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某公司人力资源规划食品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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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力资源规划书 安徽百瑞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北路21号 策划组:* * * * * *第五小组成员:人力资源总监:* * *人事主管:* *培训主管:* * *绩效主管:* *薪酬主管:* * *指导老师:* *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前言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对于日常食品要求的质量标准也不断提高,开始追求时尚、健康、营养。我公司就是顺应发时代的发展,以满足人们多元化的饮食追求为目标,以“绿色时尚,健康营养”为宗旨,生产经营纯天然绿色无添加的食品。百瑞食品以多种口味的糙粮饼干为主,含有丰富的膳食纤维和微量元素,补充人们日常膳食中不易摄取的营养,时尚的

2、包装和丰富的品种口味,能满足各类群体的多种需求。百瑞食品还加工以核桃、开心果、腰果和松子为主的干果系列,精选纯天然的原料加工而成,绿色营养,口感独特,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同时,我们采用先进的制作工艺,用冷加工的方式制作而成的烘焙发酵系列食品,刚刚投入市场且反应极好,具备很大的市场潜力。我们会秉持为每一个消费者负责,为每个人的健康饮食负责的态度,不断完善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争创消费者心目中的名牌! 目录(一) 公司章程5(二) 人事管理规划15(三) 培训管理规划28(四) 绩效管理规划33(五) 薪酬管理规划40(六) 结束语53(七) 参考文献52安徽百瑞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第一部分 公司章程第

3、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全法权益,增强企业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的名称为:安徽百瑞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第三条 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北路21号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5万元,银行借款20万第五条 公司依法在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行法人资格第六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七条 公司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司的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和政策保护,不

4、受任何行政机关、团体或个人非法干预和侵犯。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第八条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加工、批发、零售百瑞食品系列及其延伸产品(包括糙粮多味膨化饼干,干果加工产品,冷加工发酵烘焙食品)经营方式:自产自销第三章 股东与股份第九条 xx、xx、xxx、xx、xxx承当章程规定义务。股东对公司所承担的责任,以各自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第十条 公司股东首期出资额为85万元人民币,作为公司首期注册资本。其中股东A:xx出资额为25.5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30% 股东B:xx出资额为17 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20% 股东C:xxx出资额为17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20% 股东D:xx出资额为12.7

5、5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15% 股东E:xxx出资额为12.75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15%第十一条 股东所持出资证明书为其出资的书面凭证。第十二条 股东的出资总额可以增加,但应由董事会提议,经股东会批准并通过下述方式进行:1、公司的股东按原始出资比例增加出资;2、以公司的红利追加出资;3、以公司的生产发展基金追加出资。但公司如连续两年亏损,不得增加出资。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 股东享有的权利1、 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2、 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3、 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4、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5、 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

6、的出资;6、 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7、 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第十四条 股东负有的义务(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第五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

7、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七条 依照前两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8、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股东会 第二十条 公司设股东会

9、,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

10、)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

11、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十二月召开。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主持。 第二十四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一般情况下,经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有效。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

12、议记录上签名。第七章 董事会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XXXXXXXX名。第二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 3 年。第二十八条 董事任届期满,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3、;(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第八章 经营管理机构及经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3年。经理对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或者执行董事决定;(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十三条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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