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铜陵市发展循环经济变废为宝成效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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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铜陵市发展循环经济变废为宝成效显著新华社合肥电(记者郭献文、葛如江)记者近日在我国著名的铜都安徽省铜陵市采访看到,当地资源开发加工过程中形成的“三座大山”黑色铜渣山、红色硫酸渣山和白色磷石膏灰山,如今正在消失,并由严重的“污染源”变成了宝贵的资源和源源不断的财富。同时,这个昔日烟尘笼罩、空气呛人的重污染城市,也正在变成环境优美的生态山水新城。 铜陵市发改委副主任方永杰介绍,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铜陵市近年来逐步加大了治理工业“三废”的力度,已经初步形成了循环经济的产业链。年,全市“三废”综合利用产品产值达到亿元,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为,工业烟尘排放达标率为

2、,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排放量大幅减少。 铜陵因铜而得名,冶铜历史已有多年,是新中国第一锭铜的诞生地。但随着资源开发规模不断扩大,铜陵不仅面临资源逐渐枯竭的危机,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也越来越严重,特别是黑、红、白“三座大山”成了铜陵重污染的象征,居民苦不堪言。 方永杰说,正因为铜陵市比其他城市面临的资源和环境压力大得多,铜陵人资源意识和环境意识也觉醒得比较早。特别是年月铜陵市及其主要工业企业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双双被确定为全国首批循环经济试点之后,当地大力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推进有限资源的最大化利用。铜陵市委、市政府出台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了发展循环经济的保障体系和各有

3、关部门参与的高效协调机制。 铜陵化工集团是“红山”的制造者。该集团生产硫酸产生的大量粉状硫酸渣,氧化后遇风飞扬,下雨则“红水”四溢。市里为此成立专门机构,研究综合利用方案,经过科研攻关,投入近千万元,从提高硫酸渣中铁的含量入手,含量高的直接炼铁,含量低的则制成球团由水泥厂做原料。如此一来,废渣成了“香饽饽”,高高的“红山”迅速缩小,到去年上半年被全部“吃”掉。据测算,去年在“红山”治理中,企业由此增加产值多万元。 “白山”的主要成分是磷石膏,是安徽六国化工公司的固体废物堆放场。远远看去,“储量”达万吨的“白山”蔚为壮观。去年以来,随着利用磷石膏加工水泥缓凝剂技术的研发成功,铜陵“白山”开始缓慢

4、降低。现在每年生产缓凝剂、石膏板材和石膏等,可吃掉磷石膏粉多万吨。 而“黑山”的制造者铜陵有色集团,在发展循环经济上更是先行一步。该集团去年建成投产的冬瓜山铜矿,采取“井下废石充填循环技术”,使“废石不出坑、尾砂不入库”,从源头削减了“黑山”的高度,仅此一项还可节约土地多亩。他们利用铜冶炼渣,研发生产可供造船行业大量使用的除锈磨料,原有的“黑山”也很快被“消化”。 铜陵市环境保护局总工程师刘海说,铜陵发展循环经济经过了从“自然”到“自觉”再到“战略”的发展阶段。目前“三座大山”只剩下“白山”,估计再经过年左右的时间就能“消灭”掉。市里的工作重点已转向更高层次、更广领域的循环经济。 记者在铜陵市

5、最新规划建设的滨江循环经济试验园区看到,这里的所有项目都是按照循环经济的新理念规划设计的,初步选定的多个项目,第一期投资总额亿元,园内每个企业都以上游企业的排放物为原料,资源充分利用,能源梯级利用,目标是实现“零排放”。 省发改委组建循环经济处省发展和改革委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安徽考察讲话精神,调整内设机构,组建循环经济处,负责统筹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工作。2007年底,该机构调整方案被省编办批准同意,目前正式挂牌运作。 多年来,作为宏观经济部门的省发改委,十分重视资源、环境和经济发展的协调关系,并作为发展战略具体落实到各项规划和年度

6、建设项目计划之中。针对我省资源、环境的主要矛盾,组织实施了淮河、巢湖污染治理、沿江酸雨控制与治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生态恢复和湿地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生物质能源、资源利用及科技示范等等一大批重点项目,获得国家国债及其他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外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家开行等扶持。生态安徽、循环经济作为重要内容被列入省政府“861”行动计划,巢湖水环境综合治理等一些骨干重大项目省政府直接调度建设。2005年以来,先后有铜陵、淮北市和淮南矿业、皖北煤电、马钢、铜陵有色、界首再生铅循环经济产业园、阜南农业循环经济被列入国家循环经济试点。我省作为国家生态省建设试点,起步阶段的目标已基本完成。安徽生态

7、省建设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安徽生态省建设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安徽生态省建设省级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生态省建设生态经济示范基地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一)安徽生态省建设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安徽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和生态省建设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生态省建设示范基地”的宗旨是通过示范基地建设探索生态省建设的科学方法,普及生态省建设基本知识,为最终实现生态省建设目标奠定基础。 第三条“生态省建设示范基地”的实施范围:(1)建设生态经济方面的示范基地。包括生态工业、生态农业、生态服务业等生态品牌产品开发、清洁生产线改造、循环经济示范项目等。(2)建设资源保障方面的示范基地。包

8、括林业、水利、土地、矿产资源保护项目等。(3)建设人居环境方面的示范基地。包括重点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生态城镇和乡村建设项目等。(4)建设保障支持体系方面的示范基地。包括生态省建设标准体系、认证体系、技术服务体系、监测服务体系建设等。(5)建设生态文化体系方面的示范基地。包括生态文化宣传和教育基地等。(6)建设综合示范基地。包括以市县和乡镇及某一特定区域为范围的生态建设综合示范基地等。综合示范基地建设是资金安排的重点。 第四条“生态省建设示范基地”由生态省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有限目标、突出重点、强化创新、择优扶持”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选定。第五条申报作为“生态省建设示范基地”的项目,应

9、该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有明确的项目法人或其他责任主体;(2)项目单位有积极性、有投入意愿和投资能力;(3)项目品位高,原则上应该是己经属于较高层次上的某一类型的示范或试点项目;(4)项目单位发展思路明确,项目的前景看好,有可预见的示范作用。 第六条不同类型的“生态省建设示范基地”项目,除了要备第五条规定的共同条件外,还要具备有关条件。 (一)生态经济方面的示范基地。项目单位具有明显的发展潜力,最近三年均有盈利;其产品及生产过程已经或通过项目建设能够达到国家、行业部门或行业协会制定的生态标准,并能取得认证或认可;项目具有良好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可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项目新

10、增投入较大,生态农业和生态服务业项目投资原则上在1000万元以上,生态工业项目投资应在3000万元以上。 (二)资源保障方面的示范基地。项目要区别于传统发展模式,需要具备综合示范作用。 (三)人居环境方面的示范基地。申请城市环保方面的项目必须是已经实行了市场化、产业化的项目,要有相关证明文件;申请生态社区、生态乡镇方面的项目必须具有一定的基础,通过建设能够达到国家有关生态标准或生态省建设领导小组颁布的标准,并通过评审的、在同一类型的示范区中各项指标领先的企业或政府机构。 (四)保障支持体系方面示范基地。申请建设的项目对生态省建设某一方面意义重大、具有明显的龙头作用。申请作为科技研究、推广服务基

11、地的项目,必须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科研开发和设计人员,并具有国家和省认可的专项技术。 (五)生态文化体系方面的示范基地。申请作为生态文明培训和宣传基地的,必须是国家或省批准设立的大专院校、党校、团校、干部培训机构和宣传媒体;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经验丰富的专业人才;必须是在上一年度生态省建设相关专业培训和宣传方面取得较好成绩的教育、宣传机构。 (六)综合示范基地。必须是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较好或某一方面优势特别突出的区域,必须具有政府性权威领导机构和专职的执行机构,示范基地建设必须列入当地党委和政府重要的议事日程。重点选择一些己经获得国家

12、批准的生态示范市、区、县作为综合示范基地。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条件的均可由项目单位申报作为“生态省建设示范基地”。项目单位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生态省建设示范基地”申报文件。市县级项目由市级政府或授权主管部门上报生态省建设领导小组。省直属单位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直接上报生态省建设领导小组。生态省建设领导小组责成生态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 (二)“生态省建设示范基地”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单位情况,相关工作进展情况,示范基地建设规划,投入经费预算,示范效益等。 (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和承诺材料等。 第八条生态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单位申报材料,依据“成熟一个

13、、审批一个、宁缺毋滥”的原则,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考察和论证。论证合格并经选定后,由生态省建设领导小组予以批复,正式实施。 第九条对“生态省建设示范基地”的扶持办法。生态省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对经过认定的“生态省建设示范基地”,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必要的扶持。 (一)提高项目或项目单位的知名度。以安徽生态省建设领导小组名义给项目单位授匾挂牌;在有关媒体上宣传介绍该项目和项目单位;及时总结推广项目单位先进经验。 (二)为项目单位落实建设资金提供帮助。对于“生态省建设示范基地”中的基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具备条件的要纳入“816”行动计划,作为重点建设工程。条件成熟的项目要作为对外招商项目予以重点推介。 (

14、三)安排必要的引导资金。根据项目性质、投资总额、建设难度和示范效果等,由生态省建设领导小组从省级引导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予以支持。具体安排依据安徽生态省建设省级引导资金管理办法。鼓励市县政府仿照省政府的做法设立本级引导资金。 (四)对在“生态省建设示范基地”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管理者、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由生态省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条加强对“生态省建设示范基地”的管理。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2月底前,向生态省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报告项目建设工作总结。生态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有关专家对示范基地工作及时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实施情况好的加大支持力度;对实施情况差的限期

15、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将取消其示范基地资格。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安徽生态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安徽生态省建设省级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快实现生态省建设目标,引导和推动我省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根据安徽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建立省级生态省建设引导资金。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省建设引导资金,是指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安排的、专项用于生态省建设的引导资金。 第三条生态省建设引导资金安排原则是:引导为主,示范优先,培育品牌,择优扶持。此项资金安排须有利于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生态省建设,有利于培育生态品牌企业、产品和产业,促进生态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 第四条生态省建设引导资金使用范围: (一)支持生态省建设示范基地(项目)建设。重点是:(1)生态经济方面示范基地(项目)。包括生态工业、生态农业、生态服务业等生态品牌产品开发、清洁生产线改造、循环经济示范等,(2)资源保障方面示范基地(项目)。包括林业、水利、土地、矿产资源保护等。(3)人居环境方面示范基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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