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系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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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Ref: I-KH070300 组织系统管理办法1 目的1.1 为规公司经营秩序,保证合理的授权及管理线路,确保组织架构的顺利运行,特订定本办法。2 适用围2.1 公司组织架构、职务之设立、撤并等事项,悉依本办法办理。3 组织系统设立3.1 组织架构3.1.1“公司”之下设“直属部”,“直属部”之下设“部”,“部”之下设“班(组)”;3.2 设立条件3.2.1“直属部”下辖人数在八人以下时,原则上不再下设“部”级组织;超过八人时,可依业务状况及职能分工情况酌设“部”级组织;3.2.2“部”级组织管辖人数应在三人以上,不足三人时应予撤销;3.2.3“班(组)”级组织由部门根据具体职能设定,报人力

2、资源/行政部批准后,列入组织架构。 4 职务职称设置4.1 公司职务职称系列分为管理职系、专业技术职系及作业职系三大类;4.1.1管理职系指承担管理职能的一系列岗位;4.1.2专业技术职系指承担专业技术职能的一系列岗位;4.1.2作业职系指直接从事基层作业的一系列岗位;以上具体分类容见附件一。5 人员编制之设定5.1 主管编制5.1.1“直属部”主管应为经理或高级经理担任;部门管辖人数在8人以上时,设高级经理1人,同时可下设经理1人;未满8人时,可设高级经理或经理1人;未满五人时,可设经理1人;5.1.2“部”主管应为助理经理或经理担任;部门管辖人数在8人以上时,设经理1人,同时可下设助理经理

3、1人;未满八人时,可设经理或助理经理1人。 5.1.3轮班作业的部门,每班次人数在10人以下,可设主任1人;每班次人数在10-25人时,可增设领班1人;每班次人数超过25人时,可再增设一名领班;工程维修部门从事同类工种之人数达到六人时,可设立专业班组,设助理主任1人,人数超过六人时,可增设领班1人;超过12人时,可设主任1人。 5.2 一般员工编制5.2.1设立员工编制应遵循“满负荷”原则,需提前对提请增设的编制进行工作分析(工作分析表见附件二),当相关工作量达到法定工作时间的80%以上时,方可申请增设编制;5.2.2现有工作岗位之工作量未达法定工作时间的60%者,岗位编制应予取消。6 组织的新设、改造及撤消6.1 组织的新设、改造及撤消应提前报人力资源/行政部审核;6.2 组织或人员编制未达规定设立条件的应予撤消。7 解释权7.1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人力资源/行政部。8 生效8.1 本规定自二OO七年六月一日开始实行,此前若有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者,以本规定为准。港汇房地产开发二OO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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