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劳动合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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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十八、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已经11月2日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和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为保护劳动者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公司全体职工应按照本细则之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同时还要签订相应的专项协议书。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的附件包括:1北京市城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及奖惩暂行规定;2北京市城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3北京市城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暂行规定;4北

2、京市城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5北京市城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时制度及加班申报审批和加班费计发暂行办法;6北京市城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农民合同制工人管理暂行办法;7北京市城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转岗、转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8北京市城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及其附件和劳动合同书及其附件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企业和职工应严格遵照执行。第二章 劳动合同第五条 劳动合同书是确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关系及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企业为甲方,职工为乙方。第六条 劳动合同书的主要内容有:1合同期限及试用期;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4劳

3、动报酬;5社会保险6劳动纪律;7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8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9双方协商约定的其它内容。劳动合同书的附件包括:1岗位协议书;2岗位协议变更书;3医疗期协议书;4请长假协议书;5脱产(半脱产)学习协议书;6转岗、转业培训协议书;7内部退养协议书;8待岗协议书;9因私出境、出国协议书;10借调协议书。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签订第七条 凡与企业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应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第八条 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对由集团以外单位新招、接收的人员、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均应从工作之日起签订劳动合同。凡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即视为未与企

4、业建立劳动关系。第九条 各类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1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公司党委书记,与集团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劳动合同。2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副经理、副书记、三总师、副三总师、经理助理、各部部长副部长、室主任副主任、下属单位的副职以上领导签订劳动合同。3组织部部长受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与党群口业务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人力资源部部长受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与行政口各类业务专业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4人力资源部部长受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与企业内操作岗位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第十条 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前患有精神病,经专科医院确诊无行为能力的,及出国人员在约定期限内和正在服兵役的职工,暂不签订劳动合同,维持原劳动关

5、系。第十一条 签订劳动合同书后,上岗人员应签订岗位协议书,明确其部门、岗位、工种,工资形式和工时制度,约定工作数量、质量、任职时间等内容。对于其他不在岗位的人员,应签订相应的专项协议书。劳动合同书、岗位协议书及其他协议书的签订和日常管理,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第十二条 工会代表职工可通过协商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全体职工都具有约束力。*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期限及试用期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性质、工作需要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不受法定代表人任期时间限制。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要求订立无

6、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一)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分配工作的;(三)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分配工作的;(四)本企业连续工龄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第十五条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之内。复转退伍军人、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不实行试用期;大中专毕业生实行见习期,不再规定试用期。新招、接收者试用期(见习期)一般为3至6个月。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离休、退休、退职、死亡及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第十七条 劳动

7、合同期限届满前,企业和职工任何一方要续订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任何一方不同意续订,合同到期即应终止执行。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继承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第十九条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新招收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按照北京市城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属于应辞退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4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的;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6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

8、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用人单位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但劳动者工龄满三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的,可办理内部退养,待达到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第二十一条 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

9、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所在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企业依据本条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第二十二条 职工无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1因工负伤,经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应征入伍,在义务兵服役期间的;5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随时书面通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

10、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不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外,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履行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第二十六条 职工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者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得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六章 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第二十七条 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的权利。享受国家、集团和企业规定的工

11、资、医疗及各种劳保福利待遇。第二十八条 职工的收入随企业经济效益高低而上下浮动。发放办法及工资标准按北京市、集团和企业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参加工作年限和在集团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医疗期限及医疗期间待遇按集团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职工非因工致残或经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经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第三十一条 劳动合同期间,职工和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可享受北京市、集团和企业规定的劳动保险待遇。第三十二条 实行劳

12、动合同制后,1986年10月1日后招收的城镇合同制职工不再执行北京市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的工资性补贴。劳动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其他职工相同。第七章 经济补偿和赔偿第三十三条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和市政府(2001)91号令的规定办理。主要有:1依据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依据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当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2劳动者依据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13、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每满足1年发给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经济补偿金按照上一年企业平均工资计算。第三十四条 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按照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规定办理。第三十五条 企业出资培训或招、接收的劳动者,在规定的服务期内由于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用人单位偿付培训费和招接收费。偿付标准为工作每满一年按培训费和招接收费总额的百分之二十递减,工作满五年的不再偿付。第三十六条 职工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企

14、业赔偿费。第八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 公司工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帮助、指导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对企业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第三十八条 劳动合同履行中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均可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规定如与今后国家、北京市的规定相悖的,按国家和北京市规定执行。第四十条 实施细则以公司(95)127号文件下发,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正式实行劳动合同制之日起执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附件一劳动纪律管理及奖惩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为加强企业管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程序,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劳动纪律是企业职工在劳动中必须遵守的规则和秩序,是保证企业生产正常进行的必不可少的条件,是搞好现代企业管理的一项有效措施。第三条 搞好劳动纪律管理工作,必须把政治思想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坚持以精神鼓励和物资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在处罚上,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并做到奖惩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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