业的发展进行规范,规范其与司法的关系,健全关于传媒业的法律规范,尤其是应当健全那些关于新闻舆论监督的规范。首先是关于传媒监督的主体资格限制。因为司法活动是专业性很强的技术性工作,因此媒体监督必须对主体资格加以限制以保证其能够高质量地监督司法活动,比如对配备一定法律专业人员和具有这方面实力的媒体才可以允许其进入。其次,健全媒体监

13、督的程序规范。媒体监督的程序规范包括采访报道范围的合法、采访报道手续的合法、采访对象的合法、传播主体的合法、采访报道手段方式的合法等等。新闻舆论介入报道的时间不要过早,在司法程序进行时尽量不要干扰,尤其是在法律事实还没有完全调查清楚之前不应该发表过早的评论和对法官评判的揣测。再次,须加强对舆论监督内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媒体监督内容的合法性包括:报道内容必须客观真实公正,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新闻用语要准确得当,要尊重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应存在新闻诽谤、新闻侮辱和揭人隐私等情况;有关的评论必须公正合适,不偏不倚,对传媒进行司法监督的内容要进行合法性的审查,在媒体内部应建立起相关的法律审

14、查委员会,便于对舆论监督内容进行严格的审查。最后,应当建立起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那些进行不实报道,报道缺乏客观性、故意哗众取宠、报道不负责任的,要建立惩罚机制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自身行业的自律,严格遵守舆论监督的基本准则,如言论自由原则、依法行使舆论监督权的原则、舆论监督权优先原则、新闻党性原则、保护人民民主主权原则等。媒体的新闻自由应受到客观性、公正性、真实性、中立性等规则的约束,这些是新闻报道所应掌握的最基本的准侧,也就是说,要要求新闻报道将事实评论和事实展示两部分分开,比如说事实评论就要保持立场的中立性,不应带有任何倾向性或偏见性。尤其对司法的报道更应当审慎,尽量不

15、要对司法机关的实体性判断发表意见,在司法机关作出判断之前不要妄下预断,妄加猜测,乱下结论,导致“把一个相当复杂的法律和程序问题变成一个是非分明的道德问题”,进而做到维护司法独立。媒体报道应当征求相关利益方的意见,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与此同时,记者应当加强职业操守、道德自律,严格遵守新闻行业的道德规范,坚决防止传媒腐败,不能像一些缺乏责任心的记者那样收受封口费,或者只知道追求经济利益和新闻卖点,完全忽视司法尊严和报道产生的社会效果。司法机关应该尽快建立有利于促进与媒体良好互动的制度。司法机关不能限制媒体报道和评论,而只能通过在程序制度上的自我完善来防止舆论审判。例如美国新闻媒体与司法界的关系

16、就出现了新的走向,其中一部分就表现为法官对媒体的限制性命令和惩罚制度事实上已不再起作用,法官已经将对媒体的直接限制转移到对律师等一些诉讼参与人的限制上,即间接限制上。五结束语实际上,无论是媒体本身还是司法机关,双方都很认同司法优先这一原则。在司法优先的大前提下,媒体的活动必然会受制于司法机关。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对作为言论自由实现方式的媒体报道进行限制是必要的,但是对媒体的约束和限制必须高度谨慎。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说,对媒体的报道进行监督,我们更需要的是保障而不仅仅是限制,因为从某些方面来说,媒体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推进司法公开,只有将问题公开化,增加透明度,才能更好地防止司法腐败,而舆论监督可以大大地减少其暗箱操作的几率,使司法腐败难以遁形。因此,我们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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