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精编人事管理制度大全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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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离职、免职、资遣办法第 一 条:本办法依据人事管理规则规定办理。第 二 条:离职、免职之规定: (一)经(副)理级以上人员应于三十日前提出申请,会呈总经理核决后始准离职。 (二)前项人员之外各级正副主管,应于二十日前提出申请会呈副总经理核决,转报总经理后始准离职。 (三)前二项人员以外之一般人员应于十五日前提出申请,会呈经理核决,转报副总经理后离职。 第 三 条:资遣之规定: (一)本公司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资遣人员之一部或全部: (1)因公司营运政策需要精简又无适当工作可供安置时。 (2)员工对于担任之工作确不能胜任时。 (3)员工惟患急性传染病,有传染之卢者。 (二)资遣员工预告期间

2、规定: (1)服务满三个月以上未满一年者于十日前预告之。 (2)服务满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于二十日前预告之。 (3)服务满三年以上者,于三十日前预告之。 (三)资遣员工除发给预告期间之薪资,并依下列规定加发资遣费:(1) 在本公司继续经核准后,由人事单位将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平均工资之资遣费。(2) 依前款计算之剩余月数,或工作未满一年者,以比例计给之,未满一个月者以一个月计。(3) 公司员工离职经核准后,由人事单位将“离职通知单”给予通知当事人,于七日内办妥离职手续。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给付预告期间工资及资遣费:(1) 约雇期满或订立劳动契约时为虚伪意思表示,使雇主误信而受损害之处者。(2) 对雇主、雇主家属、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工作之员工,实施暴行或重大侮辱之行为者。(3)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确定,而未论知缓刑或未准易科罚金者。(4) 违反人事管理规则,情节重大者。(5) 故意毁损公物,或故意泄漏营业上要密,致公司受有损害者。(6) 无正当理由连续旷职三日,或一个月内旷职达六日或一年内旷职达十日者。第 四 条:离退职人员应依规定办妥移交手续和离职手续,未依规定办妥 手续者,依规定处理之。第 五 条:本办法经总经理核准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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