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企业改制上市的要求及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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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部分:改制重组一、拟发行上市公司改制重组的总体要求(一) 改制重组的基本原则1直接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2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促进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的规范运作; 3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4突出公司主营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二) 资产完整和独立性拟发行上市公司的发起人应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或股东投入或变更进入拟发行上市公司的业务和资产应独立完整,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应与原企业分开。 在保证拟发行上市公司业务和资产独立完整的前提下,对不相关联的经营性或非经营性资产进行剥离,应遵循人员、业务

2、,资产、负债、收入、成本费用等因素配比的原则。由持续经营企业变更形成拟发行上市公司的,应采取整体重组的方式,不得进行任何资产和业务的剥离。 发起人或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应将业务所必需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完整投入拟发行上市公司。 未经特别批准,拟发行上市公司不应是主要以股权或债权出资组建的投资公司或控股公司。投资公司或控股公司申请发行上市,还应符合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起人或股东以其持有的股权出资设立拟发行上市公司的,股权应不存在争议及潜在纠纷,发起人或股东能够控制且作为出资的股权所对应企业的业务应与所组建拟发行上市公司的业务基本一致。 (三) 业务完整和主营

3、突出拟发行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应突出,应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形成业务核心竞争力。 两个以上的发起人以经营性的业务和资产出资组建拟发行上市公司,业务和资产应完整投入拟发行上市公司。并且,所投入的业务应相同,或者存在生产经营的上下游纵向联系或横向联系。 (四) 无形资产的处理发起人以经营性业务有关的资产出资,应同时投入与该经营性业务密切关联的商标、特许经营权、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不得单独以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商标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出资折股。 (五) 拟发行上市公司在改制重组工作中,应妥善处理下列问题: 1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人员分流及安置,妥善安置学校、医院、公安、消防、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等社会职能机

4、构。 2对剥离后的社会职能以及非经营性资产,要制定完备的协议,其中非经营性资产不得由拟发行上市公司租赁经营或授权代管。 3剥离后的业务和资产,不得对拟发行上市公司产生经营和费用的依赖。二、拟发行上市公司改制重组的财务目标和改制的类型(一) 改制重组的财务目标1剥离非经营资产与不良资产,优化资产结构。 2整合经营业务,突出主营业务,使供产销形成完整的经营体系。只有这样,公司才能独立面对市场。以前,这方面做得不好,有些公司只有产,供销在外,导致大量的关联交易。 3债务重组,优化财务结构,使得公司的资产、负债以及各项比例符合上市的要求。 4合理界定股本规模与股权结构。对折股比率65%采取下保底、上不

5、封顶。在以前的发行方式下,3千万、4千万为小盘股,现在8千万也只能算小盘股。盘子小,市场承受能力强。 5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按一般惯例,上市前,关联交易大都有利于拟上市公司;上市后,关联交易大都是从上市公司“抽血”。审核一处、二处以及负责财务问题的发审委员对关联交易都十分关注。因此,要尽量避免关联交易。公司在资产重组与改制时,应尽量把同类业务合并起来,这方面香港联交所很严厉,我们略宽些,但也一定要讲清楚,会否对上市公司的产品销售造成影响。 6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管理体系。 (二) 改制的类型 1企业整体改制 相对比较简单,分两类: (1) 单一主发起人拿出下面一个独立企业进行整体改

6、制,这种上市公司比较多。 (2) 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发起人,每个都可能拿一个整体企业进来,这也属于企业整体改制,当然有“拼盘”之嫌。 2部分改制 (1) 单一主发起人以其主要资产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如钢铁企业。 (2) 各个企业部分改制。每个企业都要剥离其非经营性资产。 3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1)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其账面值将净资产折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内部组织结构有变化。 (2) 有限责任公司增资,并从2个以上股东变更为5个以上股东。 (3) 股权转让后进行变更,主发起人把部分股份转让给其他人,增加发起人,进而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4) 有限责任公司先分立,

7、再变更。这又有承续分立与解散分立两种,一般采用承续分立方式,这样业绩可以连续计算;解散分立很少见。 (5) 先合并再变更。分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两种,吸收合并业绩可以连续计算,新设合并各方业绩同样可以连续计算,有先例,如重庆三爱海林股份有限公司。 4原股份有限公司重组后作为拟发行公司 (1) 合并(包括新设合并与吸收合并),比如清华同方作为上市公司以股权交换方式将山东“下柜”企业吸收合并进来,三年后清华同方的这部分新增股份可上市。 (2) 原股份有限公司分立(包括承续分立与解散分立),承续分立方式下,一个分为两个以上,其中一个承续,其他解散。如大连公司原为股份有限公司,由于第一次改制为股份有限公

8、司时改制得不彻底,不能使股东权益最大化,1996年又搞重组,分立原公司,一半股本留下、另一半股本分出(对等分立)。解散分立方式迄今还未遇到。 三、拟发行上市公司改制重组的具体要求(一) 经营业绩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应以规范改制和完整重组的原则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完整经营性资产出资发起设立拟发行上市公司的,在符合规范改制和完整重组要求的前提下,可连续计算原企业所投入业务和资产对应的经营业绩。 若追溯计算原企业经营业绩仍难以达到三年连续盈利的,不得追溯至上一层法人单位。 对追溯计算原企业经营业绩,而原企业亏损的,除执行本指导意见外,还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 (二) 资产

9、完整、产权明晰企业化管理并取得执照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事业单位完整改制重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事业单位以经营性资产或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上市的,除原单位或原经营性业务和资产盈利外,应依法界定股权、做到产权明晰,新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应按规定的时间独立运行。 1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上市的,原公司业务、资产、债权、债务应整体进入拟发行上市公司,不得对原公司进行业务和资产的剥离,并符合下列条件: (1) 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作为折股基础。如变更前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评估值调整帐务的,不得连续计算原企业的业绩。 (2) 在首次公开发行前一年增加股本或股东的,其

10、新出资的溢价倍数应有合理的依据,并应考虑前次股本(股东)增加至本次股本(股东)增加期间公司业务和资产的变化;最近一年内股本(股东)增加的,还应考虑拟发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 2未经特别批准,同一企业集团内不得组建业务相同或相关联的二家以上上市公司。 (1) 企业(集团)及公司不应将整体业务的一个环节或一个部分组建拟发行上市公司。 (2) 同一企业(集团)已有上市公司的,不得再组建与上市公司业务相同或相关联的拟发行上市公司。 (3) 同一企业(集团)内已有上市公司,再组建的拟发行上市公司的业务和资产应自成体系,业务与已上市公司、集团及其下属其他并行子公司完全不同,并避免供应、销售等方

11、面的关联交易。 (三) 重大资产重组拟发行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不足三年的应包括原企业)发生的重大资产(含股权)置换、收购(包括合并)或出售、增减资本,特别是这些行为导致拟发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变更,或1/3以上管理层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至少独立运行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方可提出发行上市申请。 1重大资产(含股权)置换、收购(包括合并)或出售、增减资本是指达到下列情形之一:(1) 置换,收购或出售资产的总额占拟发行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后总资产的30%以上,但不超过70%的; (2) 支付或收取置换,收购或出售资产的价款占拟发行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后总资产的30%以上,但不超过70%的; (3) 置换,

12、收购或出售资产相关的利润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后净利润的30%以上,但不超过70%的。 (4) 公司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超过30%,但不超过70%。依照规定由公积金转增股本或以未分配利润送股,或进行等比例缩股的除外。增资的溢价倍数应执行本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2拟发行上市公司发生资产(股权)置换、收购或出售、增减资本的幅度(按上述口径)超过70%,并且改变主营业务的,公司应自上述变化之日起至少独立运行三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方可提出发行上市申请。 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先分立,再组建拟发行上市公司的,除应符合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循完整重组的规定,坚持配比的原则。 3在申请发行上市前拟发行

13、上市公司控股合并其他公司的,除应符合公司法等的有关规定外,被合并公司的业务应与拟发行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或存在纵向或横向的联系;被合并的公司应整体进入拟发行上市公司,符合整体重组的有关规定。 4拟发行上市公司发生重大资产(股权)置换、收购或出售、增减资本的,应聘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承担验资、资产评估、审计等业务。若聘请没有证券从业资格许可证的中介机构承担上述业务,在申请发行上市前须另聘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复核并出具专业报告。 四、拟发行上市公司改制重组的相关法律问题(一) 股份公司设立的方式公司拟发行股票和上市,其前提条件该企业必须为股份有限公司性质。按照公司法第74条的规定

14、“股份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由于目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拟上市公司必须是股份公司已经设立并运行一年,所以就拟上市公司来说,不存在募集设立的问题,均是股份公司设立后的增资发行。因此,拟上市的企业设立为股份公司的均属发起设立性质。但在发起设立中,根据现行的操作方式,主要为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新设设立,即五个以上发起人出资新设立一个公司;二是改制设立,即企业将原性质为集体、全民或有限公司资产(包括净资产)进行评估确认后作为原投资者出资,尔后采取对企业进行增资扩股等方式改制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

15、股份公司;三是变更设立,即将原有限公司性质公司按公司法第99条规定将原公司的净资产额变更为股份公司的股份总额(即注册资本)。上述三种发起设立股份公司的方式中,考虑到拟上市公司业绩连续计算问题,故近二年来较为普遍的做法为后二种,即改制设立和变更设立。但因为按照公司法第152条规定,对于连续三年盈利,只有“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因此,对于已为有限公司性质的企业而言,较多选择通过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方式,并且往往在变更设立之前,为了合乎公司发行上市条件而进行不良资产剥离、资产重组等行为。但最近证监会颁布的拟发行上市公司改制重

16、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由持续经营企业变更形成拟发行上市公司的,应采取整体重组的方式,不得进行任何资产和业务的剥离。”所以,拟发行上市企业在设立股份公司过程中,务必注意政策、规范的调整,以避免产生新的“历史遗留问题”。(二) 关于发起人问题根据公司法及有关工商法规之规定,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必须符合规定人数,即5人或5人以上;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包括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和国家规定可以投资的机关法人。但是,在确定拟上市发行公司的发起人时,则必须从能否顺利争取股票发行上市的角度去选择。如职工持股会及工会作为发起人在工商法规中规定是可以的。但是中国证监会法律部作出的解释却认为职工持股会及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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