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国际商务纠纷解决+.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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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三讲国际商务纠纷解决 第一节私人争议的解决第二节国家间争端的解决 第一节私人争议的解决 争议 指当事人之间在相互权利义务关系出现矛盾时因意见和主张的分歧而产生的争执 为便于研究 我们将这种争议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基于合同关系的争议 另一类是基于法律关系的争议 国际商事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包括四类 协商 调解 仲裁 诉讼 一 协商与调解二 国际商事仲裁三 国际商事诉讼 一 协商与调解 一 协商1 协商的概念协商是当事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 直接交涉解决合同争议的一种方式 协商的原则是当事人自觉自愿 平等互利 协商一致 2 协商的特点 1 协商可以不拘形式和程序 2 协商不必求助于第三方参加 3 协

2、商结果不妨碍当事人继续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争议 二 调解 1 调解的概念调解指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给一个第三者 在其主持下查清事实真相 在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达成一致的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2 调解的种类 调解按其处理机构和程序可分为民间调解 仲裁调解和法院调解 1 民间调解民间调解是指在个人或民间机构参与或主持下进行的调解 民间机构如商会 协会等民间组织 民间调解是一种非诉讼活动 不具有法律效力 达成的调解协定只能靠当事人的自觉履行 2 仲裁调解仲裁调解是在仲裁机构参与主持下进行的调解 这种调解一般要按一定的程序进行 有时也直接采用仲裁规则 仲裁调解的协定一旦达成 对当事人即具有约束力 要求当事人

3、按调解书的要求自动执行 3 法院调解法院调解是在法院的参与主持下进行的调解 法院调解本身是一种诉讼活动 其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 调解的特点 调解与协商不同 它是由第三者参加和主持的一种方式 在仲裁调解和法院调解中 调解协定具有法律效力 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调解与仲裁和诉讼也不相同 首先 调解是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采用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 其次 调解具有相当的灵活性 再次 调解人不是审判员或仲裁员 4 调解的效力 仲裁机构或法院的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并由他们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协定 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法院起诉 不得上诉 二 国际商事仲裁 一 仲裁

4、的概念仲裁 也叫 公断 是当事人各方在自愿协商达成一致协定的基础上 将其争议交由第三者审理并做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 仲裁的特点1 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性2 仲裁审理的非公开性3 仲裁裁决的终局性 二 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根据是否有固定的名称 地点和仲裁规则 一般可分成两类 一类为临时仲裁 另一类为机构仲裁 1 临时仲裁庭临时仲裁庭是指根据争议各方的仲裁协定而临时成立的审理协定项下争议案件的仲裁庭 当案件审理终结并做出裁决后 仲裁庭即行解散 优点是灵活性较强缺点是当事人须在仲裁协定中对仲裁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做出规定 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 势必在审理中遇到麻烦 2 常设仲裁机构常设仲裁机构是指根

5、据一国的国内法或国际公约设立的固定的名称 固定的地址 固定的仲裁程序规则的永久性机构 其特点是有固定的名称 地址 章程和规则 多数机构还有其固定的仲裁员名册 我国的仲裁机构 我国的仲裁机构都是常设的 1 面向国内的仲裁机构原则上一省一个 地位平等 2 涉外的仲裁机构有两个 a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b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涉外的两个仲裁机构都隶属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 界上著名的常设仲裁机构 1 国际商会仲裁院 2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3 美国仲裁协会 4 伦敦国际仲裁院 5 苏黎世商会仲裁院 6 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 7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三 仲裁协定 1 仲裁协定的作

6、用仲裁协定是指各方当事人愿意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一种协定 是仲裁庭受理案件管辖的根据 作用有以下几点 1 当事人各方必须履行仲裁协定 2 当事人必须指定仲裁机构的管辖权 3 当事人必须接受指定仲裁机构的仲裁 2 仲裁协定的内容从各国立法来看 一般对仲裁协定的内容都不作明确规定 原则上都承认当事人可以自由商定仲裁协定的内容 总体来看 仲裁协定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提交仲裁的事项 2 仲裁地点 3 仲裁机构 4 仲裁程序 5 仲裁裁决的效力 四 仲裁程序 1 提交仲裁申请书申请书是当事人根据仲裁协定向仲裁机构提出要求仲裁争议的书面文件 仲裁申请书应当包括如下方面 1 申诉人和被

7、申诉人的名称 地址 2 申诉人所依据的仲裁协定 3 申诉人的要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4 如果申诉人或被诉人委托代表人办理仲裁事项或参与仲裁的 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 2 争议案件的受理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 仲裁程序开始 仲裁委员会首先审查仲裁协定书 协定是否有效 争议是否在规定的受理范围之内 委员会审查后可以立案 即把仲裁事项通知被诉人 并将仲裁申请书及一切附件连同仲裁员名册送达给被诉人 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答辩或反诉 3 被诉人提交答辩书或反诉被诉人应在收到仲裁书20日内指定仲裁员 并在45日内提交答辩书及证明文件 答辩 是被诉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申诉人在仲裁申请书中提出的要求及所依

8、据的事实证据和理由所作的答复和辩护 反诉 是被诉人对申诉人提出独立的反请求 被诉人在反诉书中应写明其要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反诉书应在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内提出 即收到仲裁申请书45天内提交 超过期限仲裁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提出反诉的 同样按照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交费用 否则不予受理 4 仲裁员的选定和仲裁庭的组成 1 仲裁员的选定 2 仲裁庭的组成 1 仲裁员的选定在仲裁中 当事人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就是指定仲裁员审理争议案件 仲裁员作为双方当事人都信赖的第三者和裁判者 必须在仲裁中保持他的独立与公正 2 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的组成有独任仲裁庭和会议仲裁 合议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9、一名由申诉人指定 另一名由被诉人指定 第三名由仲裁委员会主席在名册中指定 这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5 保全措施保全措施又称临时措施 是指在仲裁程序进行前或进行期间内 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 由法院做出的对证据或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委托的一种临时的强制措施 即封存 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防止证据的灭失或另一方当事人在仲裁期间变卖或转移财产 以便取得证据或执行仲裁裁决 仲裁中的保全措施主要是财产保全 6 仲裁审理审理案件有两种方式 一是开庭审理 二是书面审理 开庭审理是经济贸易争议仲裁案件最为普遍的形式 书面审理主要用于海事仲裁 7 撤销案件仲裁案件可以撤销 这是指在案件的受理过程中的撤销 在受

10、理过程中 若存在当事人经过协商自行达成和解的情况 这时申诉人应当及时申请撤销案件 如果撤销发生在仲裁庭组成之前 由仲裁委员会做出予以撤销的决定 如果和解发生在仲裁庭组成之后 由仲裁庭做出决定 8 仲裁裁决裁决是仲裁机构对于争议案件所作的仲裁决定 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裁决书自案件审理终结之日起45日内做出 任仲裁庭的仲裁裁决 由独任仲裁员独自做出 合议庭的仲裁裁决则必须由三名仲裁员表决做出 表决由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决定 9 裁决的撤销当事人一般可以根据以下理由请求法院撤销裁决或公布裁决无效 1 不存在有效的仲裁协定 2 裁决内容超出了仲裁协定规定的范围 3 争议标的根据仲裁地法律不能进行仲裁

11、4 裁决的形式和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5 仲裁员行为不当 6 裁决是根据伪证做出的 7 被诉人没有给予充分的申辩机会 8 裁决含义不清 9 裁决做出后发现有关系重大的新事实或证据 10 裁决违反了仲裁地或执行地的法律或公共政策 11 裁决未附具理由 12 裁决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未在 合理 期限内做出等等 当然 依上述理由使得仲裁裁决被撤销的情况是极少见的 五 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裁决的承认是指司法机关 法院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依法确认仲裁裁决具有可予以执行的法律效力 裁决的执行是指司法机关 法院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依法强制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执行裁决事项 国际上先后缔结了三个有关这方面的公约 目的

12、是使一国的裁决能够在他国得到承认与执行 第一个公约是1923年在国际联盟 主持下在日内瓦制定的 关于承认仲裁条款的协定 又叫1923年 仲裁条款议定书 该议定书规定 缔约国承认关于商业的仲裁案件的有效性 并承担义务 依各国国内法执行在其领域内做成的仲裁裁决 第二个公约是1927年国际联盟在日内瓦制定的 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规定 又叫1927年 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它是对1923年议定书的补充 议定书仅对仲裁条款的效力和执行自己一方仲裁裁决作了规定 而1927年的公约除上述内容外 还增加了有关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和拒绝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条件的许多具体规定 第三个公约是1958年12月31日在纽约签

13、署的1958年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简称 纽约公约 于1959年6月7日生效 是在联合国的主持下缔结的 纽约公约 既包括了前述两个公约的基本内容 又有了新的发展 纽约公约 规定 允许各缔约国在参加该公约时可以发表声明 提出若干保留条件 我国于1986年12月2日正式加入了该公约 并提出了如下两项保留 1 我国只在互惠的基础上对该公约另一缔约国领土内所做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该公约 2 我国只对根据我国法律认定为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 3 中国法律关于执行仲裁裁决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执行的仲裁裁决 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仲裁裁决在国内执行 第二种是我国的仲裁

14、裁决在国外执行 第三种是外国的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执行 1 中国法律关于执行仲裁裁决的规定 如果败诉的当事人 逾期未予执行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所在地或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依法执行 2 中国的裁决在国外执行 我国1986年加入了1958年 纽约公约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或其他公约 可以按照公约 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3 外国的裁决在中国执行 应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所在地或其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凡不违背中国法律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国际条约和互惠原则 承认其效力 予以执行 三 国际商事诉讼 国际商事诉讼包含在

15、国际民事诉讼中 国际民事诉讼 是指在国际民事交往中 在发生争议时向有关法院起诉的活动 特殊的问题 1 一国法院对某些涉外民事案件有无管辖权的问题 2 外国人在国内有无诉讼权利的问题 3 怎样向外国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 在国外搜集证据的问题 4 如何解决本国法院的判决到外国执行及外国法院的判决在本国执行的问题 些问题都是审理涉外民事案件中发生的特殊问题 因此 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一套专门的程序 这种专门的程序叫做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也可以叫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叫国际民事诉讼法 其主要规范存在于各国的国内立法和有关的国际条约之中 一 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1 涉外民事管

16、辖权的概念涉及民事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受理国际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及法律依据 主要解决按照哪些标准或原则来确定某国法院是否有受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的问题 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涉外经济 贸易 运输和海事案件 如果当事人有仲裁协定的 法院不予受理 即法院无管辖权 因而上述案件多以仲裁来解决 2 案件由法院来受理的 应由哪国法院受理 3 案件确定由某国法院受理后 应由该国哪一地区 哪一级别的法院受理 这三个问题中 最重要的是第二点 即案件应由哪国法院受理的问题 这是管辖权问题的关键 也是我们讨论的重点问题 2 各国解决管辖权问题的主要原则 1 普通管辖也叫 一般管辖 根据 原告就被告 的原则 由原告人向与被告人有关的国家法院起诉 1 普通管辖 1 属地管辖这是指诉讼案件当事人或其财产 诉讼标的物 产生争议的法律事实中有一项是在该国领域内 则该国法院对案件即具有管辖权的一项原则 2 属人 主义 管辖这是指案件中的当事人一方具有该国国籍 该国便对该案件具有管辖权的一种原 2 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一国法律主张其法院对某些案件具有排他的管辖权 不承认其他国家法院对这类案件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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