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精编人事管理制度大全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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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 号FNC17 共 1 页 第 1 页 文 具 用 品 管 理 规 定 第一条 为使办公文具用品管理合理化,特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办公文具分为消耗品、管理消耗品及管理品三种。 (一) 消耗品:铅笔、刀片、胶水、胶带、浆糊、大头针、图钉、曲别针、橡皮筋、笔记本、复写纸、卷宗、标签、便条纸、信纸、橡皮擦、夹子、水蜡、打印油、原子笔、钉书针.等。 (二) 管理消耗品:签字笔、白板笔、笔式擦、萤光笔、涂改液、打印台、电池.等。 (三) 管理品:剪刀、美工刀、钉书机、打孔机、大型削笔器、算盘、钢笔、打码机、姓名章、日期章、日期戳、计算机、印泥、打印台.等。 第三条 文具用品分为个人领用与部门

2、领用两种。“个人领用”系个人使用保管用品,如原珠笔、橡皮擦.。“部门领用”系本单位共同使用用品如打孔机、大型钉书机、打码机.等。 第四条 消耗品可依据历史记录(如以过去半年耗用平均数),经验法则(估计消耗时间)设定领用管理基准(如原珠笔每月每人发放一支),并可随部门或人员的工作状况调整发放时间。 第五条 管理消耗品文具应限定人员使用,自第三次发放起,必须以旧品替换新品,但纯消耗品不在此限。 第六条 管理性文具列入移交,如有故障或损坏,应以旧品换新品,如遗失应由个人或部门赔偿或自购。 第七条 文具的申请应于每月廿五日由各部门提出“文具用品申请单” (附表)交行政部统一采购,次月一日发放。但管理性文具的请领得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第八条 每人及每单位设立“文具用品领用记录卡”(附表)一张,由管理部统一保管,于文具领用时分别登录之,并控制文具领用状况。 第九条 文具严禁取回家私用。 第十条 行政部可向文具批发商采购,其必需品、采购不易或耗用量大者应酌量库存,特殊文具管理部无法采购者,可以经管理部门同意授权各单位自行采购。 第十一条 新进人员到职时由各单位提出文具申请单向行政部请领文具,并列入领用卡,人员离职时,应将剩余文具及列管文具一并缴交管理部。 第十二条 印刷品(如信纸、信封、表格.)除各单位特殊表单外,其印刷、保管均由管理部统一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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