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上传人:tang****xu4 文档编号:133889431 上传时间:2020-05-31 格式:DOC 页数:38 大小:63.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精编》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_第1页
第1页 / 共38页
《精编》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_第2页
第2页 / 共38页
《精编》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_第3页
第3页 / 共38页
《精编》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_第4页
第4页 / 共38页
《精编》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_第5页
第5页 / 共3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精编》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精编》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3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解读第一部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总体概况 一、 实施条例的整体构思、背景分析(一)、企业所得税分立模式下的弊端 我国以往企业所得税实行区分内外资企业,分别立法、分别征收的税制.即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为吸引外资以促进经济发展,对外资企业采取有别于内资企业的税收政策,1内外资企业税负差异巨大,以致削弱内资企业竞争力、危及内资企业生存。原因即在于以往两套税制在税收优惠、税前扣除等政策上对外资企业偏松、对内资企业偏紧,使得内资企业的实际平均税负远远大于外资企业的实际平均税负,使得内资企业将真正面临严峻的生存挑战。.2税收优惠政策存在漏洞,以致扭曲企业经营行为、造成财政收入

2、减少。有相当一部分外资企业在优惠期结束前不是撤资就是改头换面,注册新企业,将原企业业务注入新企业,照常享受政策优惠,继续钻政策的空子,并让原企业“亏损”歇业或直接注销;3普惠制税收优惠政策影响我国利用外资结构的优化和产业结构的调整。由于我国以往在涉外税收上实行以区域性优惠为主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这种具有普惠制性质的优惠政策,一方面加剧了区域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另一方面由于其更多体现的是规模刺激、而缺乏规模结构引导力,改革要点:统一税法:统一税法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规范税基:使企业正常的、合理的成本费用得到足额补偿。降低税率:降低名义税率,由33%降为25%。调整优惠:取消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

3、展要求的优惠,建立产业为主、地区为辅,产地结合的新优惠政策,重点转向基础设施、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具体有以下内容变化一、 纳税人和纳税义务明确了纳税人范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去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了增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协调,避免重复征税,个人 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一) 纳税人将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 所谓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 (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

4、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 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实际管理机构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是指企业的实际有效的指挥、控制和管理中心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实际有效的决策、控制和管理中心企业的实际有效的决策、控制和管理中心。包括董事会行使决策监督权力的场所、财务会计核算场所、决策管理部门的办公场所以及召开股东大会的场所。纳税人独立核算企业和法人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认定:在注册地基础上增加了管理机构所在地非居民企业认定:机构、场所、营业代理人。变化:纳税人原法所称

5、的纳税人是指中国境内独立经济核算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企业或者组织;主要包括: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 (3)私营企业; (4)联营企业; (5)股份制企业; (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二) 纳税义务1、居民企业纳税义务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联系所得是指是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用以取得股权、债权、财产等所得。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

6、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三)课税基础1、课税对象o 以所得为课税对象,包括:o 销售货物所得o 提供劳务所得o 转让财产所得o 股息红利所得o 利息所得o 租金所得o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o 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2、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划分o 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按经营活动发生地;o 转让财产,不动产按财产所在地,动产按转让动产的企业所在地;o 股息红利,按分配股息、红利的企业所在地;o 利息,按实际负担或支付利息的企业所在地;o 租金,按租入资产并负担使用费的使用地;o 特许权使用费,按实际支

7、付或负担使用费所在地。变化: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划分原来在个人所得税,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中有境内外所得划分标准。现企业所得税中增加了境内外所得划分标准。二、税率结构1、基本税率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设有机构场所,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所得按25%比例税率。2、小型微利企业税率 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 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税率;20%比例税率。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制造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

8、万元;(2)非制造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3、预提所得税率预提所得税税率20 ,实际按10%征税。适用物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的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适用。4.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税 率。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三)高新技

9、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在目录出台后,高新技术行业的认定将会扩大范围,不仅仅以产品,还将以服务等其他标准来界定企业是否属于高新技术行业。对于其他的优惠产业亦如此。 变化:税率结构基本税率由33%降为25%,小企业税率由18%和27%调整为20%,预提所得税税率20%不变。三、应税收入 新企业所得税法首次引入了 “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的概

10、念,并将 “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一) 收入范围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1、销售货物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二) 收入形式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三)收入实现1、销售货物,在发出货物并取得货款或取得收款凭证时。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或者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2、提供劳务,跨越纳税年度的,应当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

11、工作量确定收入。(1)已完工作的测量;(2)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3)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3、将资产或资金提供他人使用而取得的利息、使用费等收入,应在取得利益权利时。4、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而取得的股息收入,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在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时。5、企业取得的接受捐赠收入,按实际收到受赠资产的时间。6、企业收到的税收返还款,应当计入实际收到退税款项当年的收入总额。7、企业已作为支出、亏损或坏账处理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年度的收入总额。8、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

12、、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来确定。变化:收入实现增加了收入实现内容,明确各种形式收入实现时间。变化:收入总额收入总额的差异。原外企法没有对收入总额进行表述,原条例也只有七项,新法则增为九项,其中将“生产、经营收入一项”分为“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两项,另新增一项“接受捐献收入”;新法将收入总额划分了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三类,原法就没有这样的划分,且新法对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在第七条和第二十六条人作了详细的列举。(四)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是指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拨付的人员经费和事业发展财政资金,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

13、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包括财政补贴、税收返还。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变化:不征税收入明确将收入分为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提出了不征税收入概念,以区别于免税收入。 (五)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是指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 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4)符合条件的非赢利 组织的收入。四、税前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扣除政策,规定企业实际

14、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法律规定的允许扣除的项目包括:扣除项目确定原则扣除项目基本范围扣除范围和标准(一)扣除项目确定原则扣除需依据以下原则:1、相关性原则。企业实际发生,与取得应税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2、合理性原则。符合经营活动常规应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的必要与正常的支出。3、确定性原则。即企业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变化:合理性原则扣除中强调了合理性原则,并强调是必要与正常的支出。而原税法是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从而对一些扣除项目作了必要调整。(二)扣除项目基本范围1、成本2、费

15、用3、税金: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附加。包括企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关税、资源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4、损失5、其他支出。变化: 扣除项目 新法规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并列举了公益性捐赠、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转让资产净值、纳税年度亏损等有条件扣除项目。(三)扣除范围和标准在确定企业的扣除项目时,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法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准予扣除。1、借款利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1) 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可以扣除。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第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