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车辆使用管理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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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公司车辆必须为公司业务服务,赂部门公务用车,由部门领导先向办公室(车队)报告,说明用车事由、地点、时间、办公室(车队)根据需要统筹安排派车。 第二条 职员因公务需要经车队安排可以派车。 第三条 下班后或节假日需用车的,必须事先报送用车计划给办公室(车队),否则按私事用车处理。 第四条 公司领导出差外地时,其车辆归车队统一保管(使用)。 第五条 外单位借车,需经办公室同意,总经理批准后由车队长安排。 第六条 凡有配有摩托车的员工外出办事,原则上不,再派车。 第七条 车辆驾驶专人专车,专车专管。 第八条 车辆在下班后或节假日应按指定的地点停放,并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 第九条 车辆如需送厂修理,须事前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条 司机必须凭主管部门的派车通知出车,否则按私事用车处理。第十一条 使用车辆应办的各项手续由司机本人负责办理。否则,由此所引起的罚款、处理、损失等由本人负责。 第十二条 公司对需要经常外出联系业务的员工,经批准可配备摩托车作为业务用车。 第十三条 配备摩托车的员工,不得将摩托车转借给亲友及其他人使用。 第十四条 配备摩托车的员工必须爱护和保养好车辆,不得损坏。 第十五条 摩托车应办的各项手续由领用人负责办理。否则,由此所引起的罚款、处理、损失等由领用人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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