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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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后的知识梳理初级经济法基础(基础版)第一章 经济法概论2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8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概述9第二节会计核算9第三节会计监督11第四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13第五节法律责任15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概述16第一节税收与税法概述16第二节税收制度16第四章 流转税法律制度17第一节增值税17第二节消费税23第三节营业税法律制度25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28第一节企业所得税28第二节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32第六章 财产、行为和资源税法律制度37第一节房产税37第二节车船税39第三节印花税39第四节契税40第五节城镇土地使用税41第六节城市维护建设税42第七节车辆购置税42第八节土地增值税4

2、3第九节资源税44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45第一节税收征收管理概述45第二节税务管理46第三节税款征收48第四节税务检查53第五节法律责任53第一章 经济法概论一、法和法律(一)法的本质与特征1.法与法律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要点:(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的特征: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不仅具有行为规则、社会规范的一般共性。还具有自己的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循的效力;(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4

3、)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二)法的形式和分类1.法的形式法的形式及制定机关形式制定机关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地方政府规章省级、较大市人民政府国际条约、协定国家之间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宪法。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基本法律以外

4、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4)地方性法规。(5)自治法规。(6)特别行政区的法。(7)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两种。2.法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法的分类 划分标准法的分类以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以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根本法和普通法以法的内容划分实体法和程序法以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一般法和特别法以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划分国际法和国内法以法

5、律运用的目的划分公法和私法二、法律规范法律规范可依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1)按照法律规范的性质和调整方式分类,将法律规范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2)按照法律规范的强制性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三、法律关系(二)法律关系的要素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内容1.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公民、自然人、机构组织、国家、外国人及外国组织。2.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可以指物、精神产品、行为、人身。3.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各方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三)法律事实

6、依据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标准,法律事实可以划分为两大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1.法律事件法律事件,是指不以人的主观意志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如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不因人的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也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如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虽属人的行为引起,2.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四、经济法的概念(一)经济法的概念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相对应,经济法律关系也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所

7、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 三要素我国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主体(参加的当事人)(1)国家机关(2)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3)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和有关人员(4)个人,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客体(对象)(1)物,包括自然物、人造物、货币及有价证券不包括:阳光、空气、军火、自然灾害等(2)非物质财富,包括知识产品和道德产品第一,知识产品:包括著作、发现、发明、设计等,知识产品本身没有实物形态,但通常有物质载体,如证书、书籍、录像、录音等第二,道德产品:包括荣誉称号、嘉奖表彰、体育比赛的名次等(3)行为,如生产经营行为、经营管理行为等内容(1)经济权利,如经济职权、经营管理权等(2)经济义

8、务,如按时纳税的义务等(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干预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具体是指以下四类经济关系: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运行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保障关系。【解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是所有的经济关系。其他的诸如财产赠与、财产继承关系等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转让关系,归民法调整而不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围。2、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在我国,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当事人发生争议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解决方式。一、仲裁(一)仲裁适用范围适用: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

9、纷,不适用:(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3)劳动争议的仲裁(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仲裁的基本制度1 .协议仲裁。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不能达成仲裁协议的,不能适用仲裁方式。2 一裁终局。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三)仲裁机构包括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四)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1 .仲裁协议的内容(1)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有仲裁事项;(3)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2 .仲裁协议的效力仲

10、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判断题注意)3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的,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4仲裁程序:(1)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

11、(2)仲裁庭可以由3名或1名仲裁员组成(3)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但不公开进行。5、仲裁裁决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裁终局,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二、行政复议(一)行政复议适用范围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

12、定、(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二)行政复议申请1 .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 日的除外。2 .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3 .申请行政复议方式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4 .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称之为行政复议机构。(1)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

13、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4)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三)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 日内作

14、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 日的除外。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或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三、诉讼(一)诉讼适用范围适用范围:(1)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适用范围: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分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二)审判制度1 .合议制度。是指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2 .两审终审制度。如果发现终审裁判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三)诉讼管辖1 .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2 .地域管辖。各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各级行政区划一致。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称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特殊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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