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讲 人身保险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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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讲人身保险 保险学 第二版 魏华林 林宝清主编 第八章 第1 4节 主要内容 1 人身保险概述 2 人寿保险 2 4 健康保险 4 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章人身保险 3 第一节人身保险概述 1 人身保险的概念 4 人身保险的分类 4 人身保险合同特有条款 2 3 第四章人身保险 4 一 人身保险的概念 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 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发生死亡 伤残 疾病等事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 期限时 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 1 保险标的 人的生命或身体2 保险责任 生命风险造成的生 老 病 死 伤 残3 给付方式 定额 医疗费用等补偿类险种除外 4 交费方式 采取均衡

2、保费 第四章人身保险 5 二 人身保险的分类 1 按照保险责任分类 人寿保险 健康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2 按照产品设计类型分类 普通型 利差返还型 分红型 万能型 投资连结型3 按照投保方式分类 个人保险 团体保险4 按照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分类标准体保险 次标准体保险 完美体保险 第四章人身保险 6 三 人身保险合同特有条款 1 不可抗辩条款 1 概念指自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起 超过法定时限后 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如误告 漏告 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 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2 适用性情况 保险法 第16条第3款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

3、30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责任 3 不适用情况保险欺诈 谋财害命 由他人代被保险人进行体检 不存在保险利益 第四章人身保险 7 2 年龄误告条款 1 概念 投保时 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 2 适用性情况此条款与不可抗辩条款不冲突 不可抗辩条款说的是保险人的解除权两年后自动消失 但并未说明保险人不可以要求补交差额保费 保险法 第32条 投保人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

4、实 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案例 保额10000元 28岁年交保费为432元 29岁年交保费为460元 现在发现投保人将年龄29岁误报为28岁 则保额应如何调整 10000 432 460 9391元 三 人身保险合同特有条款 第四章人身保险 8 3 宽限期条款 1 概念对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 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 未按时交付续期保险费的 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给予投保人一定的宽限时间 通常为1个月或2个月 在宽限期期间 保险合同效力正常 保险法 第36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 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

5、日起超过30天未支付当期保险费 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天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 合同效力中止 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2 超过宽限期的后果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为什么不用终止 减少保险金额 直到保单现金价值递减到0 三 人身保险合同特有条款 第四章人身保险 9 4 中止 复效条款合同履行过程中 在一定的期间内 由于失去某些合同要求的必要条件 致使合同暂时失去效力 称为合同中止 一旦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所需条件得到满足 合同就恢复原来的效力 称为合同复效 保险法 第37条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中止的 经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 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 合同效力恢复 但是 自合

6、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仍未达成协议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申请复效条件 提供可保性证明 补交欠费和利息 归还保单质押贷款 不曾退保或将保险转为定期寿险 三 人身保险合同特有条款 第四章人身保险 10 5 自杀条款 保险法 44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 被保险人自杀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自杀 故意自杀和非故意自杀将自杀作为责任免除条款 主要是为了避免蓄意自杀者通过保险方式谋取保险金 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6 红利任选条款 1 红利分配方式 现金给付 抵缴保费 积累生息 增加保额 2 红利

7、来源 死差益费差益利差益 三 人身保险合同特有条款 第四章人身保险 11 7 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1 现金价值概念 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 一般来说 交费满2年的人身保险合同即可产生现金价值 2 现金价值的应用 申请退保 退保金申请变更为 减额交清保险 申请变更为 展期定期保险 保费自动垫交8 保单质押贷款条款 1 概念投保人可以以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单作为质押 在现金价值数额内 向其投保的保险人申请贷款 2 实务做法借款最高额借款最长期限 三 人身保险合同特有条款 第四章人身保险 12 第二节人寿保险 1 人寿保险的概念与特点 2 普通型人寿保险 2 4 创新型人寿保险 第四章

8、人身保险 13 一 人寿保险的概念与特点 1 概念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或生存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业务 即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 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生存到一定年龄时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给付一定量的保险金 2 特点 1 风险的特殊性 生命风险 即生和死 较为稳定 2 标的的特殊性 无法用货币衡量的生命 3 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只考虑有无 不考虑量的规定 2 保险期限的特殊性 十几年 几十年 甚至终身 3 保额确定与给付的特殊性 定额给付 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第四章人身保险 14 二 普通型人寿保险 1 定期寿险 定期死亡保险 1 含义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发生死亡事故为前提

9、而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人寿保险 期限可以是1年 5年 10年 20年 至65岁 至70岁等 2 特点 保险期限固定保险费率较低可以更新或展期 第四章人身保险 15 二 普通型人寿保险 2 终身寿险 1 含义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 且保险期限为终身的人寿保险 即只要保险合同有效 被保险人不论何时死亡 保险人都给付保险金 2 特点 给付必然性保险费率较高 与定期寿险比较 保单具有现金价值保单灵活性高 可以减额缴清 转换等 第四章人身保险 16 二 普通型人寿保险 3 年金保险 1 含义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 且保险金是按约定分期给付 相邻两期的间隔时间不超过一年 含一年 的人寿保险 年

10、金保险是实务中生存保险的最主要形式 2 年金保险的分类按照缴费方式 趸缴年金 期缴年金按照被保险人人数 个人年金 联合年金最后生存年金 联合及生产者年金按照给付额是否变动 定额年金 变额年金按照年金给付开始日期 即期年金 延期年金按照给付期限 终身年金 最低保证年金 定期年金 第四章人身保险 17 二 普通型人寿保险 4 两全保险 1 含义 又称生死两全保险 指被保险人不论在保险期内死亡还是生存到保险期满 保险人都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两全保险是目前人寿保险中业务量最大的险种 2 特点 1 两全保险是单纯生存保险和定期死亡保险相结合的产物 2 两全保险的费率较高 3 性质 保险 储蓄 第四章人身保

11、险 18 三 创新型人寿保险 1 分红保险 1 概念 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 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在实务中 分红产品和非分红产品必须分设账户 独立核算 2 红利来源 死差异 费差异 利差异 3 红利分配方式现金红利 在现金红利下 保单持有人一般可以选择将红利留存公司累计生息 以现金支取红利 抵扣下一期保费等方法支配现金红利 增额红利 以增加保险金额的形式分配红利 保单持有人只有在发生保险事故 期满或退保时才能真正拿到所分配的红利 第四章人身保险 19 三 创新型人寿保险 2 投资连结保险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 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

12、身保险产品 投资连结保险除了同传统寿险一样给予保户生命保障外 还可以让客户直接参与由保险公司管理的投资活动 将保单的价值与保险公司的投资业绩联系起来 1 保费固定 保额可变 2 开立两个账户 保险账户和投资账户 每期保费也相应分为两部分 3 保险金额 基本保额 保险账户 固定 最低死亡给付额 额外保额 投资账户 随投资收益变化 4 投保人通常可以选择投资账户资金投向 5 现金价值及保额随着投资业绩情况而变动 但不管投资收益如何 保额不能低于最低死亡给付 现金价值并无最低值承诺 第四章人身保险 20 3 万能寿险指可以任意支付保险费以及任意调整死亡保险给付额的人寿保险 也就是说 除了支付某一个最

13、低金额的第一期保险费以后 投保人可以在任何时间支付任何金额的保险费 并且任意提高或降低死亡给付额 只要保单积存的现金价值足够支付以后各期的成本和费用就可以了 而且 万能保险现金价值的计算有一个最低的保证利率 保证了最低的收益率 缴费灵活 缴纳首期保费后 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任何时候缴纳任何数量的保费 只要保单现金价值足以支付保单各项费用 有时甚至可以不再缴费 保额可变 可在具备可保性条件下提高保额 也可以根据需要降低保额 死亡给付 净风险保额 个人账户现金价值A方式 均衡死亡给付额 即净风险保额随着个人账户现金价值的变动逐期调整 使得二者之和恒定 B方式 递增死亡给付额 即净风险保额恒定 死

14、亡给付额随着个人账户现金价值的变动而等额变动 三 创新型人寿保险 第四章人身保险 21 第三节健康保险 一 健康保险概述1 健康保险含义健康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 使得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能够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 2 健康保险可保疾病三要素 1 由于非外来原因造成的 2 由于非先天原因造成的 3 由于非长存原因造成的 3 健康保险的特定条款 1 观察期条款 2 免赔额条款 3 比例给付条款 4 给付限额条款 第四章人身保险 22 第三节健康保险 1 观察期条款观察期又称等待期或观望期 是指健康险保单中规定保险人不用对被保险人因疾病而支出的医疗费用承担保险

15、责任的一段时间 只有观察期满以后 保险人才开始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规定观察期的目的是在于减少被保险人的逆选择和控制道德风险 2 免赔额条款规定在一定金额下的费用支出由被保险人自理 保险人不予赔付 绝对免赔 扣除免赔额后才支付超出的费用 相对免赔 当损失大于免赔额后才支付全额赔偿 3 比例给付条款又称共保条款 指对于超过免赔额部分的医疗费用 保险人采用与被保险人按照一定比例共同分摊的方法进行保险赔付 4 给付限额条款在补偿性质的健康保险中 保险人给付的医疗保险金往往有最高限额的规定 第四章人身保险 23 第三节健康保险 二 健康保险种类1 医疗保险 1 概念 提供因疾病住院治疗而支出的医疗

16、费用 2 类型 普通医疗保险 门诊 医药 检查等费用 住院保险 病房费 手术费 医药费 利用医院设备费等 手术保险 所有手术费用 综合医疗保险 包括住院 手术 医疗等一切费用 2 疾病保险 重大疾病保险 以身患指定重大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分为定期和终身两种 重大疾病保险的责任必须包含以下重大疾病 恶性肿瘤 不包括前期 急性心肌梗塞 脑中风后遗症 永久性功能障碍 晚期肾病 晚期尿毒症 冠状动脉搭桥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3 收入保障保险4 长期护理保险 第四章人身保险 24 第三节意外伤害保险 一 意外伤害内涵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 因遭遇非本意的 外来的 突然的意外事故 致使其身体遭受伤害而残疾或死亡时 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1 意外 非本意 非被保险人主观意愿 也不是被保险人能够预见的 外来的 由被保险人身体外部原因引起的 偶然的 即突然的 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发生的 2 伤害致害物 直接造成被保险人伤害的被保险人身体之外的物质或物体 致害对象 被保险人的身体或生命 对被保险人精神上或权利上的伤害除外 致害事实 致害物破坏性地作用于被保险人身体的事实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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