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人力资源有关法律法规汇编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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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 226号(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二日) 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 489号)发布后,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执行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为此,经研究,我们制定了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 489号。以下简称规定)确定的原则,现就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补充规定:一、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称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系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

2、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 因劳动合同制度尚处于推进的过程中,按上述条款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地方或行业劳动行政部门可在不违反规定所确定的总的原则基础上,制定过渡措施。二、关于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问题1.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在符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制度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应支付的工资,是根据加班加点的多少。以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所支付的劳动报酬,即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 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 150、 200的工资;安排在法

3、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2.关于劳动者日工资的折算。由于劳动定额等劳动标准都与制度工时柑联系,因此,劳动者日工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根据国家关于职工每日工作 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的规定,每月制度工时无数为21.5天。考虑到国家允许施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有困难的企业最迟可以延期到1997年05月01日施行,因此,在过渡期内,实行每周44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其日工资折算可仍按每月制度工作天数23.5天执行。三、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

4、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四、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

5、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五、关于特殊人员的工资支付问题 1.劳动者受处分后的工资支付:()劳动者受行政处分后仍在原单位工作(如留用察看、降级等)或受刑事处分后重新就业的,应主要由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其工资报酬;()劳动者受刑事处分期间,如收容审查、拘留(羁押)、缓刑、监外执行或劳动教养期间,其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3.新就业复员军人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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