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常用企业所得税法规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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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用企业所得税法规(仅供参考,以正式文件为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保持税收政策执行的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有关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一、对企业与其境外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转让定价调增的应纳税所得(不含利息、租金或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若企业未通过相应调整程序作相应账务调整的,其境外关联企业取得的超过没有关联关系所应取得的数额

2、部分,应视同股息分配征收所得税,该股息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一)项所规定的免征所得税的优惠。二、对企业与其境外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转让定价调减的应纳税所得如为利息、租金或特许权使用费等,不得调整已扣缴的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辽宁、上海、浙江、湖北、广东、重庆、陕西省(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更好地促进残疾人员就业,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选择部分省市进行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现将试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3、:一、 纳入试点的地区和企业范围(一)纳入此次试点的地区为辽宁省、上海市、浙江省、湖北省、广东省、重庆市、陕西省。(二)享受政策的福利企业范围由现行的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政府举办的国有、集体所有制福利企业扩大到由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内资企业。二、试点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增值税、营业税。1.实行由税务机关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员的人数限额减征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办法。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减征的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试点省市税务机关根据同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2.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为生产销售应征增值税货物或提供加工、

4、修理修配劳务的工业企业。但企业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外购后直接销售的货物、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以及从事商品批发、零售的企业不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为从事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业务的企业。提供广告劳务及不属于“服务业”的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不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当将上述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业务和其他业务分别核算,不能准确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3.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的企业,可自行选择减征增值税或者营业税,选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4.企业同时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

5、政策条件和其他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二)企业所得税。采取成本加计扣除的办法,按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实际工资的2倍在税前扣除。三、企业的认定条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必须达到25%以上。企业在职职工是指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职工。(二)企业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三)企业依法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四)企业通过银行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支付不低于所在县(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上述残疾人员

6、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盲、聋、哑、肢体残疾和智力残疾人员。四、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另行制定。五、试点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试点期间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试点地区停止执行。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第一条第(九)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

7、通知(财税字200035号)规定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六、试点地区的各级财税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要求,及时与民政等部门沟通情况。在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财政部(税政司)和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200672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企业技术创新的企业所得

8、税优惠政策明确如下:一、关于技术开发费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

9、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二、关于职工教育经费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三、关于加速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前两款所述仪器和设备,是指2006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

10、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四、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自2006年1月1日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在投产经营后,其获利年度以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其获利年度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按照现行规定享受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资企业,应继续执行原优惠政策至期满,不再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

11、定执行。国家今后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新的税收规定执行。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九月八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7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定额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600元,同时停止执行按20%比例上浮的政策。为保证该项政策从今年下半年起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精神,现就具体实施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

12、是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一项具体措施,是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改革前一项重要的政策调整,有利于缩小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税负差距,逐步实现公平竞争。这项政策调整意义重大,涉及广大纳税人的利益,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政策落实工作,及时、广泛、深入地宣传新的计税工资政策,使纳税人尽快了解新政策精神,并依据新政策进行企业所得税的预缴纳税申报。二、各级税务机关,尤其是基层税务机关要抓紧做好政策调整的相应工作,确保今年内新的计税工资政策落实到位,使纳税人在12月底前享受到计税工资政策调整的实惠。(一)各基层税务机关要认真测算企业因计税工资政策调整而减少企业所得税的数额,据此调整纳税人今年7-12

13、月各月(季)的申报预缴额。(二)对实行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税的企业,分两种情况处理:1.按月预缴的,在今年9-12月份申报各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根据按上述要求测算的减收比例计算调减预缴额。其中,9月份预缴申报时,应一并计算7、8月份的调减额,从9月份的应预缴税额中冲抵,不足冲抵的部分在今年以后各月的应预缴税额中冲抵,直至完全冲抵;12月份申报预缴11月份的税额时,应一并计算12月份的调减额,并从11月份的应预缴税额中冲抵,不足冲抵的部分,应在12月底前办理完退税手续。2.按季预缴的,在申报预缴三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时,除按测算的减收比例计算调减三季度的预缴额外,还要一并计算四季度的调减额,并从

14、三季度的应预缴税额中冲抵,不足冲抵的部分,应在12月底前办理完退税手续。(三)对实行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的,分两种情况处理:1.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分月预缴的,应根据按上述要求测算的减收比例,同比例调减各月预缴税额,其中,9月份应一并计算调减7、8月份的预缴税额,计算调减后出现负数的,应将超过9月份应预缴税额的部分,在以后各月申报预缴时继续调减,直至完全调减;12月份申报预缴11月份的税额时,应一并计算12月份的调减额,并从11月份应预缴税额中冲抵。2.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4分季预缴的,按照本条第(二)款第2项的方法处理。(四)对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分两种情

15、况处理:1.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应根据按上述要求测算的减收比例,相应调低应税所得率,并计算调低应税所得率后减收的数额,按照本条(二)款的方法处理。2.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应根据按上述要求测算的减收比例,相应核减各月定额,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方法处理。三、本年度结束后,应将纳税人执行计税工资政策调整而发生的减税额,纳入汇算清缴范围,一并进行汇算清缴。四、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政策,实行新的计税工资政策后,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擅自提高计税工资标准或规定地区浮动比例。实际执行的计税工资标准高于国家统一规定标准的,应立即纠正。要严格执行工效挂钩计税工资政策的适用范围,除国有和国有控股的工商企业、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同意执行工效挂钩计税工资政策的改组改制为股份制的金融保险企业外,其他企业一律不得采用工效挂钩办法。新的计税工资政策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九月一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家禽行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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